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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茂炼转债停止申请发行A股引发争议 > 正文
 
法眼看茂炼事件:可转债“不可转”引发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 14:57 法制日报

  李曙光

  2月21日(周六),被深交所停牌数日的茂炼转债(代码125302)刊出公告称,决定停止公司申请发行A股工作。公告刊登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月23日),曾经被上亿资金追捧的茂炼转债价格便直线下跌,从144.88元跌至119.17元,当日跌幅16%,2月12日爆炒茂炼转债的4亿多资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此被永远“蒸发”了。茂炼可转债投资者蒙受了极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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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属性、赋予投资者一个回收债券本金和利息的保底收入、同时在股票上涨到一定价格条件下允许转换成发行人普通股票的含权债券。当年,茂炼转债的投资者有许多是期望茂炼转债能够成功申请股票上市而成为茂炼的债券持有人的。因此,当茂炼转债在去年7月份发表公告称“本公司正在积极争取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时,其数次发出的“发行股票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就变得含糊不清了。况且,可转债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即连续三年盈利转债即可发股并上市,茂炼转债也都达到了。在债券持有人的预期中,茂炼的债转股是水到渠成的事。不曾想,茂炼转债的一纸“不申请上市”公告彻底断送了债券持有人转股获利的可能性,并使高位持仓的茂炼债券持有人损失惨重。

  茂炼转债现象引发了诸多争议,并可能引发诉讼。从法律角度来看,其争议焦点有三:

  其一,茂炼转债和中石化是否存在违约和背信行为?由于茂炼的主要股东是中石化(持有茂炼99.81%股份),而中石化先有茂炼转债符合条件即可上市的承诺,而后又与香港联交所达成整合旗下控股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尽量实施整体上市的协议,以至为了履行在港上市协议而放弃了茂炼转债A股上市的计划,从而引起了中石化在港上市承诺是否大于在A股市场要约法律效力的争议。应该说,茂炼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已经承诺,将来如果公司业绩连续三年盈利,符合转股条件即可转股。此承诺先于中石化的在港上市承诺,茂炼公司已经符合债转股条件,茂炼和中石化的终止茂炼转债申请上市的决定实际上违反了与债权人的合约,是有违诚信义务和当年在《募集说明书》中与茂炼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合约的。

  其二,茂炼和中石化是否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茂炼公司曾经提示过转股可能落空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提示往往让投资者难以辨别,因为作为茂炼转债的绝对控股股东,中石化在茂炼转债能否发行上市的态度上一直比较含糊,茂炼公司本身在信息披露的时间选择上以及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充分度上也有问题,其态度模棱两可,给投资者以误导的可能。茂炼转债在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上的缺陷是导致茂炼公司债券持有人进行过度投机和最终受损的根源。

  其三,茂炼公司和中石化存在的关联交易与茂炼的债转股是否有关?证监会在2003年9月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116号文),该通知规定,对于存在关联交易和独立性问题的公司不允许其股票发行上市。但是,茂炼转债是否符合转股条件,并不适用该通知。因为茂炼转债发行在先,按照新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116号文并不应对茂炼申请发A股具有法律溯及力。因此,关联交易的问题不应该成为茂炼转债股票上市的障碍。

  茂炼转债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轻视,不仅可能会削减转债投资者对投资其他转债的热情和信心,还可能引发茂炼债券持有人提起成本高昂的民事赔偿诉讼。当然,茂炼转债的危机也可以通过茂炼公司收回不申请上市的决定、让茂炼债券持有人转持中石化H股等方式来予以化解。但是,茂炼转债现象所折射的证券市场一股独大、大股东随意侵蚀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以及诚信作为证券市场上道德底线的重要性,并不是在短期内就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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