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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否认曾经说过全国牙防组不具法人资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04:27 东方早报

  早报驻江苏记者 李克诚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起诉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涉嫌欺诈一案又起波澜———昨天,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召集本案当事各方开会,本案被告、全国牙防组的上级单位国家卫生部则认为,卫生部不应作为被告,“卫生部没有说过牙防组不具有法人资格”。

  “全国牙防组模棱两可的法律地位,为其力图摆脱诉讼的泥沼、进而逃脱法律的制裁留下了悬念”,本案原告、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博士告诉早报记者,全国牙防组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一直在晃动、让人看不清楚”:“没有诉讼前,消费者肯定想不到这个大名鼎鼎的‘权威组织’不具有当事人能力;而将牙防组列为被告后,法院又裁定牙防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将牙防组的上级国家卫生部追加被告后,卫生部又称‘没说过牙防组不具有法人资格’。”李刚自嘲道,对此他很“犯晕”。

  争议:牙防组是否具法人资格

  2005年9月16日,李刚在北京市某超市购买了由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然而该认证已过了有效期。

  李刚遂将全国牙防组、乐天食品公司等告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有口腔保健用品的认证资格,其作出的所谓“认证”违反了我国《认证认可条例》,属非法行为;乐天食品公司使用非法的认证标志作为产品包装,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李请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使用“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欺诈,判令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消除认证标志、停止销售带有非法认证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7.8元等。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裁定,驳回李刚对全国牙防组的起诉,理由是“全国牙防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并将余案移送至朝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卫生部:追告其为共同被告不合理

  今年4月初,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式对此案予以立案,李刚又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单位国家卫生部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昨天,朝阳区法院召集当事各方参加“庭审前会议”。卫生部提出,其不应作为被告,且卫生部没有说过牙防组不具有法人资格,并提出原告如果认为卫生部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而另一被告、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则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理由是认证涉及到其产品的商业秘密。对此,李刚向法官提出,所谓“全国牙防组认证”本身就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利益,更何况《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机构作成的检验报告必须要公开。对于两被告分别提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公开审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表示将在研究后另行决定。

  而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陈江律师起诉牙防组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诉讼,“仍无新进展”。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有人士称,“北京的案子有结果后再作决定。”而此诉讼难以推进的重要原因也是难以确定全国牙防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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