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南:民间借贷利率设保护线 是福音还是甜蜜的“毒药”?

2020年08月28日10:10    作者:李庚南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民间借贷是救命的稻草,还是甜蜜的“毒药”?不同的借贷者及其经历诠释着不同的内涵。

  毋庸置疑,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融资行为,客观上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提供了一条便捷、灵活的资金余缺调剂方式或融资渠道,有其积极的意义,为正规金融提供了有益补充。但是,其负面溢出效应也是非常明显的。宏观上可能导致调控政策的滞后与偏离;微观上,其非规范性容易导致各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的频繁复杂性,甚至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每提及民间借贷,给人们迅速脑补的是高利贷,套路贷、断头贷、裸贷等一系列令人惊悚的字眼,是借款者跑路、跳楼的惨景。民间借贷背景之复杂也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惑。

  如何厘清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界限,以疏堵结合,趋利避害,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司法部门在不断探索规范民间借贷的方式,不断更新对民间借贷的认知,也不断调整民间借贷的司法“红线”。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锚定为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一时间业界沸然。

  单从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看,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线”下移,,应该是一种螺旋式回归。从最初的4倍于贷款基准利率,到24%—36%两档三区,再到此次4倍LPR,民间借贷合法边界的设定更清晰,似乎更具可操作性,也更切合当前的利率下行趋势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之大局。但是,若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打击非法高利贷而言,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线”的设定及优化恐怕还远不够。

  诚然,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一定程度上减轻借款人的利息负担,帮助一些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在校大学生走出高利盘剥的阴影,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更为重要的是,顺应了降成本之大势,有助于引导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但至于能否因此减少涉贷纠纷、涉贷违法现象,特别是行为隐蔽、花样迭出的现金贷、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行为,则不尽然。

  至少有几点值得怀疑:

  一是相对于频繁、巨量的民间借贷活动而言,“保护线”对借贷者的保护其实很有限。但凡涉及高利贷的违法案件,高利贷者对借款人的侵害从来都是在“黑幕”下进行的。超高的贷款利率催生出各种依托互联网的校园贷、砍头贷、套路贷,诸如“714高炮”、裸贷等耸人听闻的恶性现象频繁出现。而放贷者往往通过敲诈、暴力催贷来维护其非法的暴利,几曾会跑到法庭之上去寻求利益“保护”?

  二是涉足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往往耻于诉诸法庭,不会、不敢也不能运用“保护线”来避免被重利盘剥。涉足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要么本身资信比较差、融资能力比较弱,要么是人际关系狭窄,不愿求助于人。特别是一些在校学生因为爱慕虚荣、贪图高消费而落入高利贷者布下的“陷阱”,心理上会感觉不光彩而羞于让家人、朋友、单位知道。因此非万不得以也不会诉诸法庭。这样的例子在以套路贷、断头贷、裸贷为主要特征的校园贷中屡见不鲜。

  三是最高法修正的是对民间借贷的保护上限,侧重的是对出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治理非法高利贷并未给出边界和方案,而实际上打击非法高利贷或更急迫、更重要。最高法设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线”为不超出4倍于LPR的利率,言外之意就是超出4倍于LPR的利率法律就不保护了。但不保护并不等于禁止与打击。如果以此作为高利贷的边界,那么对高利贷的界定似过于宽泛,也增大了治理的难度,降低了效率。实际上,从当前民间借贷领域的种种乱象看,亟需解决的或许还不是对出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而是如何防止高利贷与黑恶势力勾结对借款人的欺诈、陷害与高利盘剥问题。

  从当前民间借贷领域爆出的种种“恶”行看,无论是当初的4倍利率,还是24%-36%的有效区、无效区的划定,其约束力都是微不足道。据报道,某大学生通过网贷平台借3000元,15个月后这笔贷款通过55个平台的转让变成了69万元;某大学生在网上借1000元,历经长达1年多的噩梦,累计归还14万余元后仍是债务缠身。凡此种种令人发指的套路贷恶行不胜枚举。如果超过4倍就要被严禁、打击,而各种令人发指的套路贷却逍遥法外,如果把4倍多一点的民间借贷与动辄上百倍利息的、令人发指的套路贷同列为高利贷,显然有失公允。

  如果仅仅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的角度看,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视为高利贷的边界未尝不可。只要贷款利率超过保护上限的即为高利贷款。但如果从严禁和打击高利贷的角度看,则高利贷界限的划定应更加审慎,避免扩大和误伤。

  因此,有必要对超出保护线的高利贷再做细分,不仅要区分暴力的程度,更要区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如果我们把“保护线”设置的出发点理解为侧重于引导实体经济综合融资成本下行(相当于一米线);那么,不妨继续参照之前两档三区的做法,在保护线之外再设一条“高压线”,以区分一般性的高利贷与非法高利贷,对触碰“高压线”的非法高利贷应严惩入刑。

  其实,从古今中外对高利贷的界定看,或更多从借款者可承受的利息极限考虑,以一定的利率水平(比如36%)为限,而并非因市场实际利率的而变。如,明太祖朱元璋在明律中规定:“今后放债,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因此明史记载的贷款利率多半维持在20%-36%之间。清代利率政策基本继承明代做法,月息上限三分即年化36%。香港法律保护的放贷利率上限为48%-60%,48%之下的年利率可受法律保护,年利率在48%-60%之间为法官自由裁量区,年利率超60%则被判为犯罪;在美国,反高利贷法是属于州法律,各州来规定各自的最高利率,新泽西州法律规定,个人贷款利率超过30%认为是高利贷,而企业贷款利率超过50%才会被认定是高利贷。而美国国会法律还特别规定,对军人的任何借贷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

  从历史的长河看,似乎36%左右的利率成了不约而同的反高利贷标准线。这种巧合的基础显然不会是市场利率水平而是借款人可能承受的利息负担极限。如此看来,2015年9月最高法针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的24%—36%两档三区利率界限,与历史或并非巧合,而是体现了一种共同的极限思维。

  实际上,对于那些以所谓低利率为诱饵,构织种种陷阱,以套路贷、断头贷等形式出现的非法贷款行为(或非法高利贷)而言,对于动辄高达上百倍利息的套路贷、断头贷、裸贷而言,或许“保护线”设得再低或者更高都无济于事。唯有依赖于市场监管,出监管重拳予以治理。

  因此,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重点应放在对套路贷、断头贷、裸贷之类非法放贷行为的治理,核心是对各种现金贷平台的整治。应按照行为监管的理念与逻辑,明确监管边界,厘清监管职责。对现存的各类或明或暗的现金贷公司、非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等放贷机构,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穿透式监管。按照“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所有从事金融的机构都需持牌”的监管导向,该取缔的就取缔,该清理整顿则清理整顿。而各类金融APP应为最好的切入口,——各类金融APP往往成为各类现金贷特别是非法高利贷的蛰伏之地。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则应督促其遵循普惠金融的保护原则,强化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如果把民间非法高利贷款视为“毒药”,那么,我们不仅要严厉打击制毒、贩毒者,同时也要约束“吸毒者”。

  要把目光聚焦在非法高利贷的“高危人群”:在校学生、低收入群体、缺乏实际偿贷能力者。而加强信用卡市场管理或为最佳切入口。当前,在信用卡市场竞争激烈、发卡模式粗放背景下,过度发卡、过度授信几乎成为一种固有生态,客观上助长了中低收入群体的“超前消费”,催生了“以卡养卡”“以贷养贷”的生存方式,滋生了过度负债下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劣化了银行资产质量,也破坏了金融生态。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应把好信用卡之 “关卡”,加强管理信用卡。同时,加强信用卡限额管理及异常支付卡的监测。

  当然,教化方面也不容忽视。应加强社会、学校、家庭的联动,引导年轻群体特别是在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摒弃攀比理性、过度超前消费观念。同时,也要强化诚信教育,增强在校学生等年轻群体的诚信意识,从整体上净化信用环境、修复金融生态。

  必须警惕的是,对于众多参与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而言,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降低或许是福音,或许是更甜的“毒药”。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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