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互联网金融法》真的要来?

2019年10月28日13:14    作者:肖飒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不容讳言,近10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谓跌宕起伏,有“起高楼”的豪情万丈;有“困囹圄”的悲天悯人。

  2019年10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我们欣喜地发现“互联网金融法”有望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

  业内和学界期盼已久的《互联网金融法》有可能从梦想变成现实,飒姐谈一点自己的期待。

  文章脉络:

  1. 处理与刑法的边界和衔接;

  2. 容错机制与借鉴“监管沙箱”;

  3. 行政处罚与救济机制。

  1 

  处理与刑法的边界和衔接

  不容讳言,近10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谓跌宕起伏,有“起高楼”的豪情万丈;有“困囹圄”的悲天悯人。

  尤其是近4、5年来,互联网金融被污名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其采取相对苛刻的对待,入刑问题上明显过宽,一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了不能刚兑后的必然结局。

  有人说,互金平台自带“悲情色彩”,作者认为,也许就是太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金融的刚性兑付与互联网的急功近利之间拉扯,最终支撑不住而倒下。

  飒姐希望如果制定《互联网金融法》,务必将行政法规制的范围与刑法打击圈泾渭分明地分开

  我们知道当代刑法已经从消极转变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之中,但是鉴于刑法自带最严厉地剥夺生命与自由(金融犯罪有死刑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目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我们必须时刻警惕刑法越界进入它不应该伸手管理的领域,确保人们生活的自由度。

  《互联网金融法》应当稳定地站在自己的岗位上,调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关系,管理互金领域的创新边界,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罚。

  当然,我们相信该法一定会有这样的条款:XX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相关条文定罪处罚。这就是衔接问题,我们不担心这个衔接,我们相信司法机关将“有所为,有所不为”,金融诈骗类案件该抓还是抓,该判还得判。

  2 

  容错机制与监管沙箱

  要讨论“容错机制”就必须讨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既然逃不开,咱们就面对。

  纵观这十年来的互联网金融涉刑案件,几乎每一个都有“涉众”因素,顾名思义就是涉及众人,而这里的“众人”都能被归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内吗?不一定,明知是违法商业模式,为了追求高利润,抱着“赌徒心态”想从“击鼓传花”游戏中侥幸赚钱,这样的人我们还要把他当作弱者进行保护吗?从朴素的正义感情上,读者也能做出判断。

  《互联网金融法》第一个要解决的难题就是:如何定义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筛选“合格投资人”,排除“赌性十足”的投机者。

  在确定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之后,我们再来讨论“容错机制”就容易得多。

  所谓“容错机制”是这个社会给创业者多大的容忍错误的空间,如果遭遇非理性维权的人,这个空间自然很小甚至为零;如果在合格投资人的环境下,监管机关可放开手脚去监管,而不是随时防止恶性事件发生。

  根据每个省经济条件不同,各地容错的幅度可以不同,只要本地人大或政府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征求相关意见即可。

  至于监管沙箱问题,目前国内采取了“试点”的做法,但我们建议借鉴英国等国家的做法,将程序、后果处置、民事赔偿程序等问题处理得更成熟、更妥当。

  3 

  行政处罚与救济机制

  正如前文所述,近年来刑事打击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行政处罚,成为处理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

  但是,我们发现刑事手段虽然高效,但后遗症明显,涉案资产处置难、涉案人员不服判、集资参与人不满意等等,在飒姐办理的案件中,旁听的集资参与人坦言:我们不想把平台的老板都弄进监狱,我们就是想知道我们的钱去哪里了?能回来多少?

  既然如此,我们通过监管科技的手段,让集资参与人时时刻刻了解自己的资金动向,一旦互金平台有做坏事的倾向,马上勒令禁止,争取悬崖勒马、亡羊补牢,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其实更有利(等1.5-2年刑事程序走完,人判了+钱不好要了)。

  同时,我们认真地提醒诸位,一定要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申辩”的机会。如果要确保其申辩机会,就必须保障自律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机关有一整套制度体系,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旦被处罚,通过行政复议等救济的难度较大,加之,行政机关对于新型创新产品、服务的认识不足,其判断往往不依据业内企业惯例等。

  而自律组织更适合当这个“居中裁判者”,它们了解行业内部的发展历程、熟悉企业之间的恩怨纠葛、深耕互联网金融各业务条线多年,对于其中的是非曲直,十分熟稔,如果将部分行政权授权给自律组织,也许更能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作者在一家自律组织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竟发愁没有互联网金融企业来申诉(因为基本一出事就涉刑,一涉刑就判刑),没有给自律组织充当“缓冲垫”和“前哨”的机会。

  我们真诚地希望赋予行业自律组织更多的惩戒功能,同时给企业申诉等救济机会,让行业真正健康平稳发展起来。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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