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小山
国家税务总局在新近公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文件里说:“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规定引发了大学生的关注,有人认为,勤工俭学收入纳税不太合理,但也有人对此持反对意见。
沙龙在座:
张遇男某高校学生
李之深男税务官员
仇晓女律师
柯传霖男出租车司机
●张遇:几乎所有勤工俭学的同学都认为,这项收入不能和正常的工资、经营收入等获利相比,不应该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首先我承认,随着勤工俭学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学生特别是大学生可以此方式参与各种工作。由于智力成果的价值和价格越来越高,一些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月收入可能超过800元,超过了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起征点。在税务机关和其他人看来,应该纳税。
我不否认少数勤工俭学者收入不低,但同时却反对对此征税。因为,表面上看这是较高的收入,实际上,对比而言它仍然是低收入;或者说,勤工俭学者在获得收入前,已经被层层盘剥过了。以家教和做计算机行业为例,现在的大学生家教基本上维持在每小时20—40元之间,有的学生因为做了两份家教,可能月收入超过800元,但比起正常的教师家教每小时100元甚至更多的收入来,我们的收入已经是很低的了。而做计算机软件设计的,可能一个大学生完成一项任务就收入上万元,但比起职业设计者或者公司的报价,这种标准低得可怜。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招聘者抓住了学生不是职业者这一特点,知道学生的劳动好剥削。可以说,勤工俭学者在取得收入以前,已经失去了很多应当得到的收入。
另外,如果对勤工俭学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是从税收的角度承认学生的职业地位,让人误以为中国的学生和职业者没有区分界限。从教育的角度看,也会导致对“学生以学为主”的否定,这不符合中国的教育原则。
●李之深: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的正当合法收入而言,只要你的收入超过了起征点,就应当照章纳税。勤工俭学的收入也是正当收入,所以应该纳税。在我国的免税条款中,根本就没有勤工俭学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除非有法律或者相应的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减免税收。如果在法律和相关规定之外随意对勤工俭学收入减免税,一方面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另一方面会导致新的漏税点。其实,类似勤工俭学这种“可怜收入”的还有很多,如果勤工俭学可以随意免征,别的不也同样可以吗?
●仇晓:这个争论实际涉及到法律政策的合理性和平衡性问题。
的确,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勤工俭学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我们必须考虑免征的合理性。
从减免税的设立动机和目的看,不乏支持低收入者和特殊人群的考虑。换言之,税收政策在考虑国家收入的同时,还在考虑民众的负担平衡问题。
在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不久,有关机构曾经出台过一个规定,其中有“学校及相关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和勤工俭学,免缴营业税”的内容。这一规定的实质,就是对教育劳务和勤工俭学在税收方面予以支持。
既然国家已经有了从税收上对勤工俭学予以减免税的支持先例,依照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完全有理由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仍然予以减免。虽然没有特别规定“勤工俭学收入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但只要这项免征行为符合税收政策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就可以了。更何况,法律法规并不能对所有的事项进行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符合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处理有关事项。
●柯传霖:应不应该缴税的问题,是每个有收入的人都关心的。我承认勤工俭学的孩子不容易,但比他们更不容易的还多着呢。比如我们这些出租车司机,没日没夜地干活,难道说不辛苦?但照样要缴税。
依我看,如果说勤工俭学的孩子们可以免征,我们也可以免征,当然还有更多比我们更辛苦的人也应该免征。
争论这个问题,没多大意思。关键在于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合理,对那些高收入的人征得不够,而对收入并不高的人群却严格收税。如果改革税收政策,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力度,适当照顾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那样才会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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