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小票超过一月不开发票 家乐福被判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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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 07:26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代理消费者起诉“家乐福发票案”的北京威灵律师事务所获悉,该案已经由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李长城要求家乐福公司为其超过一个月的购物小票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该予以支持。据悉“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过去一直是北京各大超市的通用做法,李长城起诉家乐福案的胜诉,应该说宣布了这一“行规”的不合法。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到10月期间,消费者李长城在家乐福公司处购买生活必需品等物共计1335.26元,每次在收银台付款结账后他都收到家乐福公司开具的小票一张,李先生看到小票上除去记录消费者购物清单及价格外,小票下部还打印有:“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字样。但是每次李先生想到开发票处开具发票时排队的顾客都很多,而他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等待,所以多数情况下都来不及开发票就离开。这次李先生拿着1300余元的购物小票到家乐福公司要求开具发票时,对方却以小票下部“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字样为由,拒绝为李先生开具发票。 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家乐福公司有义务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并且在该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一个期限的权利。家乐福公司关于“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规定无法律依据。最终丰台法院判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向李长城出具1335.26元的商品销售发票。 昨天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既是该案原告又是北京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长城先生。李律师说,按照我国消法规定,开具发票应该是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商家无理由为了使自己方便就用单方条款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事实上消费者到商场购物时,商家有义务在消费者付款后当即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现在是商家为了减少收款时间,另外给消费者规定在商家指定的地点去排队开具发票,这种做法本身已经增加了消费者的人工成本,如果商家再规定死开具发票的时间显然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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