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中介机构该如何处理?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特别指出——变更主承销商须重起炉灶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日前发布了最新一期《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对拟申请首发、增发、配股的公司,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主承销商、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作出规定:更换主承销商的,依
照办法,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公司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
更换后的主承销商应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对需由主承销商出具意见的文件,应重新核查并出具新的意见。办法特别规定,如果在发审会后更换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如果发行人更换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这类中介机构(简称“其他中介机构”)的,依办法,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办法指出,如发审会后更换其他中介机构,原则上不需重新上发审会,但更换前的中介机构因经办发行上市业务受到证监会、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协会等机构处罚,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办法还分阶段做出一些要求,如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的,更换前后的主承销商、其他中介机构及发行人应向证监会发行部分别说明更换原因;在反馈意见后更换的,更换后的主承销商、其他中介机构根据证监会发行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在发行人出具正式回复意见基础上,对相关问题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新的专业意见;发审会后到招股书签署日期间更换的,更换后的其他中介机构除完成上述工作外,应根据发审委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审核意见,对发审委意见的落实发表意见,并对所发生的事项重新复核,出具新的报告;已完成封卷工作的,需补充封卷。
中国证监会强调,更换后的主承销商、其他中介机构承担核查申请文件或出具专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同时被更换的主承销商、其他中介机构,不得免除其所辅导或更换前所保证的申请文件或专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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