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奇霖:三次分配的国际经验比较

2021年11月03日17:03    作者:李奇霖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奇霖 孙永乐

  此前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明确表示“我们正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

  要实现共同富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做好分配工作。会议也明确的表示后续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在上一篇与共同富裕相关的文件里,我们已经分析了国内再分配的情况以及海外在再分配方面的一些经验。在这一篇文章里,我们重点来关注一下“三次分配”的情况。

  01

  三次分配情况简析

  三次分配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90年代。比如厉以宁在1991年发表的《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一文中就阐述了这一概念。

  文章指出影响收入分配的有三种力量:一是市场机制(主要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发挥作用);二是政府(同时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发生作用);三是道德力量(其是指对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发生作用),比如个人间的转移支付、捐款等。后续厉以宁也多次发文对三次分配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

  简单来说,三次分配是指居民或企业在道德、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下,自愿以募集、捐赠、资助、义工等方式对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一个额外补充。

  在分析国内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情况之前。我们可以先来梳理一下,到底什么因素会影响居民和企业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因为他们很难自己一对一或一对多的进行实地帮助,所以他们一般都会通过专门的慈善组织来参与到慈善公益事业之中。

  因此,简单概括一下,整个慈善活动包含三个主体:捐赠方(企业或居民),慈善组织(大致可以分为官方和非官方组织两大类,前者比如红十字会,后者比如XX基金会)和受益方。

  相应的,要想使得这个传导渠道顺畅,国内慈善公益事业稳步发展,也就需要有这么几个条件:

  第一,居民和企业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意愿高(源头)。

  第二,居民和企业能够便捷的找到可靠的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渠道。

  第三,中介组织能够获取居民和企业等的信任(比如增加资金来源和使用的透明度)。

  第四,慈善公益组织能够履行好自身的责任,将募集来的资金有效的投向有需求的群体。

  对于第一点,是什么驱动居民和企业参与到慈善事业里面的呢?我们觉得可能有两种力量,一是居民的道德水平,道德水平越高的人自然会更愿意为他人伸出援助之手。

  这一点也往往和经济水平相联系,比如我们就常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那么在道德的驱动下,自己经济能力的提高也会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去帮助他人。

  二是外部的推动,除了内生动力之外,外部推动力对于居民等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也至关重要。比如从世界各国的实践中,我们也能够看到往往政府会通过提供税收优惠、名誉激励等方式来推动居民、企业等参与到慈善公益事业当中。

  对于第二点也很容易理解,其核心就是减少摩擦成本。比如在居民想要捐款的时候,能够很快的找到一家可靠的中介机构。

  此前可以通过增加慈善中介机构的数量等方式来做到这一点。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借由互联网+慈善的方式,居民等能够十分便捷的参与到慈善公益事业之中。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摩擦成本。

  相比于第一、第二点,第三点对于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慈善公益组织在居民和企业的慈善行为中扮演着中介的作用,而要想扮演好中介作用,就需要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让社会公众知道他们在将钱捐给中介之后,资金是真正的拿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自己的爱心没有浪费。

  但是这种中介行为,必然会面临“委托—代理”模式下的困境,委托人的利益和代理人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这时候如何管理好中介机构,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就很重要了。

  要想做到这点,可能可以从这么几点入手,比如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行为,再比如要求公益慈善组织定期披露财务报告等等;

  二来慈善组织等可以借助互联网等工具,做好信息的披露,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来加大对违规等行为的惩治力度,“毁灭总是比建设更简单”,对于违法违规募集、挪用慈善捐款等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等等。

  那么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在慈善公益事业上做的怎么样,之后又有什么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呢?接下来我们来详细看一下。

  1.1.国内慈善事业发展阶段

  回顾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我们大致可以将其分为这几个阶段:

  1.1.1.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前

  在计划经济时代,民间慈善事业总体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发展空间。建国之后,慈善事业主导权整体收归到政府手中,比如董必武在《新中国的救济福利事业》一文中表示新中国的救济福利事业是“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自救自助为基础而进行的人民大众的救济福利事业”。

  而此前的福利救助事业则被认为是统治阶级欺骗与麻痹人民的装饰品,亦或是少数热心人士的孤军苦斗。即此前的民间慈善公益事业往往被认为是“伪善”。

  建国后,国内成立了一些部门专门来负责相关事宜。比如中国在1950年成立了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由该机构协助政府组织群众进行生产自救,劳动互助,以推进人民大众的救济福利事业,并担负国际救济工作。

  同年,其他相关慈善组织也进行了改革,比如中国红十字会改组,并定位于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中国福利基金会改名中国福利会等等。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慈善事业均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由国家相关单位负责国内公益慈善事业的运行。

  1.1.2.第二阶段是在1978年到1992年

  改革开放后,国内慈善组织开始零星恢复,比如在1981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家国家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隶属于全国妇联,其主要是负责中国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

  民间慈善事业在这一时期也有所恢复。比如1985年爱德基金会成立,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最早一批成立、并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和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民间组织。

  不过,总体来说这一时期,国内慈善事业规模比较小,发展比较缓慢,政府主导的色彩依旧较为浓重。

  1.1.3.第三阶段是在1993年到2011年

  1993年开始,在政策的支持下,国内慈善事业稳步发展,国内慈善事业进入稳步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相关政策不断改善,慈善组织数量稳步扩张,居民对慈善事业的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

  政策方面,在1993年,出于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捐赠等方面的考虑,对于捐赠支出,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方面,都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

  比如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明确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也表示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了税收优惠之外,市场对慈善的态度也在改变。1994年人民日报刊发《为慈善正名》一文,明确表示“社会主义需要自己的慈善事业,需要自己的慈善家”。自此之后,慈善事业特别是民间慈善事业开始逐渐得到社会群众的认可。

  在政策的鼓励下,国内慈善事业开始稳步修复,不过在发展初期,相关监管、鼓励制度不够完善,存在虚假捐赠、捐赠后续流程不完善等现象。

  因此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在1999年,国内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这也是国内第一部与捐赠相关的法律,其对捐赠的领域、捐赠和受赠的对象、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相关优惠措施与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规范。该法律的出台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此后,国内慈善事业的开始稳步发展,比如在2004年国内出台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对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增加和完善(比如对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前抵免额度从此前的3%调高到了12%)、完善了捐赠税收抵免的制度建设(出台《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

  1.1.4.第四阶段是2011年到2018年

  第四阶段是2011年到2018年,这一阶段国内慈善事业进入了蓬勃发展期,相关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国内慈善组织数量和捐赠规模稳步走高,慈善事业逐渐法制化、规范化。

  2012年发布的《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后续要“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此后,在2014年1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

  该文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文件明确要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表示要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确保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

  文件还提出到2020年,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到了2016年,中国《慈善法》正式出台,该法律也成为了中国慈善法治建设的基础性法律。比如慈善法对国内的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为了促进国内慈善事业的发展,该法律还专门在第九章列明了相关的促进措施,比如:

  第一,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土地政策优惠。比如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名誉奖励。比如慈善法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在《慈善法》颁布后,相关配套的政策也在陆续出台,比如在2016年10月颁布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在2017年颁布了《志愿服务条例》等等。

  1.1.5.第五阶段是2019年至今

  第五阶段是2019年至今,这一个阶段最明显的特征在于慈善事业和第三次分配相结合,成为中国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9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表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从这里开始,我们开始将第三次分配与慈善公益事业相联系。

  十四五规划也明确表示要“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

  同时,《“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到了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积极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改工作,出台关于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其中,还重点提出了要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健全促进互联网慈善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监管体系,加大互联网慈善支持引导力度,激励互联网慈善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督促指导互联网募捐平台透明化、规范化发展。

  可以预计,后续慈善和公益事业在国内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2.国内慈善事业的现状

  上面我们简单对国内的慈善事业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划分。在这里我们来看一下目前国内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

  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国内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态势良好,慈善组织规模稳步扩大,从事志愿服务的人数不断增长,相关制度也在逐渐完善。

  慈善组织方面。根据民政部的数据,截至2020 年底,全国共有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1.5 万个(其中慈善超市4655 个)。全年共有2401.4 万人次在民政领域提供了5741.1 万小时志愿服务。

  同时,国内基金会数量也在稳步发展。中国民政部数据显示,2020年国内基金会数量同比增长了11.2%,其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数量达到了6296个,相比于2019年增加了626个;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数量达到了2136个,相比于2019年增加了221个。

  从具体慈善组织规模上看,我国慈善捐赠的主要接收方是基金会和慈善会,两者合计获得捐赠收入超过1029亿元,占总慈善收入的比重达到了71.6%。

  募集资金方面,国内慈善捐赠规模稳步扩大。2020年全国社会组织捐赠收入1059.1 亿元,比上年增长21.3%。2020年慈善捐赠规模大幅增长可能和2020年疫情相关。受疫情影响,国内纷纷为受疫情影响明显的地区捐款捐物。比如,在2020年多家信托公司设立了以抗击新冠肺炎为目的的慈善信托。

  从慈善捐赠的主体上来看,国内慈善事业的捐赠主体是企业。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的数据, 2019全年,企业捐赠款物931.47亿元,同比增长4.56%,占捐赠总量的61.7%。我国内地的个人捐赠达398.45亿元,同比增长10.54%,占捐赠总量的26.3%。

  从企业的性质上来看,目前民营企业是社会捐赠的主力,全年捐赠约450.3亿元,占企业捐赠总量的50.55%。国有企业全年捐赠310.90 亿元,占总量的34.90%。

  另外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国内互联网慈善在过去几年里也得到了明显的发展。

  以腾讯基金会为例,借助着互联网平台,腾讯基金会的公益筹款规模快速增长,社会群众对互联网慈善的认可度也越来越高,在2013年的时候,腾讯公益的筹款总额才刚刚突破1亿元,而截至2021年10月,腾讯公益累计募集金额已经达到了167.5亿,参与人数则达到了5.7亿人次。

  以比较热门的“99公益日”为例,2020年99公益日的活动互动人次高达18.99亿,是去年的2.15倍;共计有5780万人次共计捐赠了23.2亿资金,叠加企业和腾讯基金会的捐赠资金,合计募集了30.4亿的资金。

  1.3.我国慈善事业存在的不足

  在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我们也要看到目前要想推动国内慈善公益事业进一步发展,助力第三次分配,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正如我们最前面提到的,要想发展国内慈善公益事业,一是要从捐赠者的角度出发,思考如何提高居民、企业参与到慈善事业中的热情;二是要从中介机构的角度出发,思考如何减少委托—代理成本,提高效率;三是如何发挥好慈善公益事业的资金,用好慈善资金。在分析国内存在的问题时,我们也是从这几个角度入手。

  1.3.1.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激励机制方面,目前最常见的激励机制主要是从这么几个角度入手,比如税收优惠(个税和企业所得税抵扣)、名誉奖励(比如此前就提出要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设立各种慈善奖项)。这里我们重点把目光放在税收制度上。

  目前,国内对居民和企业慈善捐赠支出都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9年颁布的《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则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当然,除了这类基础的免税政策之外,也有一些专门的减税政策,也就是对于个人或企业捐款实行100%的抵扣。

  比如在2020年,财政部专门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另外,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等等也是全额扣除。

  这里举一个例子。比如小王今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无其他所得,这时候小王通过某慈善基金会(符合规定的慈善组织)捐款50万。按照规定小王的抵扣额度为100*30%=30万,也就是说小王只能够抵免30万元,即应税所得额为70万元。如果小王这50万均是防疫捐赠,那么理论上就可以完全抵免,即应税所得额为50万元。

  按照《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要求,居民捐赠要想抵扣需要满足这么几个条件,而这几个条件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容易,这会降低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

  第一,个人是通过专门认证的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或相关国家机关进行捐赠的。

  这一点可能并不像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容易,一般公众在进行一些慈善捐赠(特别是小额慈善捐赠)的时候,并不会专门先去确认这个慈善组织是否正规。

  比如借助着互联网平台,国内慈善公益事业快速发展,但是互联网慈善也出现了很多乱象。很多互联网机构本质上是一个公司,而不是认证过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这也就意味着居民通过这些机构捐款其实并不能进行所得税抵扣。

  更重要的是,很多类似的机构,借助着互联网的东风,开始大规模扩张,却又没有承担起公益组织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极大的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慈善公益事业的信心。

  第二,需要获得慈善捐赠凭证,并在申报时进行申报抵扣。不过目前这一步在实际运行时程序较为繁琐。这使得一些免税措施无法真正得到落实。

  个人需要获得捐赠票据,以捐赠票据为依据自己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才能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企业也是一样,需要从受赠机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手中获取捐赠票据。之后将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之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优惠。

  企业还有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这一事项,但是对于个人而言,税收的抵扣还是比较麻烦的,比如很多小额线上捐款在捐赠后无论是获取捐赠票据的难度还是获取成本对于个人而言还是比较高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的激励力度。

  1.3.2.监管机制有待改进

  建设总要比破坏来得更艰难一些。要发展中国公益事业核心的一点在于构建社会公众对慈善公益组织的信心。只有慈善公益组织树立了公信力,社会公众才会愿意将资金投入慈善公益组织,为国内慈善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要建立公信力,监管制度的完善、提高慈善公益组织透明度,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是必须要经历的一步。

  不过目前来看,中国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最大的障碍就是监管不到位。比如我们经常会看到,无论是官方筹款平台还是非官方筹款平台,频频被媒体曝光监管不到位和资金管理不透明等问题。

  这不仅损害了慈善机构的公信力,而且还会消耗了社会的捐赠热情。

  这里我们先来看一下目前国内的监督制度是怎么样的。2016颁布的《慈善法》专门单列了第十章“监督管理”,确定了对慈善组织监督的大方向。比如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除了《慈善法》之外,近年来一些配套的监管文件也在稳步出台,比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等。

  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国内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以及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是在逐步完善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依旧存在的一些不足。

  如果将监管划分为行政监管(政府是监管主体)、第三方监管(专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公司内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管的话,我们就会发现目前在这几方面其实都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

  行政监管方面,近年来随着法制化的推进,对慈善组织的监管逐渐完善。但很多文件还是一个大方向上的指引。比如《慈善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但是对公开年报的信息内容,披露的格式等等没有进一步的规范,相关配套文件也比较少。

  另外一点很重要的是,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公益”模式和网络众筹平台等快速兴起。但是监管层对这种新兴慈善行为和平台的监管需要及时更新。

  比如此前很多众筹平台并不是慈善组织,但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众筹的模式与“公开募集资金”是十分相近的。后续对这种行为的监管也需要跟上。

  第三方监管方面,此前《慈善法》也明确表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但是一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欠缺(特别是资金独立性),目前与第三方机构评估最相关的是2010年颁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理论上这一做法是合适的,避免了评估机构与被评估机构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国内很多慈善组织是官方或者半官方的,其资金来源、组织成员结构往往与官方密切相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结果的独立性。

  二来评估机构数量不足。我国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展时间较短,评级机构的数量和人员都比较匮乏,这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评估机构的专业性。

  公司内部监管方面,公司内部监管很重要的一点在于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比如监事会或者类似的检查机构)并且监管机构也要有独立性。但是从实践中我们能够看到这么几点:

  第一,除了《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基金会设立监事会之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并未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类似慈善组织设立专门的监事会。

  第二,即使基金会有要求设立监事会,但是从实际情况上来看,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内部缺乏统一的财务审计制度、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等,监事会也很难有效的履行自身的责任。

  社会监管方面。总的来说,社会大众监督获取信心的渠道较少,监督能力有限。一方面,对于慈善机构的财务监督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而普通社会人士往往不掌握这些知识,这就往往使社会监督力不从心,达不到监督效果;

  另一方面目前国内慈善公益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居民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不足。

  1.3.3.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无论是加强监管力度还是提高公众信心,透明度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近年来随着政策法规的完善,慈善组织的透明度整体是在提高的,比如2019年中基透明指数FTI为51.34,相比于此前几年有所提高。

  但是目前国内慈善基金会在信息披露上依旧存在不少问题。分基金会类型来看,2020年数据显示,大型公募基金会的中基透明指数最高为75.9,其中A和A+的占比达到了42.3%,而中小型非公募基金会的表现较差,FTI指数为51.5,A和A+的占比也仅有5.7%。

  分项目来看,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的财务数据质量也有待提高,比如非公募基金会财务报表准确度为77.5%,明显低于公募基金会82.4%的水平。

  另外需要关注的一点在于,受监管力度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基金会透明度存在较大的地域差距。按照在基金会中心网公布的数据,2020年北京市的公募基金会FTI指数为80.4,在各省份中位居第一,而江苏省的FTI指数仅有36.9,位居31,两者之间差距明显。

  除了慈善组织自身披露信息不完善之外,还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慈善组织和受赠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一般来说,捐赠体系中中介结构发挥着连接双方的作用,对于受赠者的资质考核是由中介机构负责的。但是在很多时候,平台并没有很好的做到这一点。

  近年来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随着“互联网+公益”模式和网络众筹平台的日渐兴起,有关“诈捐”、“骗捐”的质疑声和负面报道层出不穷。

  因为自身信息与平台审核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求助者往往在填写求助说明或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时会出于利益考虑隐藏真实财力信息或夸大病情严重性,如2019年某相声演员事件,其亲属在“XX筹”平台发起众筹一百万元,但对财产情况进行隐瞒。与此同时,平台也未尽到审核的义务,因此在事件爆发后,引起了市场的热议。

  类似的“诈捐”、“骗捐”无疑会消耗社会的热情与对慈善公益组织的信任。

  02

  海外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经验

  看完国内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情况之后,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海外一些国家在慈善公益事业上的实践。

  2.1.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美国慈善公益事业在经过多年的发展后,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成熟的慈善捐赠体系。

  美国施惠基金会发布了《Giving USA 2021:2020年度美国慈善捐赠报告》,报告显示2020年,美国慈善捐赠总额达到了4714亿美元,相比于2019年增长了5.1%,占GDP的比重在2.3%左右。

  从趋势上看,近年来美国慈善事业规模稳步增长。根据美国慈善捐赠报告数据,自1980年以来,除了1987、2008和2009三年,美国年度慈善捐赠总额基本上保持了逐年增长的趋势。

  从慈善捐赠来源上来看,个人是美国慈善捐赠资金的主要来源。2020年美国个人捐赠了3241亿美元,占比达到了69%;基金会捐赠占比为19%,位居第二。

  从慈善资金捐赠用途上看,2020年获得慈善捐赠资金最大的包括宗教、教育和人道服务。其中,宗教获得慈善捐赠1310亿美元,占慈善捐赠总额的28%,位居第一;教育领域获得了713亿美元,占比为15%,涨幅达到了9%;人道服务(比如平等就业、难民安置、儿童保护等等)则获得了651亿美元,占比为14%,位居第三。

  那么有什么机制推动了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呢?在分析美国慈善事业的过程中,我们主要将目光放在激励机制和监管机制上。

  2.1.1.美国慈善事业的激励机制

  美国慈善事业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税收激励机制对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这里我们来讲解一下目前美国的税收制度。

  前面我们提到了,个人捐赠是美国捐赠的主体,那么税收制度是如何推动个人进行捐赠的呢?

  我们大致可以将税收制度一分为二:一是激励机制,即通过对个人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减免,来鼓励个人进行捐赠;

  二是抑制机制,美国设立了极高税率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会看到美国遗产捐赠的占比达到了9%。

  先来看第一种,美国允许个人捐赠支出在综合应税所得中提前扣除。

  目前美国是按照综合所得进行征税,即将劳务报酬、财产转让所得、租金、利息等等所有收入都加总(AGI),之后考虑专项扣除、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额等,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最后根据对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这一点可以参考国内的综合所得纳税)。

  而具体的慈善捐赠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计入标准扣除(在美国每个人有一个标准的扣除额);二是计入专项扣除。简单理解为如果金额小,没有超标,就直接计入标准扣除,优点是流程方便;如果金额规模比较大,那就计入专项扣除,缺点是需要相应的捐赠抵扣凭证。

  另外,为了规范个人捐赠的行为,避免出现逃漏税的现象。美国还设立了其他的一些要求,比如要求捐赠者通过专门的公共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不过这个范围其实是比较宽广的。

  在捐赠额的抵免规模上,美国设定的抵扣上限是50%(对于企业是10%)。另外,对于超出当年扣除限额的捐赠允许结转到次年继续扣除,最长可以允许结转5年。

  比如美国居民A,当年向官方认定的B慈善机构捐赠了10万美元现金,那么A就能够按照5万元进行抵扣。而剩余的5万元则能够在次年进行抵扣。

  在抵扣流程上,因为是综合纳税,因此纳税人需要做的一是在捐赠的时候要选择官方认定的机构,并获得捐赠凭证;二是在年底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附上捐赠凭证即可。

  在衡量捐赠额的时候,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衡量我们到底捐了多少。如果直接捐钱那是很直观的,但是有时候我们还会捐赠一些非货币资产,比如自己穿过的衣服、向灾区捐赠一些食物、矿泉水等等。那么如何衡量非货币捐赠呢?

  对此美国也设立了较为完善的非货币捐赠评估体系,一般美国会有专门的价值评估公司来帮助进行相关商品的价值认定。居民在进行纳税抵扣的时候,往往需要从相关评估机构手中获取价值证明。而非货币捐赠评价体系的完善,也能够更好的推动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

  第二种,抑制机制。除了个人税收优惠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美国还设立了以遗产税和赠与税为代表的财产税。

  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分别在1916年和1924年开征,且两者使用同一税率表,使用累进税率,当时最高税率为25%。

  此后,遗产税和赠与税经过了多轮改革,比如在20世纪30年代,出于筹集财政收入等方面的考虑,遗产税税率不断调高。到了1941年遗产税税率一度达到了77%。

  这个税率一直延续到了1976年,1976年《税收改革法案》之后,美国遗产税税率逐渐下调,1976年最高税率为70%(针对累计赠与与遗产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起征点则在不断提高。另外,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遗产计税时将生前赠与合并计入总遗产。

  1997年《税收减免法案》将免征额从60万美元提高到了100万美元,更重要的是引入了通货膨胀指数化调整机制。后续的免征额就会根据通胀进行调整。

  到2010年的时候,美国遗产税等免征额提高到了500万美元,最高税率则下降到了35%。

  此后2012年的《美国纳税人减免法案》将最高税率从35%提高到了40%,目前也依旧是40%的最高税率。免税额方面,2020年有效遗产税免税额为1158万美元,对超过免税额的遗产价值一般按40%的税率征税。

  那么在面临这么高的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时候,个人特别是富豪是有很强的避税动力。

  这时候很多富豪就开始将目光转向慈善基金会了,因为慈善机构享有税收优惠的特征,所以他们通过将资产捐赠给慈善基金会来规避高额的遗产税,从而实现财富的长久传承。

  目前,按照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的规定,生前赠与和遗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满足《国内税收法典》中相关的条款)可以享有100%的税前扣除优惠。而慈善组织获得捐赠收入等自然也是免税的。

  同时,在基金会日常运营时,只需要按规定最低支出(捐赠)基金会资产市值的5%,那么剩下95%的资产就可以实现免税。而且基金会还能够通过投资等方式,实现资产的增值。

  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富豪就会通过设立基金会的方式来规避税收。在设立基金会之后,可以通过股权设置等方式,让自己的亲属在基金会任职。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慈善机构便可以通过“管理费”等支出项目,将资金用于自己身上。

  这样也就解释了目前美国的慈善捐赠结构。捐赠支出最多的是个人(2020年占比为69%),但是其中有一部分可能是出于避税等方面的考虑;位居第二的是基金会(2020年占比为19%),这是因为按规定基金会每年必须捐赠资产的5%,而且不少基金会的确是出于慈善的目的设立的;位居第三的遗产捐赠(2020年占比为9%),这里很大一部分可能是为了避免缴纳遗产税。

  最后总结一下,美国在慈善上的税制安排:

  第一,通过设立慈善捐赠税前扣除,一般捐赠最高扣除比例达到了50%,还有一些特定优惠,鼓励社会公众进行捐赠。

  第二,设立了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这既能促进代际公平,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居民进行慈善捐赠。

  2.1.2.美国慈善事业的监管机制

  这里我们主要从政府、三方评估机构和公众三个角度来看美国目前的慈善捐赠机制。

  (1)政府的监督。

  美国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分布在不同的层面上:在联邦层面上有国家税务局,在州政府层面上有州首席检察官。根据美国的国内税务法,所有慈善机构,每年都要上报年度财务报表给国家税务局,报告中必须详细写出本年度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以及各项活动经费的来源和流向,还对其他应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定。

  比如包括提供慈善机构收入最高的前5名成员的名单、报酬最高的前5名合同商的名单以及用于筹款的花费,甚至还要求提供与所有董事会成员相关的金融交易记录。

  如果这些交易存在问题,不仅相关董事会面临高额税收,慈善机构也可能会失去免税资格。

  同时,美国绝大多数州的首席检察官都有权对慈善机构实施监管并对其活动进行严格规范,慈善机构也必须经常向其报告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一旦发现慈善机构的董事未履行职责,州首席检察官就有权迫使该董事从个人私有财产中拿出资金来补偿慈善机构的损失。

  (2)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监督。

  美国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建立,弥补了政府监督机制的不足,促进了慈善组织更健康的发展。其较为公正的立场和身份,使其在社会上拥有广泛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目前美国的慈善评估机构大致可以分为这么两类,当然如果进一步细分的话能够划分的更多,这里我们不展开。

  一是网络评价平台,即借助着互联网平台,由社会公众对相关慈善机构进行分类。

  以卓越非营利组织(Great Nonprofits)为例,该组织本身并不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价,仅仅是提供一个平台,让社会公众能够在这个平台上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价(类似于国内的美团、大众点评等),这有点类似于公众监督。

  该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于社会公众的捐赠和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

  二是专门的认证机构,不同于第一种,这类机构会组织专门的人员(比如财务、法律等)对慈善机构进行评级。以马里兰州非营利组织联合会为例,他们设立了8个角度包括55条标准从理事会治理、公开透明度、资金来源度等对慈善机构进行评估。

  总的来说,美国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比如一来努力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很多评估机构的资金来源于理事会成员、社会公众募捐等等,并且不接受来自于接受评估机构及其相关机构的捐款,从而保证机构的资金独立性。

  二来专业性较强,在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之后,第三方评估机构已经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可行性较强的评估体系,能够对慈善机构进行全面、公正的评估。

  (3)媒体与公众的监督。

  媒体构成了美国非正式监督机制之一,通过媒体与公众的舆论互动,从而反映出社会公众的监督诉求。美国大众媒体的一个主要取向就是披露和追踪报道政府、慈善组织和企业的违规问题,尤其是公共部门的失范行为。由于媒体的普及范围广、造成的影响大,因此对一些慈善组织来说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此外,美国公众还可以通过一些政府部门、评估机构和慈善组织自身设有的投诉热线和网站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

  2.2.英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英国慈善事业发展历史悠久,早在1601年英国就制定了《慈善用途法》,对居民的慈善行为进行了规范与鼓励。此后经过多次修改,英国逐渐形成了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比如2011年修订的《慈善法》、2016年颁布的《慈善组织保护与社会投资法》等等。

  目前,英国的慈善捐赠事业也已经比较成熟了。基于英国开展的2020/21年社区生活调查(从2020年4月到2021年3月),我们可以对英国目前的慈善情况进行一个大致的分析。

  从志愿服务人数上看,在 2020/21年,41%的受访者表示在过去1年里至少每月参加一次正式或非正式志愿服务,有62%的居民在过去1年里至少参加过一次正式或非正式的志愿服务。

  从这也可以看到目前英国的慈善参与率是比较高的。探究原因的话,大部分人是出于对公益慈善事业的认可。当然有时间也很重要,很多人之所以没有参与慈善事业主要是因为工作比较忙或者有其他的事情需要做。

  从慈善捐赠上看,在2800万左右的受访者中,有63%的人表示在过去4周里有进行慈善捐款。不过可能是受疫情影响,2020年的参与比例是偏低的,在过去几年里该比例都在75%左右。另外,从年龄分布上看,一般随着年龄的增长居民参与慈善捐赠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

  这么高的捐赠比例也可能与英国便捷的捐赠方式有关,比如很多英国公司设有专门的工资捐赠计划,居民可以直接通过公司进行捐款。

  当然除此之外,分布广泛的慈善机构以及线上捐赠方式,也使得居民可以十分便捷的参与到公共慈善事业之中。

  比如灵活多样的慈善超市(居民可以将不用的商品捐赠给慈善超市,慈善超市会将其整理出售,出售所得则会用于慈善事业),社区业余体育俱乐部 ( CASC )等等。

  这一点从捐赠方式上也可以看得出来,有24%的居民是通过直接借记与长期订单进行捐赠(这是英国定期或经常性付款的两种方式,比如居民进行定期捐赠);有18%的居民是通过在线网站的方式进行捐赠;通过慈善超市或者收集罐的方式进行捐赠的比例则分别为17%和15%。

  从慈善资金用途上看,医疗和收容所是最主要的资金用途,有24%的居民将资金用于该领域;医学研究紧随其后,占比为22%;位居第三的是动物福利,占比为19%;位居第四的是宗教,占比为14%。

  2.2.1.英国的税收优惠

  对于个人而言,目前按照英国的规定,个人向慈善机构或者社区体育俱乐部(community amateur sports clubs,CASC)的捐赠是免税的。而税收的具体优惠情况和居民的捐赠方式以及自身的收入相关。

  目前英国将居民的捐赠划分为四种:礼品援助;现金(通过薪资捐赠计划直接从工资或养老金中获得);土地、财产或股份;遗产捐赠。

  因为免税情况与个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关,所以我们先来看一下英国的个人所得税。为了理解慈善优惠政策,我们需要了解几项简单的概念。

  目前,在征收个税时,居民享有免税额,额度是12570英镑;然后对于12571-50270英镑的收入按照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也称为基准税率),对于50271-150000英镑的收入按照4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也称为高税率),对于150000以上的收入,按照45%的税率进行征收。

  第一,礼品援助。礼品援助很有意思的一点在于,这个本质上是一个税后支出项目,所以会有税收返还。按照英国官网的表述,慈善机构和CASC需要先在英国税务和海关总署 ( HMRC )注册并参与到礼品援助计划之后,才能够接受礼品捐赠。

  之后,如果我们通过礼品捐赠的方式进行了捐赠,那么慈善机构就可以从税务机构手中索要回我们支付的那一笔资金背后的税款。

  比如A(按照20%的税率纳税)通过礼品捐赠的方式向某慈善组织捐了1英镑,(1英镑25便士的税后收入是1英镑),那么慈善组织能够获得1英镑25便士,其中25便士是慈善机构从税务机构手中获得的税收返还。

  另外,对于高收入纳税人,如果他捐赠了100英镑,那么慈善机构能够获得125英镑(100/(1-0.2)=125),对此个人能够获得25英镑(125*20%=25)的税收返还。即捐赠者可以获得支付税率与基本税率之间的差额税收返还。

  第二,工资或者养老金捐赠。如果A所在的公司有工资捐赠计划,且A通过该计划进行了捐赠,具体捐赠的慈善组织可以由员工自己确定,那么就适用于这一优惠政策。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居民是直接在税前进行捐赠,且不需要为捐赠的金额支付任何所得税,相应的税收优惠抵扣等也可以直接由公司进行申报。这就使得员工在进行慈善税收优惠的时候,能够更加便捷,不需要自己为获取捐赠税收抵扣花费时间。

  第三,捐赠土地、财产或者股份。

  居民如果是向CASC捐赠的话,无法获得税收优惠,只能向慈善机构捐赠,同时居民必须获得慈善捐赠记录。

  这里其实涉及到两项税,一是所得税;二是资产增值税。

  对于所得税,居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扣除捐赠物品的价值,从而缴纳更少的所得税。

  这一部分的税收优惠需要自己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不过即使错过当年的申报,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凭证从而获得退款。

  对于资本利得税,捐款人也无需为捐赠给慈善机构的土地、财产或股份缴纳资本利得税。

  但是如果居民是以“礼品捐赠”的方式进行捐赠的话,就需要保留相关凭证,不然可能需要支付资本利得税。

  第四,遗产捐赠。

  按照规定,居民的遗产捐赠将直接从遗产的总价值中扣除。并且如果遗产捐赠超过10%,还能够降低遗产税税率。

  这里我们来讲一下遗产税。目前,英国是征收遗产税的,遗产税的起征点为32.5万英镑,遗产税税率为40%。

  同时对于居民将遗产留给配偶、慈善机构、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则免征遗产税。如果捐赠给慈善机构的比重超过10%,那么遗产税可以按照36%的比例进行征收。

  比如A居民有1000万遗产,其中32.5万遗产免征,之后居民又捐赠了167.5万英镑,捐赠额超过10%,按照36%收税,那么应纳税为800*36%=288万英镑。

  总结一下,英国的税收优惠。一来英国并不限制居民的慈善捐赠抵扣限额,只要居民是按照规定,向符合规定的慈善机构捐赠资金,就能够进行税收抵扣。这个抵扣力度其实是比较大的。

  二来英国按照不同捐赠类型对居民捐赠进行税收优惠,特别是通过工资捐赠计划的方式,能够很大程度上使得税收抵扣流程更为便捷。

  三来遗产税的设立以及对慈善捐赠的税率优惠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鼓励居民进行慈善捐赠。

  2.2.2.英国的监管机制

  慈善监管制度与慈善事业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完善的监管制度有利于树立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心,也有利于慈善组织将资金用于必要的地方。英国目前也形成了包括政府监管、公众监管等在内的完善的慈善监管机制。

  第一,以慈善委员会为代表的政府监管。

  我们说的慈善委员会一般是指英格兰与威尔士地区慈善委员会,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机构,比如苏格兰慈善监管局(国内也有文章将其称为苏格兰慈善委员会)。

  慈善委员会最早可以追溯到1601年的《慈善用途法》,该文件就表明可以任命主教等人员为委员,对慈善组织资金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管,以保证资金被用于慈善事业。

  后续,在《1960年慈善法》、《1992年慈善法》、《2011年慈善法》等法律文件中,慈善委员会的职能也在逐渐完善。目前慈善委员会已经成为英国慈善事业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2011年的慈善法规定,一般来说一家机构如果想要成为官方认定的慈善机构则必须经由慈善委员会认定,并在慈善委员会进行注册。而且慈善委员会有权力要求慈善组织提交相关账目、报告等等,并对相关报告进行审计。另外,慈善委员会可为一般性目的或特别目的,随时针对所有慈善组织、某一慈善组织或某类慈善组织发起调查。

  除慈善委员会之外,英国在2006年还专门设立了慈善特别法庭来负责审理慈善委员会决议事项,并为慈善委员会与首席检察官提供咨询服务。此后,在2009年的时候,英国将慈善特别法庭的职权移交给普通监管法官议事厅。

  而英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法院对慈善组织的监管与判例对于英国慈善监管制度的完善也十分重要。

  另外,首席检察官、税务局、地方政府等等也会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比如税务局往往有权要求慈善组织提供相应的文件,并对其进行审查。这一点在美国表现得更为明显,美国税务局的监管职能更强,而在英国一部分职能被移交给了慈善委员会。

  第二,媒体、公众监管。

  英国作为慈善捐赠历史最为悠久的国家之一,居民等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意识也比较高。不过要发挥好公众监管的作用,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提高慈善组织的信息透明度。目前英国已经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慈善组织账目、报告、审计和公开制度。

  其中,《2011年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会计与报告:推荐实务准则》对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较为明细的规定。比如慈善法规定慈善托管人应当按照现有的规定,准备年度报表,并且最少保存6年以上。

  同时,慈善托管人应该向慈善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账目副本以及审计员或检查员报告副本等文件。而慈善委员会持有的年度报告等文件在存档期内都是对公众公开的。

  除了从慈善委员会手中获取资料之外,慈善法规定任何人在支付一定的费用之后(慈善组织提供副本的必要支出)都可以要求某一慈善组织的慈善受托人以书面的形式向其提供该慈善组织最新会计账目的副本。且慈善组织在公众提出要求之后的两个月里,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材料。

  另外,为了避免慈善组织拒不履行信息披露责任,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等在没有正当理由持续不执行规定的时候,会面临审判,并承担罚款。

  这种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极大的提高了英国慈善组织的信息透明度,也使得公众能够有效的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

  03

  国内慈善事业的下一步

  总的来说,我国慈善组织规模不断扩大,慈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完善,慈善公益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在借鉴海外慈善事业发展之后,国内的慈善事业可以在这几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第一,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一来提高扣除限额比例,比如将个人捐赠的扣除限额从目前的30%提高到50%,将企业的抵扣比例也做一个提高。二来,目前个人捐赠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可以将期限从当月变为当年。三来可以参考企业延期抵扣的方式,对于个人捐赠特别是大额捐赠也允许延期抵扣。四来简化税收抵免流程,目前个人税收抵免需要获得捐赠票据,后续可以继续推广捐赠票据电子化,在个人通过认定平台捐赠的同时就能够获得电子票据,这既能节约票据快递的成本也会使得抵扣更为便捷。五来建立完善的非货币捐赠评估机制,鼓励社会公众进行实物捐赠。

  第二,完善国内慈善公益事业在信息披露制度领域的建设,提高信息透明度。

  一来可以借助互联网等工具,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透明度。比如可以结合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实时更新的捐赠物款信息系统,从而使得社会公众能够有效的跟踪捐款资金的去向与使用情况。

  二来鼓励慈善公益组织做好官网的建设,让社会公众能够通过慈善组织官网有效的了解相关信息。具体可以参考目前做的比较好的一些基金会的官网,通过提供搜索功能、将信息公开栏目等放在显眼的位置等,避免出现信息查询难、仅有栏目没有内容等问题。

  三来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比如要求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公开近几年的财务报表等基础数据,可以参考英国的做法,规定慈善组织按照某一固定格式、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完善监管制度建设。一来可以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监督制度建设,比如除了基金会外,要求其他慈善组织也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比如监事会)。同时,要求基金会等明确监事会的职权,比如监事有权查询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的财务数据等进行查阅和审计。

  二来推动国内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发展。比如可以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具体的鼓励措施,如税收优惠等,提高第三方评估的地位和作用;再比如可以借鉴美国慈善导航咨询发布委员的一些做法,为评估组织提供信息服务等等。

  三来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比如可以出台专门的慈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在行为规范、资金使用、信息披露、违法惩戒等方面进行规定,特别是要考虑到现在互联网慈善成为国内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之后,法律法规的设定要与时俱进。

  (本文作者介绍:红塔证券研究所所长、首席经济学家)

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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