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手铐和钞票谁更有效?有关人士质疑股权激励制

2001年06月05日 09:18  中国经营报 微博

  吴叔平

  有一种形象的说法,把股票期权等用股权激励的制度称为金手铐或者叫金鸟笼甚至金马嚼子,反正都是企业为了留住高管(高级管理人才是也)、并让高管们拼命干活的招数。现在,尽管很多人并不懂股权激励,但大家都公认金手铐是个好办法,听上去有点一窝蜂的味儿。真是这样吗?

  自制的金手铐合法吗?

  据悉,中国证监会已对股票期权实施办法作了多次修改。从公开披露的信息看,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有多种模式,这些制度在实施时是否合规已引起各方关注。一旦国家颁布实施办法,企业现行做法与之矛盾怎么办?

  中国证监会在1999年10月提出高科技上市公司可试行股票认股权后,对股票期权实施办法作了多次修改,并选择了几家上市公司作为试点对象(如上海贝岭中兴通讯[微博]等)。各地政府也排出了少数绩优高科技上市公司作为地方的试点单位。但由于《公司法》尚未修改,实施认股权计划的股票来源问题无法解决,上述企业在做完认股权制度后等待至今无法实施。

  目前上市公司已经实施的各种股权激励模式,由于不涉及向证监会审批,因此只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即可实施。由于企业本身是各种合约组成的经济组织(公司章程是其中最主要的合约),而股权激励制度是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关于共同治理、共同分享企业剩余的合约,是对现有公司章程的一种补充,并且企业为实施这一制度设有独立的决策与管理机构——薪酬委员会,因此这一制度一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应。当然,在具体执行中,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大法的有关规定。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设计的股权激励制度在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信息披露时,被告知从净利润中提取激励基金的做法不妥。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回避这一问题,不得不将激励基金列入下一年度的经营成本,从税前列支。对此,不少企业感到不解。分歧主要在于:(1)经营者不是股东,能否分配净利润?(2)净利润是全体股东的直接权益,部分股东可能不接受股权激励制度安排经营者分享其直接收益,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审议规则,部分股东在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不得不接受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少数股东利益是否未得到保护?

  不管合法与否,先给高管们戴上金手铐再说

  在《公司法》尚未修改,实施股票期权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大环境下,进行股权激励制度创新有一定的政策风险,为什么还有那么一批企业要急于在国家出台实施办法前进行制度创新实践,不能等一等吗?

  实在是等不起。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促使企业迫切需要进行制度创新:(1)跨国公司的人力资源本土化战略。中国加入WTO在即,跨国公司不断调整策略,把构建市场网络和猎取核心人才作为致胜中国市场的两大法宝。去年第二届“中证——亚商中国最具发展潜力上市公司50强”评选活动后,我们在组织专家走访50强上市公司时发觉,不少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都面临因核心人才流失导致竞争力递减的潜在危机。在大唐电信,我们被告知,这里几乎成了国内外竞争对手的“人才培训基地”,手段就是股权激励制度。公司的领导人无奈地说,他们早就把公司的认股权方案上报财政部,但久不见回音,原想先“画个饼”稳住人心,但久不兑现恐怕更适得其反。而在另一些上市公司,由于公司领导较早意识到现代竞争的焦点已从“产品、服务竞争”转向“人才竞争”,而人才竞争的背后是制度与机制的较量因而较早就开始建设股权激励制度。如东大阿派,前两年就开始根据公司业务和人才特点进行了个性化的股权激励制度建设并逐年加以完善,在走访过程中,我们深切感受到该公司人才济济,蓬勃向上的增长后劲。(2)非上市公司已实践在先。在90年代中期,大批非上市公司在开展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纷纷探索经营者持股和员工持股等做法,以解决传统体制下形成的经营低效和代理成本高等问题。这些经过制度创新的非上市公司在90年代后期的产业调整和新兴产业的起飞中,明显赢得了从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争夺人才加速发展的先机,这在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等领域中尤其明显。由于现行法规和政策的约束产生了竞争环境上的新的不公平,这显然不能不使上市公司鸣冤叫急。(3)没有中长期激励制度便不可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在尚未建立中长期激励制度的企业中,不仅存在“59岁”现象,更让企业头疼的是“39岁”现象,39岁是跳槽的“风险”和“审慎”年龄,但往往是这一年龄段的核心人才的流失,最易引发企业地震。由于股权激励制度除对激励对象有较高的收益预期外,同时具有较高的“退出成本”与“犯错成本”,具有激励和降低道德风险双重作用,因而有助于促进企业稳定持续发展。在竞争变得日益激烈的今天,对于大多数希望做资本市场上长寿企业的上市公司,缺乏这样一种制度心里怎么会踏实?

  有关部门不能再装聋作哑

  目前,有一个现象很值得关注,即不少已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格式与内容一是不统一,五花八门;二是不充分,让人看不清究竟是何种激励模式,这种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既然建设股权激励制度对整体提升中国上市公司的发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那么如何进一步规范使之健康发展显得尤为迫切。

  其实这很难单方面责难上市公司。因为到目前为止,国家并没有关于这方面信息披露的具体的规范性要求。实际上,在国家出台股票期权实施办法前,也很难对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做出具体规定。那么国家有关部门为什么不能及早出台实施办法呢?许多上市公司早就对此作出多次呼吁,事实上,据笔者所知,主管部门已对股票期权实施办法作了多次修改,并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由于推出股票期权实施办法涉及多个部门和多项政策的配套,例如最主要的股票来源问题。股票来源可有多种:(1)库存(预留)股票;(2)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3)部分非流通股(如国有法人股)转化为流通股用于认股权计划;(4)定向增发新股。前两种办法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不符,年内能否修改《公司法》还看不清。后两种方式的可能性大一点,但也需要几个政府部门协调,以及在考虑了市场反应后才能适时推出。当然,这也只是一种假设。除此之外,还需要一个日渐规范的市场环境,以及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独立董事制度的普遍实行等,这一切显然需要时间。但笔者同时也认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建设的条件正日益成熟,相信这一天不会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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