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国栋 (南方人物周刊 首席记者)
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今已家喻户晓。从1986年中消协第一次在北京举办3.15活动至今,3.15已落户中国就快20年了。2006年1月1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了其2006年的年主题“消费与环境”。毋庸置疑,3.15已经成为了百姓心目中的维权符号。按道理,消协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坚力量。但作为一名曾经的电视民生新闻工作者,笔
者在工作中却发现,很多市民对消协却缺乏足够的信任感,出现消费纠纷的时候,很多人的第一选择往往是电视台。
管理部门的监管缺失
关于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性质的界定。从这一定义来看,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都是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是合法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任务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消费者协会只是社会团体组织。不是政府部门,亦非企业单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由国家法律授权消费者协会职能是前所未有的。“七项职能”是与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两项任务相联系的,而服务职能的比重大大超过其监督职能。
不难看出,消协只具备调解的职能而无执法能力。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协一般只能对事件进行记录,并担任纠纷调解的角色。这一角色是被动的,并往往不被商家认可。笔者就曾亲身看到南京某商家当着记者的面对消协工作人员叫嚣:“有本事你处理我,不然就别吃饱了没事干。”
目前,消协是受当地工商部门管理监督的。一般消协对处理不了的消费纠纷也会转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作为商品流通的监管机构,目前由于各种因素限制,大多数时候只能根据市民投诉处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相对于总数而言,能够处理的事件只是杯水车薪。这也就不难理解百姓为何对消协缺乏信任。
另一为市民诟病的机构就是质检部门。作为产品生产领域的监管者,质检部门经常被指责的就是质检费用过高。相对于商品的价格,质检的价格往往显得很高,这让百姓在碰到消费纠纷时无法通过请质检部门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工作原因,笔者和质检部门经常有来往。工作人员告诉笔者,目前质检部门绝大部分的检测样品都是生产厂家送交的。一般普通市民即使发生了消费纠纷,即使想到了做质检,但在高昂的检测价格面前也会望而却步。这种心理也可以理解,作为消费者个体来讲,很难承受过高的维权成本。这样,质检部门无形中又退出了消费权益保护的领域。
电视民生栏目的崛起
当个人难以承受高成本的维权成本,而监管部门的职能又有所缺失的时候。电视媒体却承担了替百姓维权的角色。这几年来,全国各地的民生新闻栏目纷纷崛起,创下收视率高峰。中央电视台的一些生活服务栏目和资讯栏目也加大了维权信息量。从《每周质量报告》、《生活》到《南京零距离》、《第七日》,无一不受到市民的欢迎。就笔者曾工作过的栏目来看,每天大概能接到1000条左右的市民投诉,其中50%和消费纠纷有关。何以消费者会把电视作为其消费权益受侵害时的求助对象。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电视的舆论力量,当其介入消费纠纷后,商家考虑到电视曝光对自身生产和经营的极大负面影响,一般都会选择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而消费者在此过程中,一般并不需要承担维权成本。
笔者常常听到的一个感慨是:“亏得有你们来,不然我们等死了也解决不了。”这话包含了两层意思,一,记者出现前,商家对消费者根本不怕,因为消费者势单力薄,不具备能力影响他的经营;二,一般地,都是记者主动带着消费者找主管部门,很少有主管部门主动出现在现场解决纠纷。这样产生的一个不合理现象就是电视记者或者其他媒体承担了本不应该有他承担的角色,即他的本职是调查事件过程和真相,而不是解决问题。
中央电视台每年都会在3月15日举办一台3.15晚会。自1991年举办第一届以来,以贴近消费者的需求,抒发老百姓的心声为己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历经15个春秋,“CCTV 3·15”已经成为一种符号,一种声音,一种影响力。很显然,这种影响力不仅来自它晚会的主题,而且是和央视所有的民生栏目息息相关的,这是其公信力所在。
不可否认,作为一台晚会来说,他能揭露的问题仅仅是冰山一角。有些人也会批评晚会揭露的内容不够大,不够狠。但即使把全国所有民生新闻加起来,我想这可能也仅仅是全部事件的一小部分。无论如何,每年这台晚会都会吸引全国从上到下的目光,吸引大家来关注消费维权,笔者认为这才是它的功能。
笔者希望,在将来的某一时间,央视不再需要举办这样的晚会,电视也不再成为百姓维护权的先锋。我们的主管部门能成为百姓碰到权益被侵害时想到的第一个求助对象。
投放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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