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谈民营企业“一股独大”现象

2001年07月09日 10:55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综合消息 近期,随着民营企业背景公司用友软件、太太药业等上市,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大家普通担忧的是民营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是否也将造成许多不良后果,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等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近日撰文指出,创业板尚未设立,本来无所谓“一股独大”问题。但主板市场的两方面情况,使人们提出了“一股独大”的问题:其一,主板中属国企上市公司的企业,国有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相当高,存在着严重的“一股独大”现象;其二,2001年新上市的民营企业中,单个自然人或家族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相当高,又提出了民营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问题。究其如何看待“一股独大”,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问题,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创业板市场的认识。

  他认为股权集中与分散各行其道。200多年来,在发达国家的公司制度发展中,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同时存在:

  其一,认为股权集中有利于发挥大股东在公司中的核心作用。这种认识强调,公司运作和发展是有风险的,而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股东,大股东既然持有公司的大部分股份,承担了大部分风险,自然就十分关心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如果股权过于分散,就容易发生股东会议难以召开,或股东会议虽然召开了但各股东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从而难以决议各有关事项,在这种条件下,公司就极易陷入“内部人控制”状态,其结果是,股东只能“用脚投票”。在公司面临被购并的条件下,大股东常常有着“反购并”功能。

  其二,认为股权分散有利于维护股东权益的平等,发挥中小股东的积极性。这种认识强调,公司运作和发展的风险是全体股东共同承担的,在股权过分集中的条件下,容易发生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尤其是,一些大股东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中小股东及股市中的投资者,同时,也极容易发生大股东与公司高管人员联手操纵上市公司的现象;大股东所以热衷于持有大额股份,主要考虑是从公司获得多重收益,例如,在公司中担任高管职位可得到高薪、安排家人就职可得到就职收入、安排亲朋好友就职可得到额外收益,最后还可得到股权回报。在公司面临被购并的条件下,大股东只要认为有利可图,就可私下与购并方谈判成交,很少考虑中小股东的权益。

  显然,这两种认识各有其道理,简单说哪一种合理哪一种不合理,都缺乏足够的根据。

  发达国家不受“一股独大”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发达国家通过公司法等法律,维护着“股权平等、同股同权”原则,这意味着大股东在股东会议从而董事会中继续拥有“一锤定音”的权力,因此,“一股独大”非但不违法而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通过一系列保护中小股东的法律来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避免大股东伤害中小股东权益。其中,令人关注的规定包括:中小股东在股东会议上的特别投票权,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累积投票制度,中小股东提案或诉讼中的默认即赞同的制度等。因此,在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经营发展中,一些“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迄今仍朝气蓬勃,一些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也前景良好,当然,退市、破产、被购并等的上市公司中,既有“一股独大”的也有股权分散的。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在发达国家中,尽管也存在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现象,但这并不是影响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发展的根本问题。由此,就一般意义来说,在创业板市场中,“一股独大”不一定影响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发展态势,也不一定影响创业板市场的基础是否坚实。典型事例是,在美国NASDAQ市场上成长起来的微软[微博]、英特尔[微博]、思科等公司,尽管也存在类似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现象,但十几年来,这些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发展态势,并不因此而受到严重影响。

  “一股独大”影响国有上市公司运作。“一股独大”问题,是我国主板市场经历多年发展后提出的。其主要背景是,人们通过对国有上市公司多年运作业绩的评价发现,相当多的国有企业上市几年后业绩非但没有提高,反而大幅下落;一些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变动频繁,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一些国有上市公司的募股资金大量被控股股东挪用或在乱投资中损失;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年年说有盈利,可就是年年不分现金,反而以“送股”、“配股”或“增发新股”等方式大量“圈钱”,等等。而所有此类现象,在事件发生之前和事件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小股东对各种内情知之甚少或全然不知,结果是,在信息不对称或大股东有意隐瞒真实信息的条件下,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伤害。这样的成因,与国有股“一股独大”直接且密切相关。

  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吴敬琏指出民营企业也有“一股独大”。

  他说,我们可以将国有企业存在的某些问题作为一个折射,来看我们的民间企业。我们华人的传统不是靠一整套规则来组织一个团体,而是靠人对人的直接从属关系,于是家族公司就成为我们这里产生的新公司的普遍形态,即使做得相当大的公司,因为历史传统再加上法制不那么健全的原因,也是如此。

  吴敬琏指出,家族企业在华人社会里是有一定优势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一个公司里家族占有统治地位。这种形式在一定的条件下是有优势的,但也有劣势。比如这样的公司到底还是一个公共企业吗?公共企业由一个家族整个控制,对于400年来形成的公共公司的某些功能和机制提出了挑战。特别是当创业者不在了的时候,家族的后继者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往往使企业出现挫折。

  吴敬琏指出,一股独大的这种股权结构,在我们国有企业表现为是背靠国家权力机构造成了一些问题,而在亚洲的家族公司里面则是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在某些家族控股的公司中,由于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和执行层多半是控股股东的亲信,时常发生控股股东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情况。因此,虽然在香港这样的地方,家族控股公司的数量正在趋于减少,但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监管机构仍然要作出种种规定来限制和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以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吴敬琏表示,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一定是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或者是以一个公共公司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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