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沪上一家知名卡拉OK娱乐公司,因为设立“最低消费”而接到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以此为引线,上海市首次全面拉开了对娱乐餐饮行业设立“最低消费”的做法说“不”的序幕。该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一定要对类似的做法“一管到底”。其实,早在1999年9月,北京市就曾通过该市商委发布《北京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正式向“最低消费”亮起红灯,明令禁止饮食企业“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这一顺乎民意、尊重市场的规定的出台,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引起舆论的
高度关注并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认同。
按理讲,北京市的这一做法本应该快速地在全国得到推广,可是不!由于有关各方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致使近两年来,全国各地的“最低消费”不但没有因此有所收敛,反而愈演愈烈,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从人们司空见惯的茶座、歌厅、饭馆设“最低消费”,逐步扩展到自来水、煤气公司也开始玩起“最低消费”,再发展蔓延到旅行社规定游客出国游时有“最低消费”,甚至一些被承包的学校食堂也开始打起了“最低消费”的主意。
“最低消费”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是如此盛行,以致于今日上海对娱乐餐饮行业“最低消费”进行宣战的迟到的做法,也居然能够再度让舆论欢欣鼓舞,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作为短缺经济时代的产物,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曾是全国许多服务行业的一种普遍现象,它之所以能大范围地存在,一是因为短缺经济条件下饮食服务网点发展不够充分,二是缘于公款消费的支撑。在同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最低消费”何以还能存在?关键在于他能够给商家带来大量的非合理利润。以自来水的“最低消费”为例,一个人口少的家庭,每月一般只用几吨水,按照规定,往往却需要交20吨的水费;再以就餐来说,本来你只消费了100元,但是按照“最低消费”200元的标准,你却必须额外多支付100元。
时代发展到今天,消费者的主权已得到充分尊重,无论从哪方面讲,都不允许“最低消费”的做法继续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哪家商场或服务场所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最低消费”规定消费者必须消费多少,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这是和《消法》相违背的。
撇开法律,就常理来讲,“最低消费”也是行不通的。从某种程度上讲,甚至可以将其视为是一种歧视消费和剥夺消费。“最低消费”的形成是市场经济不健全的表现,它的存在严重妨碍了公民的正常消费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取消“最低消费”不但对消费者有利,对经营者也是负责任的,可以为餐饮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我们希望,全国各地都能迅速行动起来,齐齐向各行各业的“最低消费”挑战,让“最低消费”成为过街老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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