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学生上课丢手机 活动中心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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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 16:56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8月3日电(李鸿光、杨金志)一位参加技能学习的高中学生遗失一部手机,于是把设有监视镜头、承诺教室锁门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告上法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最近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学生在教室里上课的人身安全和财物的保护,是青少年活动中心基本的附随义务,判决青少年活动中心赔偿这位学生人民币600元。 现年17岁的小蒋是上海市一所中学高二的女学生。2004年2月21日寒假期间,小蒋和
4月下旬,小蒋以原告身份将静安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告上法院。小蒋说当时要去电脑房时,带班的老师讲,所带的东西可以放在教室内,门会上锁的,钥匙由老师保管,教室内还装有监视摄像器。但回到原教室,发觉手机、SIM卡一张及手机充电器和耳机不翼而飞,实际损失约1800元,要求予以赔偿。 静安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则称,小蒋来上课,按规定是不能带与学习用品无关的其他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况且,小蒋是否带手机,青少年活动中心根本无从知道。中心同时承认,教室里的监视探头当时是坏掉了,而当时教室门是否上锁就不清楚了。因此,活动中心一边强调小蒋带手机到青少年活动中心本身就是一个错误,也承认自己有一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对学生在教室里上课的人身安全和财物的保护,是青少年活动中心基本的附随义务。小蒋等同学因教学需要暂离教室时,青少年活动中心应该对室内的财物妥善保管。由于青少年活动中心在履行此义务时客观上存在不足,导致小蒋的手机等物遗失。考虑到小蒋使用手机的年限及小蒋未能提供手机价值的相关证据,法院一审判决青少年活动中心赔偿小蒋人民币600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