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经意见领袖专栏机构 四十人论坛
下一步我国数字金融的发展可能会呈现一个新的趋势,即在新型数字金融机构持续引领创新的同时,传统金融机构可能会成为我国数字金融的主力军。甚至出现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紧密合作的情形,即科技公司为金融交易提供技术解决方案,金融机构里使用数字技术改善金融服务效率。
数字技术与金融深度融合
增加供给并提升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的经验和经济理论均表明,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也推动着金融体系的转型与变革。上世纪80年代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由手工记账向电子自动化转变,实现了跨区域的通存通兑。进入21世纪后,金融机构的网络化转变实现了业务网上审批、资金异地实时汇转,推进了金融机构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效率的大幅提升。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这些技术与金融业务开始深度融合,推动着金融机构服务向场景化转变,也正在推动着金融机构向数字化与智能化转型。
如果说金融交易的最大难题是信息不对称,很容易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数字技术的最大贡献恰恰是帮助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尤其是对那些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触达、难以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我国数字金融创新在解决普惠金融发展中普遍存在的“获客难”、“融资难”问题方面,提供了一条可能的路径。这个创新对传统金融机构甚至对世界各国金融业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金融有效供给不足以及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是新兴数字金融和数字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到目前为止,我国在移动支付、大数据风控、网络贷款、数字保险和线上投资等领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在发展普惠金融方面的创新与成就甚至是世界级的。迄今为止,这些数字金融创新大多是由新型数字金融机构推动的。
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与挑战
下一步我国数字金融的发展可能会呈现一个新的趋势,即在新型数字金融机构持续引领创新的同时,传统金融机构可能会成为我国数字金融的主力军。甚至出现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紧密合作的情形,即科技公司为金融交易提供技术解决方案,金融机构里使用数字技术改善金融服务效率。从业务发展看,数字技术将进一步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结合。比如大数据风控与传统银行风控结合,既可以提升风控的精准度,还能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从业务领域看,数字金融将从目前的支付和贷款扩展到智能投服与数字货币等新领域。可以说,数字技术改变金融的进程才刚刚开始。
在现实中,很多金融机构已经在积极地推进自身的数字化转型:第一,传统金融机构主动利用数字技术在服务范式、渠道创新、科技赋能和生态构建等方面实现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第二,传统金融机构主动借鉴数字金融的一些业务方式改善金融服务。比如学习基于数字技术的大数据风控方法,与传统风控模型结合,提高风控的效率,尤其是改善对普惠金融客户群体的服务;第三,监管部门积极应对数字金融发展所引发的一些新问题,利用诸如“我国式监管沙盒”等做法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近年来我国在数字技术与金融业务融合方面取得了快速进步,我国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仍然面临着不少挑战。比如,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数字化能力差异显著,传统金融机构数字化思维尚未真正形成,金融机构内部跨部门与跨条线之间欠缺有效的协同机制,创新技术人才不足,数据质量和数据治理问题,监管模式和效率难以适应数字技术与金融业务快速融合的节奏,等等。这些都是当前金融机构进行数字化转型面临的主要挑战。因此,积极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构建与数字经济和金融科技相适应的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推动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及
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课题组认为,数字技术与金融服务相融合,是金融发展的规律与自然趋势,应积极推动金融机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并遵循顺应市场、支持创新和优化监管的原则。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数字经济已发挥了宏观经济稳定器的作用。这期间,非接触式金融服务需求较为旺盛,不仅年轻人更倾向于移动支付、网络理财等线上金融服务,老年人、病患者、以及残障人士也迫切需要“不出门、不见面”就能获得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这对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此,课题组提出了以下六条具体建议:
第一,积极利用数字技术推动传统金融机构实现商业模式及服务群体差异化转型。大型金融机构应加大数字技术研发与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提高服务效率。中小金融机构应注重与金融科技服务平台合作,明确差异化市场定位,更多向数字零售银行转型,运用数字化技术控制运营成本、提高风控效果、扩大服务客群范围。不同类型不同规模金融机构建立差异化、精细化分工合作,优化金融业产业链格局,扩大金融服务群体,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第二,加快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可以包括在全国范围内铺设5G网络、完善智能身份识别系统包括金融机构远程开户以及搭建统一的数据平台等。
第三,加快数据立法,加强针对数据使用与数据隐私保护的综合治理。一是重点解决数据携带的问题,只有个人可以携带大科技平台上的数据,才谈得上大数据。但与此同时,也必须保护大科技平台的利益与积极性。二是保障市场竞争,避免形成大科技平台赢者通吃的局面,增强数字金融业的活力,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四,积极创新金融监管工具,借助监管科技助推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一是利用“监管沙盒”的机制,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提供安全便捷的测试环境。有条件地试验新的业务模式、技术流程及金融产品,成功了再推出到市场上。二是考虑到数字金融风险传播快、传播广、构成复杂的特点,积极发展监管科技能力,与传统的信息披露、现场检查等手段结合,更好地识别并处置金融风险。
第五,适时推进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和数字金融产品的标准建设,促进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合理平衡。一是要积极研究并适时制定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相关标准;二是针对这些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催生的新的商业模式、新业态,加快完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标准,充分发挥金融标准在创新推广和风险管理的支撑与引领作用。
第六,改革监管框架,尽快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重视行为监管以加强数字化转型中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金融综合经营以及数字科技与金融活动进一步融合,是目前金融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金融机构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我国应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同时,逐步构建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框架,应对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趋势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是一家非官方、非营利性的专业智库,定位为“平台+实体”新型智库,专注于经济金融领域的政策研究。)
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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