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个人应保证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要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要说明公司治理的情况
●增加重大事项的披露内容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 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实施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一步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具体内容的要求,加大了年报披露信息量。
据悉,此次修订首次通过网上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征询意见,以座谈会形式广泛征询了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等各方意见后最终成稿。
与1999年的年报准则相比,新修订稿提出了一些新的披露要求。如首次明确了董事个人也要对年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予以保证,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要求无法作出保证或有异议的董事单独陈述理由并发表意见;要求列示未参会董事的姓名。同时,引入了控股股东概念,对控股股东的含义进行了描述性定义,且要求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为配合近期即将出台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新修订稿新增了一节“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要求公司应对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该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明确说明。
为便于投资者更加清楚地了解公司运作状况,新修订稿要求公司在“重大事项”中增加披露“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或责令整改情况”、“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对年报摘要的篇幅,新修订稿作了缩减。如对于“财务报告”的披露,年报摘要中大幅删节了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要求,对于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仅要求披露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核算方法的变化、合并范围变化的内容,省略了重要会计政策内容的披露和报表项目附注的披露。同时,“财务报表附注指引”不再作为年报准则的内容。
此外,针对近两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新修订稿要求披露内容更加详尽,如委托理财、担保事项、董事薪酬以及公司主要客户的情况等。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提醒投资者,由于此次年报准则进一步简化了年报摘要的内容,投资者要详细了解公司情况,应当注意阅读登载在两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年报正文。
新浪闪烁短信,闪亮登场,传情无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