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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炼停发A股涉嫌违约--访证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 11:41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左同

  自2月21日刊出停发新股的董事会公告以来,茂名石化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茂炼转债持有人之间的矛盾,一直受到市场关注。转债持有人不断发表对茂炼及中石化的指责,并表示不惜与之对簿公堂;而茂炼方面也表达了自己的理由。记者日前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曾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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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曾海律师说,茂炼和中石化的终止茂炼转债申请上市的决定严重违反了与债权人的合约,有违诚信义务。根据当时公布的《茂名石化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从2000年7月28日起,如果茂炼公司发行A股上市成功,投资者持有的茂炼转债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同时,《募集说明书》还规定了可转债的强制转股条款,即“可转债到期日前尚未转换股票的可转债,将于到期日强制转换为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应的强制转股条款表明,在2004年7月27日之前完成A股上市的程序是茂炼公司的合约义务,不论以何种原因造成公司不能如期上市,都应该认定为公司对合同的违约。

    赵律师指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茂炼在1999年发行可转债,其《募集说明书》就是要约,持债人购买债券的行为即是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约人就必须履行合同的义务。而茂炼公司决定停止公司申请发行A股工作,使得转股条款无法实行即属于违约行为。第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有多种原因,但因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才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茂炼关于不符合现今的上市标准之说很难成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转债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即连续三年盈利转债即可发股并上市,茂炼公司已经符合债转股条件,其停止申请发行A股工作的行为即表明了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存在过错。第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而言,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若茂炼公司在到期日按照7月8日的公告执行对可转债的全部赎回,这一赎回将造成投资者,特别是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投资者的经济损失。第四,茂炼终止A股上市的行为和持债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茂炼公司在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没有提到如果未能完成上市对转债的处理方法,而今却提出这一强制赎回条款,是单方面修改投资合同的行为。在未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情况下,就提出强制赎回,是明显违反合同法规定的。

    他认为茂炼公司中止上市申请并全部赎回其可转债的行为,从以上任何一个角度看,都存在违约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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