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不当采取强制措施 企业如何自救?

2020年09月10日20:12    作者:和昶律所  

  文/意见领袖专栏机构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李舒宁 

  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中,由于办案机关缺乏财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嫌疑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而“一揽子处置”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措施不当,极易引发企业经营能力受创、破产等一连串“蝴蝶效应”。

  一、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的常规流程

  (一)审判前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都是程序性措施,不变更财产的所有权,通常起到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作用。

  1.查封: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场所就地封存。

  2.扣押: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进行扣留、保管。

  3.冻结:对与案件有关的资金账户限制流动。

  4.随案移送:公检法对查扣冻的财物及孳息,应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原物的,应移送清单、照片或证明文件。

  (二)审判前的处置行为

  原则上,涉案财产处置应在判决生效后进行。审前处置属于例外情形,核心目的是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

  1.返还当事人:如案件撤销或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及时返还。

  2.提前返还被害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及时返还。

  3.处理违禁品:除违禁品需作为证据随案移送外,审前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提前变现:针对以下三类财物,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可先行变现,变现款项统一存入办案机关指定账户。

  (1)权利人申请出卖或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汇票、本票、支票。

  (2)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3)易贬值的物品。

  (三)判决生效后的处置行为

  1.返还当事人: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当事人的财产就不是违法所得,需及时返还。

  2.返还被害人: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

  3.追缴/责令退赔:如法院终审判定被告人构罪,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二者的区别在于:如果违法所得还在就进行追缴,如果违法所得被挥霍、毁坏或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无法追缴时,就责令退赔相应价值财物。

  4.没收:如果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包含违禁品或犯罪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5.上缴国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二、企业家涉案财产处置的常见问题

  (一)“超范围查扣冻”,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措施

  2013年,孙长松因合同诈骗获刑10年,后改判无罪。案件起因是马某控告孙长松在与其出资设立神羊公司及建设游乐园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当地公安在立案的同时,却将孙长松占股10%、马某占股90%的神羊公司查封,导致神阳游乐园成为沈阳最大的烂尾工程。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划定了查扣范围,在侦查中可以查扣的,只有能用来证明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文件或者犯罪所得收益及其孳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一律不得查扣。但企业家涉嫌犯罪时,办案机关利益驱动,加之查清财产权属、性质耗时耗力等因素,查扣冻时频频“伤及无辜”。

  查扣涉案财物的目的无非有二:一是作为证据使用,查清案件事实;二是为了财产保全,定案后返还被害人,以求尽快恢复社会秩序。“超范围查扣冻”主要是因为法律对“合理范围”的界定过于笼统,只规定了“与案件有关”这一标准,口子开得太大,导致与嫌疑人有过交集的财产都可能有被查扣的风险。所以,办案机关合理查扣要坚守三条原则:

  第一,直接关联原则,查扣财物应与指控的犯罪事实直接相关,如犯罪所得、犯罪工具。孙长松案中,查扣诈骗合同以及为了签订合同而用于证明其履约能力的相关财物都属于正常范围,但查封其名下的其他与待证犯罪事实无关的财产就是扩大打击。

  第二,责任自负原则。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做到处理企业犯罪时不任意牵连企业家、股东个人,打击个人犯罪时不拉着企业一起背锅。

  第三,成本和效益原则,以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二)“一扣到底”,应当解除查扣冻而不解除

  《刑事诉讼法》145条明确规定: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查扣冻财物,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措施,及时退还。然而实践中,办案机关很少主动解除“超标”的查扣冻,原因在于:(1)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只关注当事人是否构罪这一焦点,比较忽视对涉案财物的审查,缺少关注也就缺少保护;(2)查扣冻的决定、执行、监督机关存在一定重叠,很难起到分权制衡作用;(3)权责不一致,办案机关对涉案财产的处置权力大,但处置不当的责任小,甚至没有;(4)财产权利人的有效救济途径较少。

  “一扣到底”往往掐断了企业的“资金脉搏”,即便日后返还、赔偿,迟来的正义可能也就没有意义了,因为企业往往已被“扣”死了。正如牟洋偷税、虚开案中,直至2016年,最高法才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吉林省公安厅向牟洋返还2004年扣押的企业及其个人合法财产202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30万元。可早在2007年,牟洋的企业就因巨额资产被扣押而彻底破产。

  (三)审前处置涉案财物乱象丛生

  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之所以备受争议,就是因为早在侦查阶段,政府就将其企业资产卖掉,处置过程不公开,也没有资产评估报告,该案辩护人受访时表示“企业资产被明显低估了”。

  前文已经讲过,刑事案件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处置,原则上必须在判决生效之后,因为只有法院才有权判定“涉案财物”是否为“赃款赃物”。但目前的刑事程序中,两者几乎被画等号,审判前“暗箱操作”“贱卖涉案财产”的情况不在少数。

  三、企业财产被违法处置的救济路径

  (一)企业尽快自查,搜集涉案财产合法的证据

  如果企业的合法财物被违法查扣冻,一味消极等待办案机关主动查明是不可取的,可能会错过最佳时机。企业需要第一时间展开财务自查,重点从财产的性质、权属、流向、当事人是否代持他人合法财产等方面出发,搜集能够证明涉案财物是合法财产的证据。

  (二)通过专业人士和办案机关充分沟通

  企业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行为非常危险,如有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查扣冻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企业需要尽早聘请专业人士对全案进行分析评估,制作“合法财产证据清单”,并提出法律意见,通过专业人士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争取将合法财产灭失的风险降到最低。

  (三)向涉案财物的机关提起申诉、控告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置涉案财物的违法情形一般有三种:(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扣冻措施;(2)应当解除查扣冻而不解除;(3)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扣冻的财物。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实施上述三类行为的机关提起申诉、控告。

  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看守所、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做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

  2020年7月22日,最高法、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重点解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问题。严禁超标查封、乱查封,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财产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司法应保护企业的财产权,企业更应捍卫自己的权利,对违法行为说不!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为主的专业型、研究型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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