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韩会师
把低收入者排除在高收益投资领域之外行不行?
乍看这个问题,估计很多人会破口大骂:这难道不是歧视吗!凭什么高收益投资机会只给有钱人!
但在正常的市场投资领域有个基本原则,就是高收益往往意味着高风险。所以,高收益投资的同义词是高风险投资。
现在我们把问题改成“把低收入者排除在高风险投资领域之外行不行?”恐怕此前破口大骂的人就要有些犹豫了。
其实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已经有了答案。
在市场监管能够有效覆盖的多数投资领域,如股权、期货等,凡是被视为风险较高的投资,经常会遇到一个针对投资者的最低财富要求门槛,有时门槛高得连中等收入群体甚至中高收入群体都很难进入。
例如,目前国内投资私募资管产品的基本门槛是“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根据有关调研,我国家庭净资产超过300万元(包含房地产在内,这比金融资产的要求要宽松很多)的人口大约只占全部人口的8%。很明显,上述私募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将绝大部分人隔离在外了。
如果你不想让别人替你理财,单干也行,但门槛也不低。比如到国内的原油期货市场开户的最低保证金要求是50万人民币。
对高风险投资设财富门槛不是中国的独创,咱们也是和国外学的。但全世界普遍存在的东西是否就是真理,笔者有所怀疑。低收入群体进行高风险投资的机会越少,也就意味着获得高收益的机会越少。这是否意味着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其变成高收入群体的可能性?或者说被锁死在低收入阶层的概率大大增加了?
想一想我们周边人的例子,有多少人是靠银行保本理财、银行存款发家致富的?应该几乎没有吧。又有多少人靠房地产、股票、期货投资实现了收入阶层的跃升?应该都见过或者听说过一些案例吧。
当然,还有很多人是靠创业致富的,但创业比单纯的金融投资风险更大。因为金融投资,在油价出现负价格之前,一般情况下最大的风险就是亏光本金。但创业不一样,创业者经常要将全部身家都压上才可有成功的可能,而且还经常需要借钱,甚至背负重债。创业成功未必大富大贵,但创业失败一无所有的概率却很高。如果再考虑到创业者本身需要投入的精力、人脉等因素,创业的综合成本要远高于单纯进行金融投资。
至少在笔者的人生经验中,除了一些智商极高的专业领域牛人,不承担较高风险就实现收入阶层大幅度跃迁的幸运儿很少。
不可否认,在高风险投资中巨亏的人数不胜数,可能你我的身边就有不少血淋淋的案例,这就是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统一性。但它们至少提供了一个改变命运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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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风险投资设财富门槛的初衷无疑是非常好的。主要理由可能有三个:
一是与高收入群体相比,低收入群体的受教育水平一般相对较低,对高风险投资品的认知程度可能也相对较低,容易被高收益诱惑而忽视风险。
二是低收入群体的亏损承受能力相对较差,万一运气不好赔了钱,其痛苦程度要比财大气粗的有钱人高得多。
三是低收入群体数量庞大,一旦发生了集体亏损,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必须承认,上述理由是有道理的,也很务实,但多少也有一点因噎废食的感觉。
一、低收入者的风险识别能力未必都低
总体上看,低收入群体作为一个整体,相比高收入群体,其对金融市场和经济运行的了解深度和信息获取能力的确处于弱势。但在现代技术条件下,网络的高度普及并不妨碍普通大众获取各类知识,低收入群体中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的人在绝对数量上并不少(特别是在大量低收入群体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国家),将这些收入虽低但具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的人一概挡在高收益投资大门之外似乎是有违公平的。
举例而言,近期广受关注的银行账户原油产品,尽管很多人亏钱,但笔者也了解到一些收入不高的年轻人就实现了两位数的盈利。他们的交易策略其实很简单,不让银行替其移仓,只做当月合约,打短线。
二、低收入者未必承担不了高损失
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有人为了尽快暴富,采取卖房子、借高利贷等形式进行高风险投资,最终血本无归乃至自寻短见的报道。这些极端行为令社会舆论和监管部门对高风险投资都极为警惕。
但我们必须强调一点,上述情况毕竟是极少数。而且进行高风险投资和倾家荡产孤注一掷地进行高风险投资是两个概念。低收入者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即使亏损了全部本金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再进行一定的分散投资,未必每个投资都亏损。所以,如果坚持有限投资和分散投资两个原则,低收入者进行高风险投资并不存在风险失控的问题。
三、集体亏损未必会导致社会不稳定
很多朋友担忧,如果放开高收益投资的门槛限制,万一没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大众蜂拥而至,最终导致巨额亏损怎么办?
虽然理论上通过有限投资和分散投资,低收入者可以控制总风险,但在潜在的高收益诱惑下,我们很难说会有多少人做孤注一掷的赌博,一旦投资失败,就可能走极端。
退一步讲,即使大家都很理智,把有限投资和分散投资的原则掌握得很好,可一旦亏损人数较多,在“人多力量大”“法不责众”的心理下,也可能发生群体性的“愿赌不服输”。提供投资产品的机构此时就会十分被动,即使提供产品的机构在法律上没有瑕疵,都是件很麻烦的事。
解决这个难题,可能有三个方法值得尝试。
第一,根据个人财产规模控制个人投资上限
比如,任何人投资单一高风险资产的总规模不能超过个人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比如5%。当然,这背后会涉及到一整套个人财富信息采集、监管和保密的制度和系统支持。在不能充分电子化之前,则需要投资者主动出示财产证明(有点像办签证)。
这听上去似乎比较麻烦,但可以尽可能避免倾家荡产搞投机的情况发生,同时又给低收入群体参与高收益投资留条路。
第二,在营销上明确告诉投资者相关投资产品的理论最大亏损额
当然,这也是目前金融机构不太愿意做的事情。为什么不愿意做,因为理论上讲,如果最终的投资标的不是国债和银行存款,无论你是以信用债、股票、房地产等非衍生品为投资标的,还是以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为最终投资标的,都可能亏光全部本金。
对,您没看错。即使投资标的是房地产,也有可能全部亏光,因为房子也是可能彻底损毁的。
如果将所有投资产品的潜在最大亏损额明确地进行了揭示(具体是在监管部门统一备案后进行固定渠道公示,还是由各家机构在发行产品时自行公示可以继续研究),不仅仅是在合同中,而是在所有营销工具中揭示(如宣传单、电视广告等),做到信息充分透明,产生事后纠纷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同时巨大的潜在亏损风险也会起到很大的客户筛选功能。
这一点在现代赌场经营中已经有了很成功的经验。我们很少听说有人在拉斯维加斯或者澳门的赌场里因为输钱而大闹。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大家都清楚,在数学规律的作用下,进赌场大概率就是要输钱的,而且是很可能输光的,赢钱主要靠运气(你是数学高手除外)。既然内心深处大家都有输光的充分准备,稍有理智的人就不会在赌场押上全部身家,输钱后也很难情绪失控。
第三,出现纠纷时严格走法律程序
如果在风险充分揭示的情况下,仍然出现群体性的“愿赌不服输”情况怎么办?毕竟在现代赌场里也不能保证没人因输钱而情绪失控。这时就需要走正式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只要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契约的严肃性,其投资理念和投资失败后的行为都会理智得多。这既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也是对大众最好的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出现纠纷走法律程序,通过公开审理明辨是非,是向大众解读高风险投资产品结构最为便捷高效的手段,对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和公众的风险识别能力均大有裨益。
不应要求市场监管达到太平无事的效果,市场波动、投资者情绪波动、产品盈亏波动乃至违法事件的出现都是必然的,出现问题之后根据法律、契约解决问题即可,否则对于监管人员来说就有些强人所难了。
良好的市场秩序不是靠圣贤建立和维护的,而是在一个接一个具体案例的解决中逐渐确立的。“没事不找事,遇事不怕事”才是正确的心态。追求短期太平无事的最终结果很可能是酝酿长期的大问题。这就像锅炉压力过大时,一定要允许排气减压,虽然减压时的声音可能很刺耳,但这总比长时间不减压最终锅炉爆掉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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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把问题深入一点。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的风险差异经常是难以准确量化的。在财富门槛的帮助下,高收益投资上的高回报有时是分走了本来可以属于低收入群体的财富。
听上去可能有些难以理解,举个例子。
假设某金融机构M募资10亿元投资某个企业发行的债券,债券票面利率是5%,这个企业连续10年盈利,历史上从没有过违约记录。
在M募资时,将募资产品分为两个档次,低风险档共9亿元额度,所有人都可以购买,但预期年化收益率只有3%,剩下的1亿元额度为高风险档,只能是投资规模超过100万的富人购买,所以最多销售给100个人,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23%(为简化问题,不考虑管理费)。
同时规定,一旦企业出现违约,先由高风险档的投资者承担损失。如果违约损失超过10%,则高风险档的投资者血本无归。只有当企业违约导致的损失超过10%时,低风险档的投资者才会出现损失。
这个安排看上去合情合理吧,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
有人可能会说,标的企业历史经营情况那么好,违约概率肯定低,收益率如此之大的差异合理吗?这不是剥削那群低风险档的投资者吗?
听上去似乎有道理。但标的企业违约的概率究竟有多高呢?答案是谁也说不好。大家想想当年的雷曼兄弟,谁能在2016年就预测到这个百年老店会轰然倒地呢?万一遇到经济危机,历史表现再好的企业也可能违约,一旦违约了,高风险档的投资者就可能承受亏光的风险,所以其享受高利率不能说没道理。
但如果再反过来想想,遇到经济危机的概率十年左右才有一次,而且就算遇到经济危机,标的企业也未必就会受到冲击。所以,我们也很难说低风险档3%和高风险档23%这收益率上的巨大差异就一定合理。
我们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只要3%的收益率明显比存款高,这两档产品大概率都能销售出去。同时,对于M来说,高风险档产品绝对是维护大客户的绝佳产品。很大程度上,只要标的企业不违约(从历史数据看概率很低),标的企业创造的财富就被合情合理合法地在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间进行了十分不均衡的分配。
强调一下,这只是个极端简化的案例,实际的产品设计可以千变万化,大家别对号入座,不针对任何人、任何机构。
笔者想强调的是,很多针对不同收入群体的金融产品,其投资标的可能完全一样,或者差异很少,通过金融产品设计可以实现收益和风险的分层。这类产品在天下太平时,实际上是低收入群体为高收入群体抬了轿子。在市场大幅动荡时(比如危机触发企业倒闭),高收入群体未必就比低收入群体承担了更高的损失(反正都可能亏光)。
通过财富门槛的设置将低收入群体排除在这类高收益投资的范围之外公平吗?
强调一下,文中提到的高收益投资指的是在现行监管框架之内由合法持牌机构发起或提供的投资产品,简单说就是出了欺诈案件后冤有头债有主的产品,非法产品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总结一下。
在投资领域,高风险与高收益本质上是一致的,高风险投资如果将低收入群体排除在外,那么也就降低了低收入群体靠高收益投资实现财富跃升的概率。
低收入群体未必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且由于人口基数大,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绝对数量可能很大,将其排除在高收益投资领域之外可能有失公平。
如果把握好投资规模,低收入群体也可以控制好投资风险,制度设计也可以帮助实现这一点。
有必要改变目前投资产品营销上重视宣传预期收益、淡化处理潜在损失的倾向,让投资者对潜在亏损有清晰的心理预期,可以大幅度降低集体亏损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在合同合法、信息披露充分的前提下,出现投资纠纷一定要尽可能鼓励走司法程序,依法依规解决,形成尊重契约的社会氛围,这是在中长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全体投资者的最佳手段。
再次强调:高收益投资对投资者设置财富门槛在全球并不罕见,自然有其客观合理性,笔者也不奢望改变这一现实。本文只是提出一点个人思考,供探讨。
(本文作者介绍: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研究主管。)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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