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妥善处理私募股权基金风险

2018年07月26日11:54    作者:王永利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王永利

  从现在暴露出来的问题看,股权类私募基金业务相关方的权责界定非常模糊、存在歧义,资金募集和运用过程中的监管规定存在很大漏洞。由此,上海意隆等私募股权基金暴露的问题可能并不是最后一个。

  6月底,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同一实际控制人失联,引发投资者恐慌,急于向基金业协会、证券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投书和维权。7月中旬之后,大批投资人涌到托管银行要求维权,对托管银行造成很大影响,也由此引发关于银行托管私募股权基金应承担什么责任的激烈争论。这其中,中基协与中银协对此发出了严重不同的声音。

  7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称: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的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统治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同时呼吁投资者和托管人一道,在法律框架内,采取基金财产安全、民事责任追究等维权措施。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告最后还以附件公布了相关托管银行的联系方式。

  中基协发布信息后,基金投资人纷纷涌到托管银行进行维权登记,随即传出托管银行理财产品出现违约的谣言,对托管银行的经营和声誉造成很大影响。

  7月23日,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以接受媒体采访的方式表示:银行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已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对基金管理人)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基金法》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基金)共同受托责任。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依托《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的义务。个别机构和部分投资者要求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甚至要求托管银行统一登记统治者情况等,不仅违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也与证监会、经济也协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而且缺乏合同依据。托管银行应当而且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好相关职责,但是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合同赋予的托管义务,否则容易将外部风险传导到银行体系。

  同日,中银协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也发表了《合理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链的良好合作》,表达了与卜祥瑞基本相同的观点。

  中银协的表态显然是针对中基协的公告,基本上将中基协关于托管银行应履行职责的说法完全推翻了。

  现在基金投资人非常焦虑和激愤,有人反映:我们就想知道投资者到底应该向谁和如何维权?查询清楚这些资金到底去了哪里?管理人如果挪用资金,谁应予以监管并向投资人披露?监管部门或托管银行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我们现在还能拿回多少?

  遗憾的是,这些问题在行业协会层面就充满矛盾,并且公布于众。而到目前为止,行业协会后面的金融监管部门并没有拿出统一的明确的处理意见!

  近年来,我国基金业在原有的证券类私募基金基础上,又发展出股权类私募基金和其他类私募基金。比较而言,证券类私募基金投资的是符合标准的证券类标的产品,并且在中登、中债等机构登记和托管,能够保证资产确权和资金划转的封闭运行,股权类及其他类私募基金投资的是确权与资金调拨无法有效匹配和监督的非标产品,其风险比证券类私募基金增加,其推出和发展,理应事先进行充分论证和压力测试,并形成严格和严密的操作流程与监管规则,有效控制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但从现在暴露出来的问题看,股权类私募基金业务相关方的权责界定非常模糊、存在歧义,资金募集和运用过程中的监管规定存在很大漏洞。由此,上海意隆等私募股权基金暴露的问题可能并不是最后一个。

  实际上,这类规则不完善、监管不协调的问题也并非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个别现象,在很多金融业务领域都有表现,也确实存在近年来业务快速发展与管理经验不足,同类业务政出多门,不同部门规则不统一等很多可以理解的客观因素。

  在当前经济金融发展进入换挡转型的关键时期,大量金融风险问题开始集中暴露,这类问题需要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已经成为当前国家稳中求进的首要攻坚任务,是金融监管及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出现问题时,相关部门理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实事求是、共同努力,尽快研究拿出统一的可行的解决办法,而不是各自引经据典相互指责、推诿扯皮,更不应将部门之间的矛盾公开发布,向社会传达不同声音,否则,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暴露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敢面对和及时解决问题。各类金融风险事件爆发,正是考验监管部门智慧和作风的时候,正是认真反思和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并推动金融体系深刻变革的重要动力和最佳时期!

  (本文作者介绍:前中国银行副行长)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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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私募 基金 股权基金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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