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赖小萍
继前一段时间广东保监办发出对消费者的提醒后,日前对“地下保单”的关注更上升到了中国保监会的清查程度,从某种层面上说,“地下保单”的“猖獗”程度已到了监管层忍无可忍的地步了。 投“地下保单”8万元人民币可领取10万美元生存保险金的确令珠三角的富人们欣喜若狂,但8万元到理赔时很可能打水漂又着实让富人们胆战心惊。保单大多来自
香港
由于地缘的关系,所谓的“地下保单”绝大部分都来自香港本土或在港的外资保险公司。据了解,在去年香港保险业监管年报中,“向内地访港人士销售保单”已专门列入“2001保险业监督的工作”一栏。而统计说,香港每年400多亿港币的保费收入中,来自内地的保费收入已高达120亿港币。由于“向内地访港人士销售保单”的合理合法性,所以基本上内地的投保人都被游说后到香港签单。
保险监管部门接到的投诉发现,使用低费率、高回报的宣传资料,夸大保障、收益误导消费者是境外公司开展“地下保单”业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如某境外公司业务员就对客户宣传,“只要交8万元人民币就可领取10万美元的生存保险金,还可得到100万美元的死亡保险金额。”其次是以高额回扣、免费境外旅游为诱饵。如许诺给予客户20%-30%甚至更高的现金回扣或以赠送免费“新马泰游”、“港澳游”等方式招揽、利诱客户购买其保险商品。还有就是通过亲朋好友、熟人介绍或以给“介绍费”的名义诱导代理人转介客户。
金领白领成拉拢对象
“地下保单”投诉的地区基本集中在沿海的富裕地区,如珠江三角洲的深圳、广州、东莞、珠海、中山、江门,以及汕头等地,其中毗邻港澳的深圳更成为广东“地下保单”的重“灾区”。其实“地下保单”的业务员之所以能出高回扣、甚至免费旅游、出机票到香港签单,都足以证明这些保单的份量,一家三口年缴保费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是很平常的,甚至几百万元也没什么奇怪的,显然,“地下保单”针对的都是有钱人。有消息说,北京地区每天都有至少40张非法保单签定,每张保单的保额据说都在50万美元以上。
为了吸引高端客户,消费者买的保险越多,香港业务员对他们的优惠就越多。据悉只要客户(包括其家庭成员)每年总共交的保费在一万美元以上,到香港办理手续的一切费用就由香港业务员来出,包括往返的机票费、体检费等,相对于国内20万或30万人民币就要求体检相比,境外公司买30万美元保额不用体检都是很正常的。
价格“平”到你笑
如果8万元人民币可以领取10万美元的生存保险金,还可得到100万美元的死亡赔付,这样的价格,在内地是绝对不可能买得到的。一年前买了在香港设点的美国一保险公司产品的李先生说,321美元就可以得到3万美元的赔付,而且还有7.25%的年利率?与国内保险公司消费型的意外险150元赔10万元相比?他已经觉得非常心满意足了,而且还有很关键一点是,用人民币交保费,还可以得到美元的赔付。
实际上,即使再自由的保险市场,都不可能完全杜绝“地下保单”。道理很简单,每个地区的人口多少、寿命长短、经济状况等的不同将直接导致风险的不同进而出现保费的差异性,即使是同一保险公司,在每个地区它的费率都是不一样的,如规范的保险市场,风险小自然保费就低了。香港人的平均年龄比内地高,按照香港人均寿命和身体健康水平核定出来的保险条件显然对内地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
理赔让你胆战心惊
已购买“地下保单”一年的李先生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出现过赔付,他只知道如果出险只要到指定的医院就可以了,但对于所购保险的境外公司的资信和实力,保险代理人是否真是其公司的保险经纪、所汇出的保险费是否到了保险公司的帐户,李先生一概没有去查证过,他说他只是相信朋友,由于所有的收据回执、保险合同等文字资料都似乎让人有非常“逼真”的感觉,他坦言,如果真被骗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大多数寿险合同一般都是一种长期合同,客户在买“地下保单”后,存在交费、变改批改、理赔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如收取美元、港币的保险续保时客户肯定又要为兑换外币而奔波;一些合同文件存在文字、语言上的差异,也容易造成纠纷。投保“地下保单”的投保人,一般难以与境外承保公司取得直接联系,如一旦找不到目前这些业务员或业务员终止代理原境外公司业务,投保人将求助无门,保险的长远利益和资金安全显然都将无法得到保障。
法律不保“地下保单”
早在1999年中国保监会就曾发出公告,严禁海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其中介活动。但是由于那些海外保险公司在当地没有设置机构,而且业务员通过亲朋好友或熟人介绍签订“地下保单”,行为极隐蔽,而且投保人属自愿投保,除非消费者自己投诉,要查处真的是相当困难的。而对于香港方面来说,由于“向内地访港人士销售保单”的合理合法性,所以造成了内地和香港地区监管的双真空。近年来,不少香港的保险从业人员都到内地考取了保险代理人执业资格,不少都挂靠到了内地保险公司,即使这些代理人做“地下保单”,所挂靠的保险公司也是无从查证的。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开展“地下保单”业务是非法的,其寿险商品不许在国内销售,如发生争议、纠纷时,消费者即将无法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而且按照规定,购买境外保险商品,投保人须到保险公司所在境外注册地签单才有效。如在内地签约购买境外保险商品同样不受境外法律的保护,若境外保险公司一旦拒赔,最后遭受损失的必定还是消费者自己。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对于消费者来说,买保险买的就是服务,对于购买“地下保单”所可能引发的纠纷和无法享受保险服务,消费者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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