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制度规范需要完善

2018年07月06日07:30    作者:刘晓春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刘晓春

  为了更好地开展股权质押业务,应根据不同质押物、质押方式和业务结构,制定相应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规定不同的风险评估标准。这样的制度,是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还是由监管机构作为政策来制定,这是当前的一大问题。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股权机制逐步完善,国内银行的股权质押业务发展很快,从贷款发展到各类通道业务,比如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质押物从上市公司股票发展到非上市公司股权等。相对于业务量和业务品种的发展,相应的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却是非常粗放、简单的。

  银行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情况比较复杂。贷款对象上,通常包括一般的股票持有人、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人和战略投资人、上市公司大股东等。他们贷款的目的不同,不能以同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一般的股票持有人,是介于投资与炒作之间的投资人,他们买卖股票频率不高,相对更在意股票的长期价值。他们会因为临时的资金周转、经营需求,质押持有的股票获取贷款。这首先要评估客户信用、资金用途、经营能力等,即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其次才评估质押股票的质量、价值、价格波动趋势,确定质押成数。

  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人和战略投资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他们质押股票的目的,与该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无关,主要用于自身的经营。风险评估的重点与一般的抵质押贷款无异。

  大股东以所持公司股票作质押,情况比较复杂,因其是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如果大股东质押股票为上市公司本身融资,由于公司股票的价值取决于其经营状况,若经营不好,不仅第一还款来源有风险,作为质押物的股票价值也会受影响,即质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与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是同步的。此时的贷款,应作为信用贷款来评估,必须区别于一般的质押贷款。如果大股东贷款用途是上市公司以外的经营,理论上,这是一笔标准的质押贷款。但考虑到大股东同时是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的经营者,仍要区别于一般的质押贷款的风险评估要求。许多情况下,实际融资人和上市公司就是集团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现实中,还有上市公司用自身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的情况,这样的融资应视同信用贷款。这样的质押物,只是聊胜于无。那么,上市公司用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做质押,与用自己的物业做抵押、用自己的存款做质押有区别吗?

  有!上市公司所持有物业的公允价值或存款价值,不会因为公司本身经营业绩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是真正的抵质押物。而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值,会因其经营业绩的变化而变化,风险与上市公司本身的风险是一致的,所以,作为质押物是不完全的。

  股票质押中,另一问题是质押股票有流通股、非流通股。虽然是同一只股票,由于性质不同,作为质押物的风险也不同,不应同等对待。

  在质押方式上,还有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之分。由于两种方式质押物的处置程序不同,作为质押物的风险也是完全不同的,也不能同等对待。暂停上市股票、没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被退市提示股等股票,是不能作为场内质押标的物的,场外质押目前没有这样的禁止规定。场内质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场外质押没有明确要求。场内质押,质押股票可在市场上直接抛售,而场外质押则需通过司法途径处置,并需要出质人的配合。现实中,就有客户买股票质押融资,再买股票不断循环的情况。对于这样的融资用途和操作方式,银行至少在内部制度上要有所规范。

  除上市股票质押外,这些年又创新了不少其他股权的质押业务。这些股权,有些是可挂牌交易的,有些则不能。挂牌交易的,有三版、新三版上市的,有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这些股权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风险特征,需进行专门评估。

  这几年,在股票质押贷款以外,还创新了其他一些股权质押业务。如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关联人兜底的股票定增业务等。这些业务,无论结构怎么安排,实质上都是股票质押下的债权业务。这些业务需要关注的风险是什么,真正的融资人、融资用途、投向、第一还款来源、融资项目收益、质押股票性质、质押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弄清楚后,最后才关注股票自身的价值。同时,还要高度关注业务结构每一个环节的法律安排风险。

  回顾这些年股权质押业务的创新,开拓了更多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很好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但还需更清楚地认识到不同质押股权的特点和风险。在具体业务中,有意无意的混淆这些不同、忽视实际融资人和融资用途、以对发行质押股权的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代替对实际融资人和融资用途的风险评估、业务结构各环节的法律安排不严谨、对第一还款来源的约定语焉不详、对质押物处置约定模糊不清等现象多有存在。

  最近监管机构对股票质押的几个总量比例有了规定。但金融机构在做具体业务时,更加详细可操作的业务规范还是付诸阙如。

  日常市场交易量是更直接的指标,若股票在市场上的日常交易量不到5%,那么其整体质押比例就不应超过5%。否则,平仓时不仅卖不出,甚至可能造成市场恐慌。因此,单一机构接受单一股票质押的比例,应考虑控制在该股票日常市场交易量的一定比例之内。除非做业务时就有比较确定的协议买家。

  为了更好地开展股权质押业务,应根据不同质押物、质押方式和业务结构,制定相应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规定不同的风险评估标准。这样的制度,是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还是由监管机构作为政策来制定,这是当前的一大问题。

  (作者系浙商银行原行长)

  (本文作者介绍:浙商银行原行长)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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