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春谊
金融机构在收集、处理、向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央行征信中心)报送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金融机构滥用信用信息报送权,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多次发生。仅在2021年4月份,就有捷信消费金融、建设银行、亿联银行、渤海银行、长安银行、织金农商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提供、使用征信信息的行为受到了央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本次晋商消费金融在上报个人信用信息时出现侮辱性文字,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涉嫌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涉事金融机构当前已被停止接入,将来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一项错误报送的失信信息,对于报送机构而言也许只是一个笔误,但对于信息主体而言可能是个人经济活动的全面受限、个人信誉不可挽回的损失。本次事件再次警示金融机构,要善待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因金融机构错误采集、上报、使用信用信息而受损的民事主体,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条,以及人格权编的一般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长期从事征信业法律实践及理论研究,担任多家征信机构法律顾问)
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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