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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IPO推行询价制度征求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7:46 四川金融投资报

  证监会就IPO推行询价制度征求意见

  正式实施前将暂停发行新股

  本报讯 为了完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的要求,中国证监会昨(30)日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推行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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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制度,依靠市场机制形成新股发行价格。

  《通知》称,通过询价、报价,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定价过程,市场供需双方直接协商,按企业质量、市场状况定价,并将部分股票配售给参与询价的机构,将其利益与风险同发行价格直接挂钩,防止随意报价,使新股发行价格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价值和市场的实际需求,达到维护广大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通知》主要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的程序、定价机制及发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与现行相关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同时规定了全额缴款、同比例配售、申购及配售情况公告、获配股票锁定期等四项主要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促使参与询价的机构理性报价和加强市场对询价过程的监督。

  《通知》要求,询价对象参加累计投标询价时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于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披露定价和配售结果;询价对象应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通知》称,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保荐机构向参与累计投标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二是规定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主要是为了与投资者判断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价值时采用的每股收益和市盈率计算依据一致,方便投资者对一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进行综合比较。

  三是规定披露发行市盈率时所使用的每股收益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主要是为了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创造价值和持续盈利的能力,便于投资者更好地判断发行人的真实价值,防止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影响发行价格。

  《通知》提出,为保证公平、公正,在《通知》正式发布前,除上市公司再融资外,暂不安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知》发布后,按新政策安排新股发行。(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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