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涉虚拟币诉讼 到哪里打官司?

2020年04月07日13:25    作者:肖飒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这些年来,虚拟币交易所孤悬海外,运营商所在地、实际经营地以及数据服务器等可不在境内,但招揽生意却频频出现在境内或国内即时工具上(有相当一部分虚拟币交易所的技术团队留在境内)。国内虚拟币玩家在相关争议案件中如何找到最合适且经济的管辖法院,成为币圈案件的难点所在。对此,我们特整理不同场景中的管辖法院,与君分享。

  涉虚拟币争议之分类

  确认具有管辖权法院的第一步,当是识别案件性质。经案例检索及客户服务经验,我们将币圈中案件争议划分为如下类别:

  1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币圈民商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

  如《案例 | 交易所“宕机”,持币人损失赔不赔?》一文便提到,Okcoin发布公告,承诺给付BCC之后,Okcoin便负有向冯某给付的义务,但因给付未完成,冯某便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裁判中也提到,冯某与Okcoin通过数据电文签订合同。两者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类案件管辖规定。

  2 

  侵权纠纷

  侵权类纠纷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引发的纠纷。

  如北京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彭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6)黑民终274号】,某酷达公司在提供网络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时,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关于“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的规定,不但未取得支付许可证,反而为规避该规定,利用员工名称开立的信用卡账户收取款项开展业务。

  在林某某账户充值及交易出现异常时,亦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未核实林某某身份就为其账户充值,对林某某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视而不见。

  某酷达公司的违规行为在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漠视的态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效果,造成受害人款项被挥霍,无法追回。对此,某酷达公司存在过错,应对相关损失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需注意,侵权类案件与合同类案件存在竞合时,这时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使用何类案由开展诉讼。

  3 

  刑事案件

  刑事的案件的管辖法院及适用法律,币圈人士最为关注。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此,刑事案件管辖,则主要看的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属人、属地等管辖原则则变得尤为必要。

  具体纠纷之管辖

  约定管辖之特殊情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币圈争议当事人对管辖有特别约定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根据相关约定确定管辖机构。

  (1)币圈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基础上,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实际中,不少发生在投资人与交易所之间的币圈争议,如交易所的用户注册/使用/服务协议中,已注明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且表意清晰明确,条款准确易懂,经投资人确认的,该仲裁协议具有约束力。此时,对财产争议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则成为仲裁机构。

  陈松林作为持币人与北京某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监督一案【(2017)京03民特监8号】中,投资人陈某认为自身勾选服务协议,系被迫接受仲裁条款,被迫放弃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及仲裁机构选择权,对格式内容,缺乏合意,排除了投资人重大权利,应属无效。

  然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判中提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投资人点击同意《用户协议》后,就应当知道并接受其所交易的平台是境外平台的事实;并依据管辖约定,解决相关争议。也即,有约定管辖,约定清晰明确的,遵从约定即可。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在此提醒读者朋友们,一般民事争议不可忽视争议管辖条款哦。一旦争议发生,救济成本或大有不同!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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