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6日电 (记者李巧宁)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提出,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持股变动报告比例的,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存在虚假记载等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证监会今天对外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办法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等方式使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当事人所应披露的信息作出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指出,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办法》指出,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持股变动报告比例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任何人应依照本办法履行义务。在这之前,任何人不得泄露与股东持股变动相关的信息,禁止利用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损害该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股东合法权益或者进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办法》规定,股份的直接持有人和间接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和权益拥有人、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此有关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其中一人负责履行其共同的信息披露,同时予以公开说明。
就分别通过集中竞价和协议转让方式的信息披露问题,《办法》规定:任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自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抄报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增持或者减持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已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的基本内容,发生诸如一致行动人的组成及成员之间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比例发生实质变动等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仅就所变更事项进行报告、抄报、通知和公告。报告期间,可继续增持或者减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对于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办法》指出,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购买股份,应当事先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要约收购报告,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公告之前通知被收购公司。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后,收购人公告其报告。自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制作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要约收购发表独立意见,并予以公告。
《办法》指出,如发现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活动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则可责令停止该变动活动,并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警告。受到警告的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卖同一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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