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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动一词 索回两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07:42 中国质量报

  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时,购房人巧妙地将“定金”改为“预付款”,从而很好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在退房时,要回了自己的2万元预付款。

  原告高先生是一名律师,2003年1月4日,他前往北京信远公司开发的康桥水郡商品房看房。在看房过程中,业务员声称中关村第三小学为专属康桥水郡的学校,业主孩子上学问题保证可以解决。高先生遂于1月5日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认购金2万元整。次日,双方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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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书内容进行调整,另行增加了一个条款,在该条款中确认了高先生已付的2万元为预付款。之后在双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时,高先生要求将对方承诺的孩子入学问题及取得房产证时间写入合同。但信远公司以中关村第三小学向康桥水郡要钱未果,双方有矛盾为由予以拒绝,并告诉高先生办理孩子入学事宜时不要说是康桥水郡的业主。高先生认为信远公司在售房时作虚假宣传,当即决定不再购买康桥水郡的商品房并拒绝签订合同,同时要求返还预付款,但信远公司却以2万元是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不同意买房就不能退还为由只同意酌情返还部分款项。2004年1月12日,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信远公司返还已交纳的认购预付款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信远公司返还高先生购房预购金2万元整。判决后,信远公司不服,以高先生违背了认购书的约定,应承担定金罚则责任,根据认购书的约定,高先生无权索回已交定金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5日,高先生就购买康桥水郡商品房一事与信远公司签订了认购书,约定高先生同意购买其挑选的房屋,并在签订认购书的同时已向信远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整。次日,高先生与信远公司在认购书上增加了补充条款第十二条,确认了高先生已付的2万元为认购预付款,并且双方自始至终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中院认为,高先生与信远公司所签订的认购书虽有交付定金条款,但信远公司在双方认购书之补充条款中确认了高先生所付款项为认购预付款,可视为定金条款的变更,高先生所付款项性质应定性为认购预付款,信远公司“定金”说因证据不充分而不予采信。鉴于高先生现已不愿购房,信远公司应当将其认购房屋而交付的预付款返还,故判令信远公司返还高先生预付款2万元整。

  作者:郭 潇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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