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炼争端波及中石化?持有人质疑文本递深交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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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 02:5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周宏 发自上海 波折不断的茂炼转债争端又有了最新发展。 3月11日,茂炼转债部分持有人告诉记者,当天下午,他们已正式向深交所递交了质询中石化是否涉及上市虚假陈述的文本材料。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人士已接收相关材料,并表
据投资者任维杰透露,3月4日,他们已经以茂炼转债部分个人投资者代表的身份前往香港联交所,就中石化拟分拆茂炼股份在内地上市的事宜和中石化是否要遵守香港联交所三年不分拆的上市规则等问题进行查询,并向联交所提出了正式质询。 据悉,质询文件的主要内容是,投资者认为茂炼转债于1999年7月发行在先,中石化2000年香港上市在后,联交所对茂炼股份的分拆上市是否拥有豁免权值得商榷。而恰恰是这一点,是否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茂炼股份失去了最佳发行上市时机?因此,他们希望联交所对此作出解释。 据悉,联交所公关部有关人员接待了任维杰,签收了他所提交的书面质询文件,并答应将此文件转交该所上市科。该人士同时答应将尽快对此事进行调查,给予投资者回应。而最新的消息是,香港联交所已发函给中国证监会要求了解情况。 而茂炼转债部分持有人在深圳递交的文本材料则更为详细。据了解,正式提交的材料包括中石化2000年在港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文本。其中,和茂炼转债相关的条款在说明书的附录2中。 该条款提及,可换股债券固定利率2.5%至3%不等,可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7月间赎回。 持有人认为,如果提及的可换股债券是茂炼转债的话,那么按照该附录,茂炼转债在当时已被认为无法转股。而事实是,茂炼转债终止转股决定,是由茂炼公司根据证监会2003年下半年出台的规定作出的。在2000年上市时,相关条款并没有发布,如果这一切确定,中石化当时作出的赎回可换股债券的表述是否也涉及虚假陈述呢? 而如果可换股债券不是茂炼转债的话,对于上市一年前发行的可转债不予及时充分披露,则也可能被视为虚假陈述。因此,这些持有人要求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敦促中石化回应相关质询,明确可换股债券的指向。据悉,有关部门已接受相关材料。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3月12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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