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一个月内开发票”条款被判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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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 07:42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昨天,本报刊登了“消费者告赢家乐福”的报道。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家乐福公司有义务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并且在该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一个期限的权利。家乐福公司关于“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规定无法律依据。最终丰台法院判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向李长城开具商品销售发票。记者昨天在家乐福店发现,给消费者的购物小票上的“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文字并没修改。
记者采访了家乐福的有关负责人,他表示,家乐福已经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判决要求仅写明在10日内为原告消费者开发票,及与原告各承担50元诉讼费的条款。该负责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强制要求更改“店规”,至于是否修改“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店中规定”,家乐福正在商讨中。 蔺丽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