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现金流欠佳的情况下,一些上市公司居然慷慨派现,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深交所博士后工作站冯巍建议从法制、再融资资格两个方面——管住“超能力派现”
本报记者肖冰
上市公司以高溢价从公众股东筹来资金,却以高派现的方式被大股东堂而皇之地拿走
其中的大头,尽管目前这种做法并不违反任何法规,但究其本质,可视作在我国证券市场一股独大、股权割裂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对公众股东利益的榨取。其中,尤其是上市公司在经营现金流欠佳的情况下慷慨派现,这种蹊跷的派现(我们称之为“超能力派现”)更需引起监管部门注意。有以下统计可作佐证。据统计,截至4月3日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有24家公司每股拟派现在0.20元或以上,且其2001年拟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超出各公司近几年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年平均数的20%以上,引人注目的是,其中20家公司在过去的两年里有过融资记录,手头均持有可观的现金(包括货币资金及短期投资)。
研究人士认为,管住“超能力派现”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从法制层面来说,香港中文大学的郎咸平教授援引美国、香港的情况阐述了我国证券市场引入集体诉讼的必要性。他认为,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的持续经营是公司经营的终极目标,而超能力派现势必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在美国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众股东可以对公司提起集体诉讼,这种机制的好处就是使公司高管层常怀警惕之心,决策时尽量平衡各方股东的利益。另外,超能力派现在香港的一些私人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并不鲜见,如大股东通过发放“特别股利”的方式从上市公司谋取私利。郎咸平认为,由于集体诉讼机制的缺失,目前香港对大股东从上市公司套现行为的监管显得无所作为。由此,他呼吁集体诉讼机制应尽早在国内证券市场建立起来,这样,只要大股东决策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经营,就应该公开作出解释,并随时准备面对公众股东的控告;另一方面,广大中小股东也应加强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眼光看得长远一些,不要被派现的表面蒙蔽了。
由于超能力派现并不违背现行的法规,深交所博士后工作站冯巍从上市公司再融资角度介绍了他遏制“超能力派现”的思路。冯巍认为从经济学原理角度来讲,企业只有在找不到赚钱的项目(即净现值NPV大于零的项目)的情况下,才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的富余部分分配给股东,而超能力派现不但把经营产生的现金流,而且把包括募股资金在内的部分存量资金都作了分配,更说明企业手头实在缺乏值得投资的项目;由此,这些公司如果同时提出再融资圈钱去投新的项目,在逻辑上就自相矛盾了。一般来说,只要达到再融资条件,这些上市公司都会提出再融资申请,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高溢价募资时没掏一分钱的大股东,在超能力派现中成了最大赢家,那么公司下一步的再融资在很大程度上是给大股东又一次套现栽下一棵了“摇钱树”。由此可看出再融资资格对上市公司的重要性。所以,如果对这类公司的再融资严加限制,超能力派现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循着这一思路,冯巍建议,在评审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申请时,如果公司近几年派现总额明显超过其经营现金流(可根据不同行业设置不同的比例),监管部门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注。
编后:本报接连三天推出的“高派现探谜”系列报道到此告一段落。在各方对“派现”充满了溢美之辞的当前,我们为何发出这个看似不太和谐的声音?这是因为在采访过程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这样一种事实:在“高派现”光环下,大股东坐收渔利、中小股东利益被侵蚀。我们认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一股独大、股权割裂的背景下,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所作为。尤其是对被我们定义为“超能力派现”的行为,在我们市场上大多数公司还不能真正为自身的决策负责的现实下,采取措施对这类公司的后续融资行为予以约束是必要的,这也是对宝贵的社会资金资源的保护,也是对我们证券市场的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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