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捐赠涉嫌商业贿赂 全国牙防组究竟捞多少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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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 09:29 生活新报 | |||||||||
“本产品由全国牙防组认证”,对于这句印刷在数十种牙膏和口香糖包装上的“标语”,咱中国的老百姓几乎是家喻户晓,在几乎所有人的印象和理解中,这句“标语”绝对“权威”,因其“权威”,这种产品理所当然地也就绝对是好得冒泡。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当牙防组根本就不具备认证资格的消息传来时,全国人民都感觉自己被忽悠了,惊愕之情很快演变为愤怒,并已经由此引发了多起诉讼。在昨日媒体的报道中,牙防组所收“赞助费”的去向问题又成为了一个让人难以破解的谜。我们不禁要问:十几年来,凭借这种所谓的“认证
1988年12月16日,经由卫生部批准,全国牙防组成立。虽然其负责人张博学称该组织定位是在卫生部领导下推动全国口腔卫生保健工作,由数十位政府官员和专家组成,但当有记者找上门去时,却发现其办公室掩藏在一间极其简陋的宿舍里,仅有两张办公桌,其硬件看上去俨然一家皮包公司。当根本就不具备认证资格这一事实被揭露后,该组织还在坚称自己的做法“绝对不违法”。这一言论何其荒唐,试问:没有医生资质的人能给人开药治病吗?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这叫“非法行医”,《刑法》中就专门规定了这样一条罪名。 尤其遭人诟病的,是牙防组借“认证”之名而接受“捐赠”的做法。据其负责人自称,其中最大的一笔“捐赠”来自宝洁公司,金额竟高达1000万。既然收了人家这么多钱,明眼人谁都知道,当然是不给对方“权威认证”都不可能了。这就让人不得不对其如此“认证”的“权威性”提出质疑。参考《刑法(修正案)》中关于商业贿赂罪的规定,这种所谓“捐赠”已经涉嫌或者说接近于商业贿赂的性质,因为“捐赠”者需要“认证”的目的达到了,产品取信于消费者和销售收入激增的目的也达到了,实际上,这就是一种纯粹的商业目的。而对接受“捐赠”的牙防组来说,其因这一缺乏资格的“认证”所获得的巨大利益,更是光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了。 当然,由于商业贿赂罪规定的犯罪主体只是个人没有单位,从理论上看追究“认证”方和“捐赠”方的这种行为是不现实的。在目前各界的声音中,我们看不到任何表示要追究牙防组经济乃至刑事责任的表示,这究竟是为什么?实在值得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