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市场 > 正文
 
上海一学生上课丢手机 活动中心被判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16:56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8月3日电(李鸿光、杨金志)一位参加技能学习的高中学生遗失一部手机,于是把设有监视镜头、承诺教室锁门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告上法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最近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学生在教室里上课的人身安全和财物的保护,是青少年活动中心基本的附随义务,判决青少年活动中心赔偿这位学生人民币600元。

  现年17岁的小蒋是上海市一所中学高二的女学生。2004年2月21日寒假期间,小蒋和
周旋于几个男人间的她 斗三国与众将一拚高下
美女啦啦队招募中 财富之旅诚邀商户加盟
同学一起去上海市静安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四楼上数码摄影技能课。期间,教育进程需要全体学生再去五楼电脑房上机操作。待操作完毕同学们回到原来的教室时,小蒋发现自己书包内的一部银灰色“三菱M320”手机不见了。同时,其他同学也发觉有东西遗失。小蒋等人遂拨打110报警电话。接警后的警察赶至现场侦查,制作了报案笔录。发现当时在四楼教室里有一监视探头未工作。事后,小蒋与青少年活动中心就赔偿事宜多次交涉未果。

  4月下旬,小蒋以原告身份将静安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告上法院。小蒋说当时要去电脑房时,带班的老师讲,所带的东西可以放在教室内,门会上锁的,钥匙由老师保管,教室内还装有监视摄像器。但回到原教室,发觉手机、SIM卡一张及手机充电器和耳机不翼而飞,实际损失约1800元,要求予以赔偿。

  静安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则称,小蒋来上课,按规定是不能带与学习用品无关的其他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况且,小蒋是否带手机,青少年活动中心根本无从知道。中心同时承认,教室里的监视探头当时是坏掉了,而当时教室门是否上锁就不清楚了。因此,活动中心一边强调小蒋带手机到青少年活动中心本身就是一个错误,也承认自己有一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对学生在教室里上课的人身安全和财物的保护,是青少年活动中心基本的附随义务。小蒋等同学因教学需要暂离教室时,青少年活动中心应该对室内的财物妥善保管。由于青少年活动中心在履行此义务时客观上存在不足,导致小蒋的手机等物遗失。考虑到小蒋使用手机的年限及小蒋未能提供手机价值的相关证据,法院一审判决青少年活动中心赔偿小蒋人民币600元。(完)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亚洲杯精彩视频集锦
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
饶颖状告赵忠祥案开庭
影片《十面埋伏》热映
范堡罗航展 北京楼市
手机游戏终极大全
健康玩家健康游戏征文
环青海湖自行车赛
《谁是刀郎》连载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