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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质次价高 南阳200余业主炒掉“管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07:51 中国质量报

  认为其居住的公寓物业管理质次价高,236户业主自发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解聘后,该物业公司不肯搬走,继续强行服务,业主委员会只好联名上法庭。2004年3月29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两级法院审理,业主们终于炒了自己“管家”的鱿鱼。

  南阳市三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在南阳开发建成了8号公寓并投入使用,一直由该房产商的子公司———南阳三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近两年,8号公寓的业主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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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物业公司收费标准逐年升高,但服务质量却不尽人意。2003年元月份,236户业主们自发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报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通过了业主委员会章程,并在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数次与三杰物业公司协商服务质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果。

  2003年2月26日,业主委员会决定选聘义和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并与之签订了服务合同。随后,业主委员会通知南阳三杰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2003年3月6日,业主委员会发出了“致8号公寓业主的一封信”,对为何要解聘三杰物业公司,又为何要与义和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进行了说明,并对是否同意招聘义和物业公司进行了意见调查,小区大多数业主签名表示同意。

  但南阳三杰物业公司仍不撤出8号公寓,致使8号公寓业主委员会与义和物业公司的合同无法履行。

  2003年5月13日,业主委员会以南阳三杰物业公司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南阳三杰物业公司立即从8号公寓撤出,并交接物业管理资料和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8号公寓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在召开了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经主管部门审查,程序合法,已经登记备案,因而原告主体合法有效。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而8号公寓召开业主大会时所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中,有关业主委员会权利的规定,应当视为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授权。该章程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权利中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本案中部分业主对被告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时,在业主委员会同被告就新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商不成时,原告有权停止同被告间的合同关系,并去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现被告南阳三杰物业公司在原告同其终止服务合同后,拒不进行交接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原告同新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合同的履行,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及《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南阳三杰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从南阳市三杰8号公寓搬出,并同业主们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判决下发后,被告南阳三杰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4年3月2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曾庆朝 何明轩 赵清新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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