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该禁止“最低消费”,在上海引发了一场法规大辩论。前天,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只要“有言在先”、“明码标价”,最低消费就是合法的。但昨天,市工商局则明确表示,商家设立“最低消费”仍属于不合法行为,所谓商家只要“有言在先”、“明码标价”,设置最低消费不会受到有关方面的干涉一说纯属误导,被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最低消费”行为在上海短期内是不可能合法化。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将互相矛盾的法规清理清楚。
市工商局对最低消费亮红牌
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认为,最低消费其实是一种格式条款,作为消费者是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的,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其实没有得到保障。这显然违反了《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当然应当受到查处。
企业搬出市物价局的规章
但一些企业又搬出了1997年11月份颁发的《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娱乐业价格行为的暂行办法》,指着第六条第二款:“设最低消费的必须标明最低消费金额和项目”说,企业只要按照规定进行了明码标价,就应该是合法的。另外,有不少企业认为最低消费的设立和取消应该由企业按照市场化操作,政府部门过多干预这种应该由市场行为调节的行为是不合适的。
市人大提出清理法规要申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目前他们正在对过去的法规进行研究和清理。至于最低消费的事情,有关人士指出,必须先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调研,决定是否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