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30日电(记者刘倩)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日前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今天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拟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被列为今年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独立董事制度作为监管部门不遗余力推进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搭建制衡机制方面发挥作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各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前,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所谓独立董事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必须聘任独立董事,人数需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诚信与勤勉,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该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为确保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责,征求意见稿还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评审聘用作了具体规定。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此次征求意见稿还赋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六项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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