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慧谈《反垄断法(修正草案)》:13年来迎首次修正,3大要点值得关注

2021年10月25日10:24    作者:李俊慧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俊慧

  引言

  加大处罚。

  施行13年后,《反垄断法》首次迎来“大修”。

  2021年10月23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基石”,不仅经历了近十三年国内市场经济波澜壮阔的发展史,也见证了国内互联网经济模式做大做强的全过程

  始于2010年的“3Q大战”,当时引出了国内互联网领域首例反垄断纠纷——奇虎360诉腾讯公司垄断案。

  该案最终在2014年10月以法院判定“腾讯旗下的QQ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画上句号。

  而成立于1999年的阿里巴巴,于2014年9月创造史上最大IPO记录,成功登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

  但因自2015年以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实施“二选一”,于2021年4月领到了互联网领域首个反垄断“罚单”,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处以高达182.28亿元巨额罚款。

  2021年10月,同样是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实施“二选一”,美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处以34.42亿元罚款。

  可以说,自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以来,至此番《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公布征求意见,既是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十三年,也是互联网领域垄断问题日渐凸显的十三年。

  那么,此番公布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有哪些亮点要点值得关注?

  1

  要点一:“鼓励创新”成为反垄断立法重要目的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最值得关注的一点莫过于将“鼓励创新”纳入反垄断立法。

  与现行《反垄断法》(2008年版)相比,《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第一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之后,首次加入了“鼓励创新”。

  事实上,《反垄断法》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既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抓手,也是让中小企业或新业态新模式脱颖而出的重要手段。

  过去十多年间,国内互联网领域应该是并购行为最为高发的领域,其结果是类似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等巨头越来越庞大,而一些新兴企业或模式,刚一冒头,就被这些巨头通过“借鉴”、“效仿”等方式,被挤压的没有了生存空间,少数能被这些巨头收购已经是比较好的结局了。

  简单说,平台型公司一些经营策略或手段,所产生的限制、排除市场竞争效果,可谓不言自明。

  因此,加大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型公司或巨头的反垄断执法力度,不仅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能激活市场活力,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

  2

  要点二:“加码”处罚力度,罚款最高提升十倍

  与现行《反垄断法》(2008年版)相比,《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反垄断处罚力度方面,大幅提升了6-10倍。

  首先,在垄断协议规制方面,达成并实施垄断行为的,没有销售额的,罚款上限提高至500万元;尚未实施的,罚款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是原处罚上限的6倍

  其次,在经营者集中规制方面,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最高罚款500万元,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最高罚款为上一年销售额的10%,而原处罚不区分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最高仅处罚50万元

  最后,在反垄断领域引入了惩罚性罚款机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在前述罚款基数上给予2-5倍的罚款

  此外,对于反垄断部门依法实施审查和调查时,拒不配合提供资料,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也有了大幅的提升。

  其中,对单位的处罚由原20万元以下,提升至“销售额百分之一”或“5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处罚由原2万元以下,提升至50万元以下,大幅提升了将近25倍

  3

  要点三:强化对滥用算法、数据等新型行为规制

  近年来,有关“大数据杀熟”以及“困在算法里”的争论此起彼伏。

  不论是网约车领域的滴滴,还是机票预订领域的携程,抑或是外卖领域的美团,都或多或少出现过类似问题。

  支持者认为,这是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也是新模式新业态的创新所在;反对者则认为,这种做法明显侵害消费者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应予积极规制。

  而此番在《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中,对于滥用数据和算法优势的做法,也给予了明确的信号——加大规制力度

  对于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的做法,《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多个条款中予以规制。

  首先,在新增的第十条中,《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出“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首度将滥用数据和算法,排除、限制竞争,纳入禁止实施的行为范畴

  其次,在第二十二条的修正部分中,《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总体来看,在新发展阶段,围绕当前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激励创新等迫在眉睫的问题,《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细化反垄断执法强化反垄断处罚等诸多环节都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而除去前述要点之外,《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统一反垄断执法优化经营者违法集中审查引入反垄断公益诉讼保护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强化对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垄断行为等诸多方面,还是颇多值得关注的要点。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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