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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亿炒股所得巨资重归囊中 ST东方挑战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8日 13:04 《财经时报》

  一笔10亿元非法所得的处置权,由监管部门下放给省政府,省政府又下放市政府,最后经过地方审计局的审计,最终判还给上市公司,引发市场震荡

  这种判例如果是最终结果,可能带来潜在的效仿者,比如,是否以高管人员的有限代价换取上市公司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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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成琪

  2月20日,中国证券市场最大丑闻主角之一ST东方(000682)的一则公告引起市场巨大震动。当日复牌后,该股直接封上涨停,成交量仅为33万股,但买一价位有1.5亿股的买单堆积,牢牢封住涨停。

  公告称,经烟台审计局审计,认定原在公司反映的出售股票收入扣除税收以外的10.39亿元,应归集团公司(指ST东方控股股东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并要求集团公司和公司据此调账。调账后,形成公司对集团公司的债务为10.39亿元。

  公告还称,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豁免公司因出售股票收入形成的对集团公司的债务10.031亿元。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收入将记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这就是说,10多亿元巨款划归ST东方,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由0.239元增至1.33元,戴了两年的“ST”帽子终于可以摘除。

  此前,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东方电子原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峰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原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方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历时两年之久的东方电子案终于以这样一种形式展现:公司高管一干人等被判处徒刑和罚金若干,同时,上市公司却突获10亿元——如果隋元柏们不犯罪,就不可能得到“飞来之财”。这种案例将可能带来一些潜在的效仿者,比如,是否值得像ST东方一样,以高管人员的有限代价,来换取上市公司的巨大繁荣?

  早在2003年12月21日,ST东方就收到集团公司通知,以及转送的烟台市审计局关于集团公司200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据ST东方一名现任高管人员称,此案的处理结果并不是由当时的直接调查机关中国证监会给出的,而是处理权“层层下放”之后,由烟台市政府做出的。

  亦有消息指出,根据程序,烟台审计局的决定并不是这笔收入的“最后处理结果”,并不排斥证监会对东方电子的违规行为和这笔收入的性质进行认定,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定性的结论从何而来

  东方电子1997年上市,随后3年里,共进行了4次大比例股本扩张,利用同一母公司旗下的全资空壳子公司——烟台振动高新技术发展公司,用6.8亿元在二级市场上炒作自己的股票,共计收益达17.08亿元。之后,通过虚开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15.95亿元计入主营业务,制造了维持4年多的“造富神话”。

  2001年9月,证监会正式进入东方电子调查,令公司违规炒股、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大案曝光。东窗事发后,其股价从2001年5月的19.64元一路下跌到2003年1月3日的3.5元最低点。

  ST东方刚出现问题时,烟台审计局开始对公司高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此后,因证监会和公安部等部门的介入而终止,相关资料被查封。直到他们退出调查后,审计局重新开始审计,方得出以上结论。

  在老城区一个简朴的五层办公楼里,烟台审计局分管业务的一位常姓经理对《财经时报》坚称:“我们只是依法审计,独立做出了审计结果,所有的情况都在公告里。”

  常对记者明确说,所依据的“法”就是《审计法》的第43、第44条的规定。经查证,这两条规定是指:“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也就是说,第一,烟台市审计局认定了ST东方炒作自己股票所得收入,确实为“非法收入”;第二,该局因此才有权对此依法作出审计。

  10多亿巨款怎样处理

  对于这笔10亿元巨款的定性,从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调查这个案件开始,一直到公告发布,都称之为“出售股票所得收入”;即使最初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未提及“非法所得”。虽然调查早已结束,但是相关的处罚报告始终不为人知。

  对此,常经理沉默了一会儿,对记者说,“这个事情太复杂,不能简单下结论说是非法所得”,随后,以“不能公开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为由,谢绝进一步回答。

  烟台市审计局上面有两个主管部门,一个是省级审计机关,一个是地方政府。ST东方是中国配电自动化的龙头企业,当地纳税大户,拥有员工2000多名。

  2002年4月30日,接受证监会调查的东方电子称,将最近几年出售股票收入10.39亿元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将全部收入扣除税金以外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待证监会的处理决定下达后,再进行调整。ST东方也因10.39亿元列为其他应付款,使得公司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东方电子被打入ST。

  “当初的10多亿元收入通过审计结果归到了集团公司账上,集团公司为国家授权经营,完全有权利处理这笔巨款。”烟台市体改办证券协调科的荆科长告诉《财经时报》。这个决定对上市公司来说,犹如“大赦”。

  烟台市审计局解释,根据调查,当初被用来炒作股票的空壳公司——烟台振动高新技术发展公司属于集团公司的全资公司。

  处理权下放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所以,在1997年其被解散后相应的债权债务,都应该归其母公司集团公司所有。自然,这笔10亿多元的巨款也就应该划到集团公司名下,而并非为上市公司所有。

  但如果当初这10多亿元被定性为非法所得,那么这笔巨款既非债权,也非债务,更不是收入,最后也就无法落入集团公司的口袋里。

  《财经时报》采访获知,经过对ST东方两年的调查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处理权下放给山东省政府,省政府又将处理权下放给烟台市政府,经过烟台市审计局的审计,形成了以上的结果。

  有分析指出,这个审计结果出现在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前后发布,有可能成为处理超级问题股的“风向标”。但识者称,将处置权下放,换取一家公司新生的特例,特例一开,即是以一时之快换取长久的痛苦,除非监管部门最终对这笔收入的性质进行认定,并做出相应处罚。

  2003年11月,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重新启动,这起涉及5000股民、总标的达2亿元、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起的民事赔偿案,被人们称作“证券市场第一大案”。此案的诉讼时限是2005年初,目前统计的2亿元标的显然不是最终数据。现在,ST东方的股民索赔案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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