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郭振华
预计寿险公司在保费规模上的竞争将会越来越衰弱,代之以“保险收入”的竞争,而保险收入一方面取决于保障性保费,另一方面取决于保费中对应的当期赔付和当期利润。
国庆节放假,终于有时间把《IFRS insurance contract》原文咀嚼了几遍,之前一直是研究生刘嘉豪在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硕士论文《实施 IFRS17 对我国寿险企业盈利及经营的影响研究》。
下面分几次把IFRS17带来的变革与大家分享,这次是“IFRS17的变革:保费收入重要性大幅下降”。
大家都知道,当前,对保险公司而言,保费收入甚至比利润还重要,因为保费决定着一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市场排名、市场声誉,也决定着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或未来利润水平。
但是,新的国际会计准则《IFRS17保险合同》实施后,如果我国采取趋同的会计准则(大致会如此),保费收入对保险公司的重要性将大幅下降。
一、保险合同确认变化不大
IFRS17实施后,保费流进保险公司后,关于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认定,与当前的会计制度类似。即,只要承保了重大保险风险(significant insurance risk),就可认定为保险合同。
所谓重大保险风险,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有基于现值的显著额外赔付,基于现值,是指要将“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付现值”与“保险事故不发生情况下的给付现值”进行比较,前者要明显大于后者。
但是,到底需要大多少,到底何为“重大或显著(significant)”,IFRS17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关于是否需要在整个保险期限内一直持续承保重大保险风险,或者说,是否需要在任何时间发生保险事故,都要有明显的额外赔付?根据IFRS17的规定,要求在保险期限内,只要一个时点满足上述要求即可。因为,即便是明显的保障性保险——终身寿险,等到客户105岁时,保单也会失去保障性。
最后是关于承保风险的界定,是否需要出险概率大一些才算是保险合同?IFRS17的规定是,不需要,只要承保了风险,出险概率无论多小都可以。
这就意味着,即便保险公司销售的是储蓄性航空意外险,1年交100万保费,承保120万的保额,也属于保险合同。
这样看下来,如果不明确到底何为“重大”,就使用我国当前采用的认定标准“只要在任一时刻保险事故赔付超过不发生事故下的退保金额达到5%”,IFRS17其实与我国当前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一样。
由此推断,对于我国寿险公司目前卖的几乎所有产品,在IFRS17下均可认定为保险合同。
二、与承保相关的营业收入发生重大改变
虽然绝大多数现行保险产品都可以被认定为保险合同,进而计入保费收入,但是,IFRS17的重大变革之一是:保费收入不再被确认为营业收入。
具体而言,第一,保险公司需要从保险合同中扣除投资部分,投资部分按照《ISRF9 投资工具》计量,不计入与承保相关的营业收入。第二,对剔除投资部分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需要按照《IFRS15 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Consumers》中的标准确认承保收入,即,只有保险公司将责任或服务提供或转移至客户时,才能将相关收入确认营业收入。
1. 剔除投资部分
IFRS17实施后,保险公司在确认营业收入时,首先需要做的是,要将所有保险合同中的投资部分剔除,拆出的投资部分适用ISRF9。
按照IFRS17,投资部分满足以下条件,就要拆除:1)投资部分与保险部分不是高度相关的,没有投资部分,保障也不会受到影响;2)市场上有、或可以有单独的、类似的投资产品销售。
由此推断,无需分拆的保险合同包括:所有消费性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养老年金保险;需要分拆的保险合同包括:所有返还型保险合同,两全保险、退休前就开始返还的年金保险(不确定)。
显然,财险公司的产品几乎不需要分拆,但寿险公司有很多产品需要分拆。
显然,对于大型寿险公司,所有两全保险都需要拆出投资部分,如果将年金保险退休前领取的年金也拆出,估计至少要拆出50%。
2. 与承保相关的营业收入由“已赚保费”变为“保险收入”
当前,无论寿险公司还是财险公司,保费收入都直接放在了营业收入中,当然,准确而言,是将已赚保费计入营业收入。
但是,无论寿险公司还是财险公司,保费收入和已赚保费都差距不大,原因有二:一是虽然要从当期保费收入中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是上年度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会转化为当期的保费收入,一进一出就差不多抵消了;二是,计算已赚保费时,寿险公司并没有从长期人身险保费中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IFRS17实施后,保险合同首先需要拆出投资部分,对于剩余的保费,确认营业收入标准与《IFRS15 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Consumers》一致,即,只有保险公司将责任或服务提供或转移至客户时,才能将相关收入确认营业收入。
具体而言,不考虑资产投资收益,与承保相关的营业收入将由原来的“已赚保费”变为“保险收入(Insurance Revenue)”,具体包括:期初的预计赔付、风险调整释放、合同服务边际摊销、获取成本摊销和预期其他费用。
保险收入是公司所有有效保单(包括当期销售和往期销售的尚未到期的保单)在当期为客户提供服务和履行责任对应的承保收入,包括所有有效保单的当期赔付(期初的预计赔付)、所有有效保单的当期风险边际释放(风险调整释放)、所有有效保单的当期剩余边际释放(合同服务边际摊销)、所有有效保单的获取成本摊销和其他费用。
对,不是将当期开支的手续费佣金支出作为获取成本,而是将所有有效保单的获取成本(包括销售和核保费用)在保单有效期内进行摊销,汇总得到当期的获取成本。
3. 与承保相关的营业收入“保险收入”大幅下降
在上述两方面作用下,与现状相比,IFRS17实施后,财险公司的与承保相关的营业收入变化不大,即当前的“已赚保费”与未来的“保险收入”相差不大。
因为,第一,财险合同中没有投资部分需要拆除,第二,财险公司主要经营1年期保险,当前营业收入中的已赚保费就已经干净地扣除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前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则会转变为当期收入。
但是,对于寿险公司而言,与承保相关的营业收入会大幅降低,即当前的“已赚保费”大幅低于未来的“保险收入”。
因为,第一,寿险公司有大量的投资部分需要拆除,大型公司预计占比高达50%;第二,寿险公司主要经营长期保险,在我国寿险业发展历史较短的条件下,保障性保险的赔付(不包括生存金给付)高峰尚未到来,所有存量有效保单的当期赔付远低于当期剔除投资部分后的保费收入。
三、保费收入的重要性大幅下降
IFRS17实施后,保险公司利润表中的保费收入就消失了,代之以“保险收入”。公司之间比大小,也会逐渐变成比较“保险收入”而不是“保费收入”的大小。
而如上所述,尤其对于寿险公司而言,“保险收入”与“保费收入”有巨大的不同,前者远小于后者。
因此,预计寿险公司在保费规模上的竞争将会越来越衰弱,代之以“保险收入”的竞争,而保险收入一方面取决于保障性保费,另一方面取决于保费中对应的当期赔付和当期利润。
此外,新准则实施后,在过去那么多年份里,谁在做真正的保险,做了多少,一看便知,保险公司的存量业务性质要在阳光下暴晒了!
(本文作者介绍:同济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保险系主任,兼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上海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对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经营有独到见解。运营《保险神谭》公众号。)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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