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奇交易是如何达成的 |
当事人进行的是纸黄金交易,纸黄金在电话委托下单的时候有两个价格,一个买入价,一个卖出价。按照国际惯例和挂单的基本原理,只有委托的买入价格比当前国际价格高的时候,委托买入的单子才可以成交。
银行系统的漏洞就在于,当事人以142元每克——低于当时黄金现价160元每克的价格——委托买入的时候,银行的交易系统竟然成交了这笔单子,而142元每克相当于580美元每盎司,当时在国际市场上是不可能有这个价格的。 [全文]
|
什么是纸黄金 |
所谓"纸黄金",其实就是指黄金的纸上交易。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设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而不必进行实物金的提取,这样就省去了黄金的运输、保管、检验、鉴定等步骤,其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要小于实金买卖的差价。
|
什么是作市商制度 |
做市商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也称庄家制度或造市商制度,是国际成熟市场中较为流行和普遍认同的一种市场交易制度。通俗地说,所谓做市商制度,是指在一定监管体系下,券商持有某些股票或债券的存货,并以此承诺维持这些股票和债券的双向买卖交易,这些维持双向买卖交易的券商就是做市商。
做市商的义务和权利
作市商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要熟悉自己经营的证券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做为做市商,其首要的任务是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所以做市商必须履行“做市”的义务,即在尽可能避免市场价格大起大落的条件下,随时承担所做证券的双向报价任务,只要有买卖盘,就要报价。[全文]
|
相关专题 |
|
小调查 |
|
|
|
|
|
两男子抄黄金 反常规低价下单竟然成交 |
|
据报道,2006年5月30日,樊文达从江西携款2.7万出差到济南,看望大学同学、28岁的宋荣贵。因身份证已过期,樊文达用宋荣贵的身份证,在某银行开设黄金买卖账户,采用电话银行方式做黄金买卖交易。当时黄金价为每克160元左右,樊文达输入了参考价145元。没想到,5天之后,樊文达从江西归来后发现,自己的委托成功了。 [全文] [评论]
|
|
|
买卖126次成千万富翁
|
|
自2006年6月29日起,樊文达发现:从那天起,自己的每笔交易都会赚钱。于是,樊文达开始输入远低于即时正常黄金价格的买入价格,并逐渐探底。当时即时黄金价为每克160元,而樊文达最低探到每克142元也能成交。此后,樊文达开始了全盘的即买即卖反复操作。截至7月8日,共操作买入交易65笔,卖出交易61笔,获利21930382.24元。两人用了仅仅十天的时间,变成千万富翁。 [全文] [评论]
|
|
银行称两人恶意操作 扣回两人所得 |
|
2006年7月12日,开户银行找到宋荣贵,通知他去银行核对账户。第二天,宋荣贵来到了银行,随即被扣留。宋荣贵回忆,银行先是以侵占国家资产、涉嫌洗钱、扰乱国际黄金市场等罪名,让他签订一份银行准备好的协议,将所有资金转入银行账户,宋荣贵最终无奈在挂失单上签了字。2006年7月27日,将宋和樊共有的账户资金21951513.51元划归自己。 [全文]
[评论]
|
|
双方对簿公堂 |
|
2007年4月,宋荣贵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接到起诉状后,银行对宋荣贵进行了反诉,认定宋荣贵是非法获利,要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撤消宋荣贵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的非正常黄金买卖交易;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据悉,此案将于近期在济南开庭。 [全文]
[评论]
|
|
|
|
|
资深律师:银行应返还合法财产
|
|
广东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银行应该尽快将所有获利归还给宋樊二人。首先,银行与宋樊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其次,宋樊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欺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银行以不当得利反诉是不恰当的。最后,宋樊二人是依据合同法,是根据银行的广告宣传,完整履行合同要约的。 [全文] [评论] |
|
|
法学教授:非真实交易应判定为不当得利 |
|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乃蔚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交易要建立在真实、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而这起案件当中的当事人,是利用了银行交易系统的漏洞,在非正常的价格下完成了交易,这个价格是非真实的,与交易的“真实性”原则相背离,按照我国的司法规定,应当判定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 全文] [评论] |
|
|
银行是否有权将钱划走
|
|
陈乃蔚教授认为:银行将两人账户中的2000多万人民币划走,认为这样做并不违法,央行有文件规定,对不当得利的资金,银行有权划走,而在之前外汇交易案的司法判例中,上海浦东法院也曾作出这样的判决。[ 全文] [评论] |
|
|
|
|
关键问题在于:银行是否是作市商身份 |
|
黄金市场上,国际情况是,有五大银行作为黄金投资的“作市商”,提供黄金交易的的行情和系统。与交易所的模式不同,作市商根据国际金价报出自己的交易价,投资人按作市商报出的价格交易,一旦交易达成,则作市商盈亏自负。如果作市商内部出现漏洞产生了损失,则作市商要自己承担损失。作市商可以追究造成漏洞的当事人,但是不能将损失转嫁到投资人的身上。 [全文] [评论]
|
|
|
法律在这方面尚无认定 |
|
“现在核心的问题是,国内的银行,实行作市商的制度,但是没有作市商的身份。如果法律规定银行的身份是作市商,那么这起案件中投资人的所得就要受到保护,虽然他利用了银行的漏洞,但是银行作为作市商,一旦达成了交易,就要负责。”陈先生说。 [全文] [评论] |
|
国外交易员下错单 自己认赔 |
|
陈先生举例说明,就在不到一个月以前的7月26日,COMEX的期金交易当中,一个交易员报错了价,将黄金价格多报了10美元,马上就被人看到达成了交易,这是一个错价,但是此损失是由作市商和交易员来承担的,客户的投资所得并没有受到影响。 [全文] [评论]
|
|
|
|
|
利用系统漏洞得利即为不当得利 |
|
招商银行网银负责人周天鸿:“银行网络系统的漏洞,分为纯技术漏洞和业务漏洞,很难说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但是,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漏洞,如果对方利用这个漏洞得利,都是不当得利,都应追缴所得,甚至当事人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 [全文] [评论]
|
|
|
银行系统有漏洞并不表示当事人所作合法 |
|
假如说我的车,锁了之后我把车钥匙忘在我的车上了,可是如果利用这个把我的车偷走了,能说你的盗窃就是合法的了吗?这两个人这样做相当于钻了银行的空子,属于恶意炒作,银行有权追讨损失。 [全文] [评论]
|
|
类比:外汇市场利用系统点差得利即不当得利 |
|
在国际市场上也有这样的例子,例如有人利用外汇交易系统中四舍五入的原则,赚取点差,每次操作赚取一美分,反复操作数十万次,这样的得利都属于不当得利。 [全文]
[评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