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房改后低价获得单位住房职工须为差价缴纳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 10:00 解放日报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记者 江国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决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房改后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相关购房职工必须为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最近下发给地方财税部门的通知中说,经研究,现对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通知规定,除上述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通知要求,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这份成文于2月初的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7,590,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