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同:发改委公募REITs“958”号文,释放了哪些信号?

2021年07月08日13:35    作者:王甲同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王甲同

  2021年7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以下简称958号文),业内称为国家对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支持政策升级。自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工作以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以下简称586号文),明确了公募REITs试点支持区域、资产范围等。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围绕公募REITs先后制定了总体指引、基金业务办法、审核关注点、发售规则、尽调和运作操作等一系列制度规则,搭建了比较完整的制度支撑体系。首批9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也于2021年6月21日发行上市,受到市场各界高度关注,目前运行平稳。在首批产品上市后不久,发改委又发布958号文,进一步推动公募REITs发展。相比较之前发布的586号文,本次958号文释放哪些信号?

  一、公募REITs试点区域扩大至全国

  原586号文规定,首批公募REITs聚焦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海南自贸区和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次958号文将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即全国各地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同时发布了重点支持区域,除了原586号文规定的重点区域外,还增加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区域”,该区域涉及的省份涵盖青海、甘肃、宁夏、陕西、内蒙古、山西、河南、四川、山东等9省区域,重点支持区域进一步扩大。

  二、公募REITs试点行业范围扩大,细分行业项目增加

  原586号文规定的试点行业范围以项目类别区分,包括仓储物流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水电气热项目、危废处理项目、数据中心等7种类型的项目。

  本次958号文对试点行业进行了归纳分类,将细分项目类别包含在大类行业中,分列如下9大类行业:1.交通基础设施;2.能源基础设施;3.市政基础设施;4.生态环保基础设施;5.仓储物流基础设施;6.园区基础设施;7.新型基础设施;8.保障性租赁住房;9.探索试点行业。

  与586号文对比,958号文除了将原规定的试点项目类别纳入行业类别,还增加了试点行业范围,并细化了其中的项目类别。    

  (一)增加的行业范围

  1.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天燃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分布式冷热电项目。

  2.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3.探索试点行业:包括两类,一是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二是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AAAAA旅游景区。

  (二)增加细分行业项目

  除了增加试点大类行业范围外,还对其中一些细分行业项目进行了规定,其中代表性有:

  1.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本次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纳入REITs范围,旨在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

  2.停车场项目:在市政基础设施大类中特别规定了停车场项目,旨在盘活停车场资产,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停车场建设,解决停车难等城市问题。

  3.租赁住房项目:限定为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租房,旨在搭建大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产盘活渠道。

  4.景区项目:包括文化遗产和AAAAA级国家景区项目。因该类资产存在产权不明晰、收支两条线、具有区域特定性等问题,因此本次将该类资产作为探索试点范围。

  三、基础资产要求更加细化

  958号文对公募REITs底层资产的要求更加细化。

  (一)资产规模要求提高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20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第一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项目通知》)规定,首批公募REITs试点项目底层资产规模原则上应大于5亿元。而958号文规定,首次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将首发REITs项目规模要求由5亿元提高到10亿元。

  (二)资产转让条件细化

  基础资产对应的土地合规性更加明确。原586号文中对基础设施项目权属问题进行了诸如“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依法合规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运营收费权;相关股东已经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概括性规定,《试点项目通知》中对非特许经营权和PPP类项目中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解除资产转让限定条件等作了规定。

  本次958号文对非PPP(含特许经营权)类项目、PPP类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了公开明确,并对划拨方式和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分别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对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也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说明项目使用的合理性及合规性。此外还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转让性进行了合规性要求。

  (三)项目运营和现金流要求细化

  按照586号文的规定,申报做公募REITS的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按照《试点项目通知》,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开始运营。对于优质项目,运营时间可以适当放宽。本次958号文在延续586号文关于“原则上3年”的要求外,对已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规定“可以适当降低运营年限要求”,对运营时间进行了宽限。

  关于项目的现金流分散度方面,586号文规定“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958号文在延续586号文规定的基础上,对现金流来源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直接或穿透后来源于多个现金流提供方。因商业模式或者经营业态等原因,现金流提供方较少的,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应当资质优良,财务情况稳健”。958号文中明确了“间接穿透”和“现金流提供方较少”条件的项目,亦可申报REITs。

  四、鼓励REITs扩募意图明显

  586号文中,对于发起人的扩募能力没有要求。《试点项目通知》中,也规定对于“持有或运营的同类资产数量较多、运营管理经验丰富”的发行人,在发行REITs后可以进行扩募。本次958号文,对发起人的扩募能力进行量化要求,规定“发起人具有较强扩募能力,以控股或相对控股方式持有、按照有关规定可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各类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拟首次发行基础设施资产规模的2倍”。鉴于958号文对首次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规模要求不低于10亿元,因此对发起人扩募能力要求为不低于20亿元。由此可以看出,发改委鼓励资产储备丰富、体量较大的发起人拿出优质资产进行REITs,并鼓励后续将资产装入REITs进行扩募操作。

  五、958号文的积极影响

  (一)试点范围扩大,鼓励全国范围优质项目进行REITs

  本次958号文出台,是在公募REITs法律框架体系搭建完成,首批试点9单公募REITs项目公开上市发行后,结合之前586号文的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对公募REITs进行的进一步推进。今年3月份召开的两会,已把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发展列入“十四五规划”,可见从国家战略层面,已把REITs作为基础设施领域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的措施和工具。958号文将公募REITs试点范围由之前的局部扩大至全国范围,鼓励全国范围内拥有优质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通过REITs盘活资产,鼓励募集资金进行再投资,形成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的良性循环。

  (二)重点支持清洁能源、租赁住房、旅游等基础设施领域

  本次958号文,新增清洁能源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旅游等行业领域。其中,新增清洁能源类,旨在助力盘活存量风电、光伏、水电等清洁能源项目,调动社会资金投资这一领域的积极性,对如期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目标提供支撑。新增租赁住房类,旨在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大城市为重点,以提供退出渠道为支撑点,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资租赁住房建设,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新增旅游类,旨在解决重资产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投入大、投资回收周期长、融资工具少的问题,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旅游消费高质量发展。此外,本次增加的停车场项目、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等,鼓励此类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REITs,目的也是解决民众关心的民生类突出问题。

  (三)鼓励通过REITs打造全新商业模式,助力完善投融资闭环

  958号文对发行主体的扩募能力进行了量化要求(20亿元)。这一举措旨在鼓励拥有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充分利用REITs的扩募功能,结合自身在相关领域积累的运营管理能力,与资本方合作,开展相关领域的并购和新项目投资。取得资产后,利用自身的产业优势地位和管理能力,对项目进行赋能,待项目满足REITs要求后,将资产装入REITs,回收资金进行再投资。基础设施领域的产业投资机构,可借力REITs这一金融工具,打通“收购投资、孵化培育、装入公募REITs、循环再投资”的全链条,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打造全新商业模式,实现产业投资的“投融管退”高度吻合的闭环。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金融从业经验12年,CFC特邀企业债券融资讲师,知名REITs业务讲师。)

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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