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伦护理液事件引关注 律师详解产品缺陷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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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17:08 北京晚报 | |||||||||
博士伦多功能隐形眼镜护理药水在新加坡被疑导致真菌性角膜炎的消息传出后,引起中国港澳及内地消费者的极大关注;香港卫生署已联系本地的生产商,以调查事件是否与护理液有关。在最先出现问题的新加坡,博士伦新加坡公司为谨慎起见,决定展开调查,并主动暂停发售相关产品。 据报道,虽然内地博士伦护理液与新加坡的产地不同,但国家药监局也在审核博士伦
专家律师解答 北京市律师协会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赔偿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菡律师 使用不当易造成危害应警示说明 1993年制定、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 李律师表示,由于护理液是隐形眼镜的配套用品,其品质对于消费者的眼睛同样重要,其质量要求如下:具有较强的清洁功效且使镜片保持润湿;对各种病原微生物有可靠、持久的杀灭作用,性质温和、低敏,对人眼组织细胞无毒性,刺激小;使用方便易于贮存。“博士伦公司在此事件的声明中表示真菌性角膜炎的发病与生活环境和个人卫生习惯高度相关,如果确如此说,则在其销售中,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消费者作出警示说明或在产品标识上注明警示标志。” 主张产品侵权索赔应提供3项证据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民事赔偿责任,一种是产品存在瑕疵的合同责任,一种是因产品存在缺陷的侵权责任。前者容易理解,即产品存在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瑕疵,并可以通过合同的担保责任,或我们熟悉的“三包”来解决;而后者则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缺陷,并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结果的,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因存在缺陷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可能出现在很宽泛的产品范围当中,而消费者要厂家赔偿也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李律师以博士伦护理液举例解释索赔的举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消费者认为博士伦的产品存在缺陷,就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举出下列事项的证据: (1)损害事实的发生,即因使用护理液而使眼睛受到了损害; (2)缺陷的存在,即消费者必须举证证明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是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损害后果与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如果消费者认为因使用了博士伦的护理液致使其眼睛出现了如新加坡发生的真菌性角膜炎的话,他必须要证明损害是由于博士伦护理液的缺陷造成的,而且还需提供出自合法医疗机构的、对其损害的诊断及治疗的病历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调查结论可作证据 在侵权的产品责任诉讼中,上述第(2)(3)项的证明责任对原告来说是最困难的。李菡律师建议,消费者如果担心所使用的产品的质量问题,应保留好购销凭证,同时还要准备好合法的医疗或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因使用有缺陷产品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文件。当然,在像博士伦护理液这样有影响的事件中,国家相关监管部门会在调查及检验或实验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存在缺陷的认定,如果被确认存在缺陷,消费者即可使用此类确认作为证据。 或者,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国家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此类鉴定,就产品是否存在法律所述的缺陷提供专家鉴定意见。 3项免责事由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产品存在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同时也是国际产品责任法及其他国家产品责任立法都予以规定的)对产品的生产者规定了几项免责事由,如果产品的生产者可以证明以下三种情形的任一种情形的,即使产品存在缺陷,法律也明确规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上述三个方面的免责事由的规定,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缺陷产品管理条例》正在酝酿 我国已基本建立健全了产品安全的法律体系,除《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颁发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目前正在积极组织制定《缺陷产品管理条例》,即将召回制度适用于绝大部分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这些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都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主管部门和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报告。 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需要一个确认的工作程序,从政府的管理职权来讲,政府会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动干预出现或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活动。具体的方式就是由政府组织调查和认定,对涉及产品的信息、处理报告及问题的性质进行初步判断,并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其危害程度进行调查、确认,专家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主管部门委托产品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产品的生产者也可采取主动行为,对消费者投诉的产品或发现问题的产品进行调查、检验和鉴定等,最终通过警告消费者、撤回未销售的产品以及召回等措施,及时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的危险。实践中,已有一些食品、药品企业将发现问题的产品进行了召回,有的还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 本报记者 孙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