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曹中铭
创业板定位于创新创业型企业与科技型企业,科创板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板与科创板在板块定位上是有明显“界限”的。一旦两个板块在定位上出现模糊,且创业板也实行与科创板一样的包容性IPO制度,那么改革后的创业板,就与科创板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了。
据媒体报道,相关部门正在加快研究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对于一个市场或板块而言,IPO、再融资与并购重组制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门槛的高低、监管的尺度、制度完善与否,将关系到一个市场或板块能够实现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
事实上,创业板开市10年来,其发展变化是有目共睹的。仅仅从挂牌企业数量看,截至9月20日,挂牌数量已达到776家。这么多企业上市,不仅为实体经济提供了资金上的巨大支持,也为众多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创业板相关上市公司,也使其股东得到了回报。因此,推出创业板,实际上创造了一个多赢的格局。
但任何一个市场或板块,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市场或板块的活力则在于不断的改革与创新。基于此,推出已10年的创业板,启动新一轮改革,其实亦是应有之义。
对于创业板的改革,其实已经有了大的方向。如8月1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指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研究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而在前不久证监会公布的深改“12条”中,也强调要“推进创业板改革”。从这个角度上讲,创业板从多维度进行改革已经胎动。
创业板启动改革固然非常有必要,但如何完善IPO、再融资以及并购重组制度,显然更受关注。在科创板注册制已经开始试点,并且实现“稳起步”的背景下,创业板也开启注册制试点,显然也是可行的。一方面,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是中国资本市场IPO改革的大方向,在科创板已经启动试点的情形下,创业板也不会例外。另一方面,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无形中将加快注册制在A股市场的全面推广,也有利于新股市场化发行。
再融资制度方面,早在2014年,证监会就发布实施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创业板再融资相关信息披露准则,意味着符合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再融资机制的正式出台。小额快速融资制度,满足了急需资金的创业板企业快速、灵活的再融资需求。如今这一制度也面临着瓶颈,启动改革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创业板的发展。
并购重组制度方面,作为资本市场永恒的主题,创业板同样鼓励企业并购重组,但此前对于重组上市却是禁止的。但这一机制已经出现松动。今年6月份,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拟允许创业板公司重组上市,以促进创业板公司转型升级。允许创业板公司重组上市,堪称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的重大变革,对于创业板市场、创业板企业的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推进创业板改革的同时,也要防止陷入误区。个人以为,要谨防因改革将创业板打造成第二个“科创板”。首先,如果将创业板“改革”成了第二个科创板,那么将影响到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的完善。目前,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共同形成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架构,任何一个板块或市场在其中都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缺一不可。创业板不可能取代科创板,科创板也不同于创业板。如果进行改革之后,创业板变成第二个科创板,或者与科创板在诸多方面都高度相似,这样的改革是没有意义的,也不利于资本市场多层次架构体系的形成。
其次,科创板有更包容性的上市标准,包括尚未盈利企业、特殊投票权架构企业都能在科创板挂牌,创业板IPO今后如果也实行这一制度,就与科创板存在雷同之处,个人以为也没有必要。此外,证监会修订重组制度,拟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将不利于科创板定位的明晰。创业板定位于创新创业型企业与科技型企业,科创板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板与科创板在板块定位上是有明显“界限”的。一旦两个板块在定位上出现模糊,且创业板也实行与科创板一样的包容性IPO制度,那么改革后的创业板,就与科创板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了。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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