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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多米诺记者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 14:57 《竞争力》

  富士康:多米诺“记者门”

  2007年3月15日,在中国食品商务网上,出现了一则题为《食堂就餐后出现症状 富士康百余名员工上吐下泻》的消息。消息称:位于广东省宝安西乡街道草围社区的富士康分厂有至少百名员工相继发生腹泻和呕吐等症状,怀疑是食物中毒。医院方面表示,已经做了采样调查,但结果还没有出来,不能确定是食物中毒,具体原因也不清楚。富士康集团相关负责人在接到报道记者的电话时表示,“集团方面还不知道这个情况”,“将尽快调查了解”。

  一则消息,让人不由想到去年富士康状告媒体记者一案,由员工而起、由新闻报道而起的富士康危机公关是非评说纷纷扰扰,富士康的员工生活工作状况在此事件之后似乎也总能够成为媒体挖掘新闻线索的焦点。无论是高高在上的富士康掌门郭台铭的“明星”生活,还是介介草根的富士康员工,总会在某些时候或恰当、或不恰当地成为人们的谈资……

  过度反应——一篇报道引发的“血案”

  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刊发记者王佑的《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被数十家网站转载。此前一天,新浪等媒体转载了英国《星期日邮报》的文章《苹果中国代工厂探秘:女工日工作15小时月薪300》,该文章就是以富士康工厂为背景所撰写的。因此,大量网站将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的文章与该文并在一起,作了一个以“富士康劳工”为名字的专题,一些网站还将报纸的标题加上了“血汗工厂”、“黑幕”等字眼。

  6月22日,王佑的第二篇稿件《富士康离职女工:底薪很低福利很好》见报。

  6月30日,富士康公司的两位代表———富士康子公司赛博数码广场管理部副总(董事长特助)詹某与赛博市场总部副总李某约见《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与王佑。

  7月1日消息,富士康公司重申,支付给雇员的加班费均等于或高于国家规定,因此并未违反《劳动法》。

  7月3日,富士康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民事诉状,诉状称依据《民法通则》的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该诉状将《第一财经日报》采写上述报道的记者王佑以及该报一名编委翁宝列为被告,而未直接起诉报社。该诉状要求法院判令《第一财经日报》停止刊发对其名誉侵权的报道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要求被告补偿富士康方面因名誉受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翁宝和王佑因此分别被要求赔偿1000万元和2000万元给原告。

  一篇批评报道引发了富士康的天价索赔案,并使得这起民事案件成为目前中国大陆相关单位向媒体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也是首例越过报社直接向记者起诉并查封记者私有财产的案件。富士康面对媒体的负面报道愤然而起,这种过度反应的态度等于给原先的负面报道延续创造另一个负面报道的素材,国内各大媒体的眼球统统被吸引到富士康身上,引爆了媒体报道的另类“血案”。 很多媒体用“悍然”、“恐怖主义”等词表达愤慨,而各界人士也纷纷指责富士康不能客观对待媒体的报道,富士康面对媒体则泰然处之,好像在等着上演一出好戏。

  与此截然相反的是,报道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英国《星期日邮报》在披露了这一问题后,迅速引起全球关注,并促使多家关注劳工权益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发出号召抵制苹果产品,直接引发了苹果公司派出规模庞大的调查团,进驻富士康深圳工厂,展开全方位的有关工人待遇调查。根据文章作者克劳迪亚·约瑟夫的说法,《星期日邮报》目前只接获富士康方面的一封律师函。但在中国大陆,记者财产却出人意料地被查封和冻结。而在我国,对于新闻记者名誉侵权案件,原则上不将记者列为被告,只以报社法人为被告,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释中都有具体规定。

  身家单薄的记者与天价索赔的著名公司,他们之间的博弈引起了媒体持久的关注。从危机管理处理方式上来说,富士康显然是在用另一种危机的发生来扭转原有危机的局面,进而成功地将媒体关注点从自身存在的问题转嫁到诉讼官司上。这种手段未必不可用,但滥用反而会适得其反,就在富士康还在洋洋自得的时候,媒体一波波铺天盖地的责难声浪直冲其而来,有关富士康以往的危机事件和负面报道全被媒体揪了出来示众,企业开始陷入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

  剑走偏锋

  ——富士康公然与媒体为敌

  7月17日,两位记者收到了法院冻结其资产的通知书,被冻结的资产包括房产、汽车和存款。

  面对舆论压力,富士康公司宣称如果胜诉,赔偿金将全部用于公益行为。

  8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向富士康公司发函称“记者报道属于职务行为,报社将动用资源支持两人全力应对诉讼”。《第一财经日报》还在公函中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王佑所在部门负责人翁宝被列为被告与法不符”为由要求富士康公司“撤消对翁宝的起诉并解除对其个人财产的查封”,否则“报社将支持翁宝通过法律途径向富士康公司主张”。

  除表示对翁宝和王佑两人的支持外,《第一财经日报》还通过公函向富士康的做法表示谴责。“针对贵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二人个人财产的做法,本报表示强烈谴责。我们相信贵公司这种以公司组织行为针对记者个人的做法,将为整个中国新闻界所唾弃”。

  “我们现在走的是司法程序,司法是最公正的。如果说富士康采用了什么高压手段,除非说司法是不公正的。”8月28日下午,富士康母公司鸿海集团全球发言人丁祁安这样表示。

  事情发展到这个阶段,富士康不仅没有收敛自己的霸气,反而有了一套自己的说辞,“司法程序”与“司法公正”成了财团霸权的武器。媒体记者被称为是“无冕之王”,他们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公众利益的守望者,无论是企业还是公众个人,想必对媒体记者也还怀有一种亲切与小惧。但在这里,媒体记者俨然成了一个弱势群体,富士康公然与媒体为敌,剑走偏锋出险招,给媒体来个下马威,妄图通过这种威慑来堵住媒体报道的口,以这种霸道的行径告诉媒体:要你们明白什么是强势!

  求和——令人哭笑不得的闹剧

  国内媒体对于富士康的报道一轮接着一轮,富士康公司有点吃不消了。迫于媒体的同仇敌忾,8月30日晚,富士康决定把对上海《第一财经日报》两位编采人员的索赔额降为1元人民币,并追加《第一财经日报》社为被告。

  9月3日下午,富士康状告记者天价索赔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富士康与《第一财经日报》发表联合声明,富士康宣布撤消对《第一财经日报》诉讼,双方互致歉意。

  一场声势浩大的富士康与媒体的对立之战就这样以闹剧简单收场。

  值得我们说道的是,富士康状告记者不是仅此一回。就在此前,富士康母公司台湾鸿海起诉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理由是她的一篇报道暗指其产品价高且品质有问题,要求地方法院“假扣押”旷文琪财产3000万台币。经各界努力,同年12月,鸿海撤诉。富士康对《第一财经日报》的故伎重施,让媒体与公众都看清了其本来面目。与“台湾版”状告记者案不同的是,富士康此次的操作使得一个单纯的公关危机演变成公众对其的重大信任危机,富士康品牌形象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损害,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真是得不偿失。富士康的“记者门”事件引发了媒体与公众的多米诺骨牌坍塌,恐怕这也是他们始料未及的。

  闹剧一般的“富士康记者门”事件结束了,但它留给企业界、新闻界、法律界的深刻影响恐怕也不会止于此时此刻。一个企业在危机来临时,究竟如何公关,一个记者在报道新闻时,又如何权衡职业责任与自身利益,这些讨论又都成了下一场危机来临时借鉴的由头……

  “一财,你致歉意了是吧?你们那两个记者写Blog,那种膝盖着地的语气,早就让人受不了了。憋着不能说的话,终于可以说了。不专业,没志气,最讨厌的两种特质,你都有了,所以滚一边去。 ”新闻同行们在《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博客上,写下了这样的话。也许,富士康是嚣张的,也许,被告记者是委屈的,但相比于他们来说,那些被忽视的、真正的弱势群体——企业员工,在这场闹剧中又在扮演着什么角色?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当然,这也仅仅是一句题外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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