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积极倡导 全流通箭在弦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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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11:15 新京报 | ||||||||||
李青原强调双赢原则,表示如果价格压得太低无法协调,最终对谁都没好处 本报讯 据《深圳商报》报道,全流通问题始终牵系着市场各方的神经。主持起草证券市场白皮书的中国证监会官员李青原,一直是全流通问题的积极倡导者。李青原认为,从监管的角度讲,全流通到了非解决不行的地步,必须果断试点。如果试点成功,就要认真总结、大力推广。
提醒流通股东讨价还价悠着点 李青原认为,大家要分清楚,全流通只是把非流通股纳入统一的市场体系,达到股票统一、权益统一、价格统一。如果权益和价格不统一,人为扭曲价格,流通股股东承受了很多由于制度扭曲带来的损失;同时,不流通对非流通股股东也会造成巨大损失,也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李青原表示,全流通就是要重新确定股票的价格水平,也可以说是对原有的扭曲了的利益分配方式重新做出调整。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大智慧、需要远见、需要理解。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不要忘记的一点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过程本身不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要通过上市公司的生产过程。因此要本着双赢的原则,不要认为价格压得越低越好。如果讨价还价到最后无法协调的地步,对谁都没有好处。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来说,也要做出适当的让步,毕竟历史上流通股股东是股权割裂的主要利益受损者,公司的发展需要外部资金,特别是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认可。这就涉及解决全流通的核心问题———表决方式。 股东地位平等表决方式要突破 对此,李青原认为全流通意味着上市公司第二次改制,解决问题的思路应该由证监会确定,但政府最好的做法就是不做任何具体的方案。具体涉及某一家公司的方案,应该由董事会提出并通过股东大会表决。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表决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过去那种流通股股东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局面。也就是说,在全流通方案的表决上,要求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类计票,各有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通过。同时对于解决问题应该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以免各方久拖不决。其实,表决方式的改变是一个制度创新,实际上是把流通股股东置于与非流通股股东同等的地位上,有助于缓解两类股东之间的对立和不信任的情绪。 新方案三原则政府不管定价格 全流通是一场机制创新,是其他市场没有出现过的问题,所以只能选择一种我们自己的市场能接受的方式进行。新方案的大原则,一是时间框架,二是不能行政定价,三是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与以往不同的是,政府恰恰不管价格。如果一个企业经营得非常好,股票价格比较高、市盈率也比较高,而市场也能够接受,为什么一定要按净资产或低于净资产价格转让给流通股股东呢?没有道理。至于按什么价格补偿给流通股股东,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谈判来决定。这种方式才是真正的市场定价———市场参与者定价。 李青原认为,表决方式的创新只是一个思路,以往的经验证明,真正要做到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全流通是个大事情,牵扯到很多方面的利益,最后对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只能有个大概的判断,现在没有人能穷尽它所需要的所有技术细节。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是必要的。试点有助于进一步制定比较完善的细则,如果成功就要认真总结,进而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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