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高质量发展路在何方?

2018年10月23日11:06    作者:胡会武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胡会武

  中国保险行业80年恢复经营以来,沐浴改革开放的春风茁壮成长,依托国家经济高速增长高歌猛进,2017年总保险费收入达36581亿元,总量仅次于美国,世界排名第二。但是,伴随着保险规模持续高速增长,发展质量问题也在日益积累,主要表现在保险发展偏离保障本源,保费规模与保障水平不适应,恶性竞争持续不断,违法违规屡禁不止,消费投诉居高不下,司法诉讼有增无减等等。可以说,保险行业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不仅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实际行动,更是行业突破发展困境的必由之路。

  透视“传统保险”发展困局

  毋须讳言,如今谈到“保险”,好一个“愁”字了得。“条款看不懂”、“投保被忽悠”、“索赔难又难”,消费者“愁”;“市场秩序混乱”、“行业风险失控”、“社会形象不佳”,监管者“愁”;“销售成本高”、“理赔成本高”、“管理成本高”,经营者“愁”;“个人身份尴尬”、“社会保障缺失”、“行业地位卑微”,保险营销者“愁”;“消费者基本不知道”、“保险公司基本不委托”、“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中可有可无”,保险公估者“愁”。保险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各有苦衷,往往相互抱怨、猜忌与折磨,监管部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疲于查处,市场主体心存侥幸无可奈何疲于应对,“猫捉老鼠的游戏”没完没了,全行业始终在“合规”与“发展”之间反复纠结来回折腾,长期陷于要“合规”还是要“发展”的“两难”境地不能自拔。 

  客观而论,保险市场主体大都懂得“合规”有利于“发展”的大道理,也都渴望能够“合规”地“发展”,更不愿意承受被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还是难免在“合规”与“发展”之间进行痛苦的选择与平衡。笔者通过多年保险经营实践与深度思考发现,造成保险市场主体合规范经营“身不由己”的根本原因,在于全行业仍然停留在“重规模轻质量”的“传统保险”发展阶段。

  毋庸置疑,在国家经济高速增长与国内保险业恢复性增长时期,追求规模增长的“传统保险”是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普及了保险知识,增强了公众保险意识,提高了保险知名度,开拓了保险市场,壮大了保险行业。但是,在“传统保险”高速增长的过程中,很多深层次矛盾也在日积月累。一是保险销售成本虚高,银行、汽车四S店等各种兼业保险中介,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误导主业客户投保,胁迫保险公司支付高额手续费,极大增加了不合理销售成本;二是保险理赔成本虚高,理赔涉及保险公司内外众多环节,大都不同程度存在漏洞,不法分子使用各种手段谋取不义之财,极大增加了不合理理赔成本;三是管理成本高虚,保险市场主体大都沿袭传统集权管理模式,层级重叠、部门林立、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极大增加了不合理管理成本。

  可以说,“传统保险”经营成本“三高综合症”已经病入膏肓,“重规模轻质量”的粗放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传统保险”发展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疑无路”的境地。全行业唯有探求“重质量轻规模”的“新保险”发展模式,开辟全新的高质量发展道路,才能突破“传统保险”发展困局,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全新场景。

  探求“新保险”发展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开始转型升级,核心是“转方式”,通过转变粗放发展方式,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惠民生”的发展目标;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五大新发展理念,灵魂是“创新”,通过“创新”提升传统发展动力,创造新的发展动能,迈入“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大道;党的十九大强调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各行各业全面践行五大新发展理念是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证。

  保险行业既是国民经济重要构成部分,又是国民经济“减震器”、“稳定器”与“助推器”,必然必须必定要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创新,同步实现发展转型升级,突破“规模挂帅、跑马圈地、广种薄收”的“传统保险”发展模式,确立“品质至上、精耕细作、稳产增收”的“新保险”发展模式,从“主要追求规模扩张”的高速增长阶段,迈向“主要谋求品质提升”的高质量发展时期。

  所谓“新保险”本质上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的“保险”,是创造消费者风险保障价值最大化的“保险”,是全面践行五大新发展理念的“保险”,是全险种、全流程、全方位网络化、智能化、便利化的“保险”,是追求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发展的“保险”,是新时代“传统保险”的转型升级版,是新时代保险发展的“新常态”,是新时代“传统保险业”向“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凤凰涅槃。

  树立“新保险”发展观念

  思想决定行为,思路决定出路。“传统保险”发展观是“以销售保险产品为中心”,把“保险发展”等同于“保费增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险机构“规模至上”,不计经营成本,盲目追求市场份额,忽视业务质量与效益;二是保险机构“销售主导”,不择手段销售保险产品,忽视消费者风险管理需求;三是保险机构“以保费论英雄”,忽视销售人员职业素养,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唯有彻底改变“传统保险”发展思维,真正树立“新保险”发展观念,才有可能走上高质量发展道路。

  树立“新保险”发展观,旨在回归保险本源,不忘发展初心,正确回答保险发展中的三个基本问题。一是发展为什么?不是为了“实现更多的保费收入”,而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风险管理需求”;二是发展靠什么?不是靠“不择手段销售保险产品”,而是靠“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保险方案、高性价比保险产品与高品质服务体验”;三是发展要什么?不是要“片面追求保费与资产规模”,而是要“创造消费者风险保障价值最大化”。总之,“销售保险产品”是手段,“满足消费者风险管理需求”是目的,保险行业净利润、净资产与保费规模协调增长是“为消费者创造风险保障价值最大化”的自然结果与合理回报。

  所谓“新保险”发展观可以概括为:以“满足消费者风险管理需求”为中心,以“提供个性化保险方案、高性价比保险产品与高品质保险服务体验”为手段,以“创造消费者风险保障价值最大化”为目的,促进保险行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创造“新保险”发展生态

  在“传统保险”生态中,“新保险”发展观的“种子”,难以落地生根,“新保险”发展方式难以确立,必须必然必定要通过全方位改革创新,形成适合“新保险”发展的良好保险生态环境。

  一是创新保险监管理念。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全面市场化改革创新”为手段,以“实现保险行业利益与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益的统一”为目标,严防严控系统性风险,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尊重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良好的保险行业生态,监管之“手”与市场之“手”相辅相成,管而不“死”,放而不“乱”。

  二是创新保险产业结构。以“创造消费者风险保障价值最大化”为中心,以“专业化与职业化”为手段,以“提升保险产业链主要环节价值创造能力”为目的,积极推进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优化升级保险产业结构。第一,推进保险公司专业化,控制全能公司数量,发展专业公司,限制专业公司经营范围,促进保险市场细分、客户细分、服务细分,提高保险产品使用价值,提升保险产品价值,减少保险市场低端无序竞争,增加高端保险产品供给;第二,推进保险销售职业化,保险公司专注保险产品研发与经营,投资设立保险销售公司负责产品销售,也可外包其它保险销售公司销售,从根本上解决“销售误导”问题,提升保险销售环节价值创造能力;第三,推进保险理赔职业化,保险公司专注理赔风险管控与服务监督,投资设立公估公司负责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也可以外包其它保险公估公司,增强保险理赔公信力,取信保险消费者,减少理赔纠纷,降低保险诉讼,防范理赔欺诈风险,从根本上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提升“保险理赔环节”价值创造能力。

  三是创新保险公司商业模式。以“提高保险产品与服务性价比”为中心,以“扁平化与网络化”为手段,以“最大限度降低管理与运营成本”为目的,打造新型“平台化”保险公司。第一,公司专注产品研发与经营,外包产品销售、保险事故评估鉴定等非核心业务;第二,变革官僚式集权管理体制,重塑经营架构,压缩管理层级,合并管理部门,打造公司总部云服务平台,提高运营效率,增强市场反应能力,提升客户服务体验;第三,公司总部职能管理部门转型为资源供给服务实体,核算成本与收益;第四,营业机构转型为自主经营体,模拟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计盈亏、自担风险,既可以从总部资源供给部门购买服务,也有权从社会购买相应服务;第五,传统保险公司公司逐步转型为“互联网保险公司”,完成全险种、全流程、全方位网络化运营,实体门店转型为线下服务体验店,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与服务,提高保险产品性价比,提升客户服务品质。

  四是创新保险理赔合作机制。以“提高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为中心,以“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实现最大限度提升客户理赔服务体验与有效防范理赔欺诈相统一”为目的,建立新型保险理赔合作机制。第一,与公安交警全面合作,建设道路交通事故实时查勘、施救、处理平台,既能够促进交通安全畅通,又可以及时高效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交通事故信息;第二,与公安交警、卫生等部门合作建立交通事故人伤救治平台,既能够保证受害者得到及时抢救与治疗,又可以提高救治医疗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理性;第三,与公安交警、司法等部门合作建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司法鉴定平台,既能够为受害者与消费者提供方便,又促进了相关鉴定的公正性、权威性、真实性与准确性;四是与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合作,建设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平台,既可以保证维修质量,又可以促进维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价格合理性;五是与相关行业协会合作,建立分行业专家咨询平台,为保险理赔提供相关专家服务,增强保险理赔的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与准确性。

  五是创新保险销售制度。以“满足消费者风险管理需求”为中心,以“职业化与市场化”为手段,以“全面提升保险销售人员职业素养”为目的,创建新型保险销售制度。第一,保险公司投资设立或委托其它保险销售公司销售产品,实现产销分离;第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投资设立保险销售公司,实现主兼业分离;第三,变革保险营销制度,传统“保险营销员”可以通过工商注册登记,转型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成为“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与保险公司依法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独立保险市场主体地位,也可以应聘为各类保险销售公司正式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各种社会保险与福利;第四,发展保险销售职业院校或专业,培养“知识化、职业化、专业化”新型顾问式保险销售人才。

  六是创新保险公估制度。以“保障保险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职业化与市场化”为手段,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理赔”为目的,创立新型保险公估制度。第一,保险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委托其它保险公估公司独立负责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实现保赔分离;第二,成立保险公估行业协会,与相关行业协会合作建立跨业公估专家库,建设覆盖全国城乡的保险公估网络,提升保险公估行业地位,增强保险公估公信力与影响力;第三,发展保险公估职业院校或专业,培养“知识化、职业化、专业化”新型保险公估人才;第四,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保险公估”选择权。

  七是创新保险科技运用。以“提升保险经营效率与消费者服务体验”为中心,以“网络化与智能化”为手段,以“精准研发、精准营销、精准定价、精准理赔、精准服务”为目的,广泛深入运用现代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等相关高新技术。第一,应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传统保险”全险种全流程全方位“网络化”;第二,应用车联网等技术,实现机动车辆保险“精准定价、精准理赔与个性化服务;第三,应用物联网等技术,实现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精准定价、精准理赔、精准防灾防损与个性化服务”;第四,应用可穿戴设备等智能终端技术,实现人身保险“精准定价、精准理赔、健康管理与个性化服务”;第五,应用各种软件、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核保核赔、财务审计、绩效考核”等可“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工作的“智能化”。

  八是创新保险辅助服务业态。以“提升保险消费者服务体验”为中心,以“网络化与社区化”为手段,以“最大限度降低消费者投保与索赔成本为”目的,创新保险辅助服务业态。第一,探索建立“市场化、网络化、社区化”保险消费者维权平台,普及风险管理与保险知识,免费提供风险管理咨询,协助消费者参与保险产品设计,帮助消费者获取“高性价比”保险产品与“高品质”保险服务,增强保险消费者自主消费与理性维权能力,降低保险消费与合法维权成本,实现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最大化;第二,探索建立“市场化、网络化、社会化”保险事故受理报案、救援勘查与鉴定评估平台,与公安、交通、民政、司法、卫生等政府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资源分享、工作联动,真正实现“主动、快速、准确、合理、高效”的理赔服务目标;三是鼓励保险辅助服务社会化,引导保险公司外包投资、精算、法律事务、信息技术、事故救援、纠纷调解、电话呼叫、咨询研究、教育培训、市场调查等非保险核心业务,壮大保险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形成“分工精细、专业高效、职业诚信”的保险辅助服务业态。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人保财险安庆市分公司调研员)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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