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复工在即 不要被额温枪拉下水

2020年02月28日15:34    作者:肖飒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复工在即,平时不起眼的“额温枪”成了口罩之后,为企业争相抢购的紧俏物资。各金融机构想要顺利复工,除了口罩,还必须有额温枪才能得到核准。

  平时价格低廉且无人问津的额温枪,不仅价格一路高涨,甚至还需有“红头文件”才能订货。为了保障金融机构在复工时应对合法,也为了保证期间不被客户“拉下水”,我们进行如下分析、建议。

  文 章 脉 络:

  1. 伪造“红头文件”,或将被判刑

  2. “红头文件”不是“非法经营”的免罪牌

  3. 明知倒卖而提供款项,可能成立“共犯”

  伪造“红头文件”,将承担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物资需求量大,各地行政机关纷纷采取了“调控”的措施,避免市场调控出现混乱,保证物资精准到位。所以,疫情期间采购相关物资物资,必须遵守相关调控命令;没有“红头文件”,将难求必要物资。

  这期间,我们提醒金融机构:万不可轻信投机,萝卜刻章,伪造“红头文件”。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规定了三种伪造、变造行为:

  首先,是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的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是指《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伪造相关“红头文件”案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专员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处;和其他例如商品检验局、公安、消防部门、市场管理局(所)等机构,都属于国家机关。

  而“红头文件”,正是指上述“行政机关”依职权发布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文件;这些文件由于是行政机关发布的,都可以认定为“公文”。

  伪造、变造(就是,半真半假)“红头文件”,不论是何种内容,都符合本罪“伪造、变造公文”的行为。除此之外,如果还“萝卜刻章”,私刻了上述国家机关公章的,毫无疑问是符合本罪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

  除了自己伪造、变造,对“红头文件”和文件上的“公章”进行买卖、盗窃也都是本条所严令禁止的。有“机关工作人员”在网上公然出售相关文件,请读者一定擦亮双眼,明辨骗局。

  其次,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即使采购所需的文件并非上述“行政机关”公文,而是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虽然违法程度较轻,但仍然为法律所严令禁止。

  最后,“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即,即使只是伪造了相关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利用这些文件取得资源,也将触犯刑法,受到制裁

  由上述法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对于“红头文件”的伪造、变造、买卖,不论内容为何,也不论是否经过同意、是否动机合理,都将触犯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受到刑事追责。

  “红头文件”不是非法经营的免罪牌

  一些已经取得了“红头文件”的企业利用文件和资格大量囤货,高价倒卖。已经取得批文的金融机构一定要注意:“红头文件”绝不是“非法经营罪”的免罪牌,即使有专卖资格,囤积居奇、倒买倒卖的行为也涉嫌违法。

  (图片来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看到没?有生产、销售资格的公司都赶紧跳出来声明:我没有现货了,我没有倒卖也没有涨价。这时在市场之中大呼:“我有现货”,还意图涨价牟利,无异于引火烧身;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将面临“血本无归”的下场。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指: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两高两部“关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再次明确:对于“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根据疫情防控特殊需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该严的要严、该重的要重、该快的要快,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法治支撑。”

  而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精神,疫情期间,政法机关“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地方物价管理规定,通常“与疫情有关的口罩、抗病毒类药品、消毒液等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严格按照商品进销加价率不超过35%”的规定;超过这一规定,即使有资格买卖,也涉嫌价格违法。

  可见,“红头文件”只是依法获得相关物品的许可证;但不代表“经营”相关物资的许可证。只要在疫情期间不服从国家调控“囤积居奇”经营相关物品,或者违反疫情期间的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明知倒卖而提供款项,小心“共犯”罚则

  疫情期间,企业资金容易周转不灵;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银、保监会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受困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遇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支持。

  但是,阶段性举措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标准;也不意味着放贷无责任。银行在审查放贷时,除了要对放贷相关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还应当注意对利用疫情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密切注意,切勿成了相关犯罪嫌疑人的“道具”和“小金库”。

  成为“小金库”,为犯罪行为提供资金、提供方便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上将作为“共同犯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除了故意进行犯罪的“主犯”,还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就是“从犯”。

  对于上述要求“故意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了“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也就是说,明知他人是为了实施倒卖口罩等非法经营行为而前来贷款,而放任其进行为,为其提供资金、条件或为其业务牵线搭桥、提供帮助的,将可能成立帮助犯;明知相关行为涉嫌犯罪,而教唆他人以囤积居奇、倒买倒卖为手段“非法经营”的,将可能成立教唆犯。

  但是,刑法第25条又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也就是说,只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在从事犯罪行为,即可免除相关责任。

  写在最后

  金融机构是国家重点“关照”的特殊企业,“红头文件”会有;“利润”也自然会有。古人说:“在其位,谋其事;行其权,尽其责。”疫情可能影响一时的业绩,但将来仍前景可期,大有可为。违法成本、风险巨大,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在此提醒读者,切莫因小失大!

  2020,大有可为!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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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肺炎 隐瞒 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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