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对上市公司包括配股和增发的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
根据该准则,须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申请文件目录要求提供的某些材料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向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发行申请文件一经申报,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准则还对中介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要求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对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纳入招股文件,应提供同意函。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履行其对发行申请文件的质量控制的义务,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核查并出具内核意见。发行人应根据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全体董事还应对补充内容出具正式回复意见。纳入发行申请文件原件的文件均应为原始文本。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另外,在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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