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30日电(记者张旭东)我国上市公司中即将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今天对外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文件中规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意见中指出,独立董事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每年为上市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当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形的,上市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补足独立董事人数。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公司应将有关整改情况公开披露,提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文件中还对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说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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