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机构 四十人论坛
《办法》明确“允许公募理财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市”,对于A股市场和广大股民来说,将是一大利好。现行监管政策不允许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市,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放开投资股市后,将有巨量的资金可通过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活水不断,可利好逾1.4亿的A股股民。
继7月20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稿于9月28日发布,即日起施行。这意味着,22万亿元银行理财有了正式的规则可循。
《办法》过渡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办法》规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随着银行理财新规、资管新规补充规定相继落地,监管执行力度和节奏可能出现放松,有助于修复过度悲观的预期,信用环境也有望逐步恢复。
另有市场方面人士表示,即使过渡期结束,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银行仍然可以妥善处理。由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银行整改压力,平滑金融市场波动。
另外,《办法》明确了“允许公募理财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市”,对于A股市场和广大股民来说,将是一大利好。现行监管政策不允许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市,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放开投资股市后,将有巨量的资金可通过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活水不断,可利好逾1.4亿的A股股民。
《办法》发布后,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会上,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办法》制定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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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办法》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
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N)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
进一步提高了条款表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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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第一,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延续银行理财业务良好监管做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行业的监管制度。
第二,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
第三,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促进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刚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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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
2.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
3.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4.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二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
1.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加强销售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引入投资冷静期。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
在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同时,充分采纳市场机构意见,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分别列示其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是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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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如何规范管理?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两大类。非保本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办法》规定保本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此外,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规定。下一步,将结合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更好地区分和厘清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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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在消除多层嵌套,强化穿透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分担机制,避免法律纠纷。
二是缩短融资链条,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三是强化穿透管理,要求银行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
此外,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
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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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在加强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流动性管理。要求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具有足够的高流动性资产,并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还应持有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二是交易管理。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三是压力测试。要求银行建立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并对压力情景、测试频率、事后检验、应急计划等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要求银行在认购环节,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在赎回环节,合理设置各种赎回限制,作为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辅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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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确保理财产品独立性。规范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延续现行“三单”要求,每只理财产品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二是强化管理人职责。要求银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提高投资者自担风险认知,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
三是实行净值化管理。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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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如何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
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二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本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三是认定标准。“资管新规”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办法》将从其规定。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是一家非官方、非营利性的专业智库,定位为“平台+实体”新型智库,专注于经济金融领域的政策研究。)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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