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拿不到信用卡一事 赵先生昨飞上海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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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27日 08:00 北京晨报 | ||
专家认为:合同争议所属范畴需进一步法律界定 晨报讯(记者袁满)本报昨天发表《我为什么拿不到信用卡》一文后,招商银行的答复并没能打消赵先生的困惑。昨天下午,赵先生专程飞往上海为自己讨个说法,“我希望通过与该行具有一定级别的人进行交流。”昨天,赵先生在电话中向本报记者表示,他坚持自己的观点并提出了新的质疑。 关于审核申领人资格 首先,招商银行在审核信用卡申领人资格时,是否存在类似职业、行业的歧视?而这些内部掌控标准并没有对外公布,这是不是一种欺瞒?赵先生说:“招行工作人员当初在回答我为什么不能获得信用卡时,曾说‘我们不能告诉您原因,或许是您从事的行业,或许是您的职业,我们不能考虑批准发卡。’” 其次,尽管我国当前的信用体系不够健全,但招行既然敢于在此时推出符合“国际惯例”的信用卡,就应当有胆量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用内在指标来躲避相应的风险,是不是说一套做一套?” 关于格式化申领单 最后,赵先生对信用卡的格式化申领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申领单中注明‘甲方(招商银行)有权收集、保存、转递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但法律是否授权信用卡发卡机构拥有上述权利?另外,申领单中注明‘不论批准与否,本人同意此申请表及所附文件均由招商银行保留’,并让申请人亲笔签名。作为格式化合同,申领表是由银行单方起草,而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这样的条款是否合法,对弱势的客户是否公允?” 记者了解到,赵先生一到上海便与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将于当晚见面交流。招行方面表示,目前尚不对赵先生新的质疑做出答复。 观点链接 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的胡占全律师表示,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银行是否有权收集、保存、转递个人信用资料做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标准,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当得到保护。至于格式化合同是否有效、公正,《合同法》是允许格式化合同存在的,但同时有两条特殊规定。“一是该合同不可以侵犯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保护合同签订方中弱势一方的权益,《合同法》规定,在正常理解的条件下,如双方对条款产生歧异,应按有利于非格式化合同提供者一方的利益来解释。”但就赵先生与银行的合同争议是否属于条款歧义的范畴则要进一步进行法律界定。(注:文中“赵先生”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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