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该禁止“最低消费”,在上海引发了一场法规大辩论。据《新闻晚报》报道,上海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只要“有言在先”、“明码标价”,最低消费就是合法的。但市工商局则明确表示,商家设立“最低消费”仍属于不合法行为。业内人士指出,目前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就是将互相矛盾的法规清理清楚。
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认为,最低消费其实是一种格式条款,作为消费者是没有讨价还价
余地的,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其实没有得到保障。这显然违反了《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但一些企业搬出了1997年11月份颁发的《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娱乐业价格行为的暂行办法》,指着第六条第二款:“设最低消费的必须标明最低消费金额和项目”说,企业只要按照规定进行了明码标价,就应该是合法的。另外,有不少企业认为最低消费的设立和取消应该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政府部门过多干预这种应该由市场调节的行为是不合适的。(顾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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